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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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总则防范财务风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险,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各项业务持续、健康进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与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第二条在安徽省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社、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列简称行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社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实现持续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与实现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以依法合规、防控风险、提高资源配置率为财务管理重点。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操纵、监督

2、、考核、评价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筹集资金,配置资源,营运资产,操纵成本,分配收益,如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等财务管理活动。第四条行社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与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第五条行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财政、金融政策。按规定,同意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与缴纳国家税收,依法同意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第六条行社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复印件。若发生分立、

3、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与要紧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行社应按规定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务主管部门办理此案无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移交与注销财务登记。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除国家规定采取第七条行社要采取审慎经营原则,公允价值外,通常应当使用历史成本。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所确认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一章职责、职权(下列简称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省政第八条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府的授权,行使“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4、:监督行社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法规;(一)指导、督促行社制定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收入增长、费用操纵、拨(二)备计提、固定资产投资、资本充足率达标等财务经营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行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三)培训;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督规定,指导行社制定利润分配与股金分红政策;(四)监测行社的财务状况,规范财务行为,实施财务评价,监督行社同意(五)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指导、督促行社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与操纵等内容的财务(六)风险操纵体系;按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九条行社投资者通常通过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执行并督促经营

5、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一)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二)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三)决定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四)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与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五)决定聘用或者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六)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七)投资者能够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者部分授予经营者。按规定能够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者推荐财务总监。第十条行

6、社经营管理层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一)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二)体组织实施;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与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操纵、分析(三)与考核;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四)酬、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五)组织缴纳税金、规费;(六)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与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七)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八)提请聘任或者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九)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

7、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按照章程的规定,与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或者者董(理)事会的授权,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做好财务。第十二条行社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理及核算职责,事项的计划、操纵、考核与分析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行社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报告。第二章财务风险第十三条行社要根据法规与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包含识别、计量、监测与操纵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操纵体系,建立财务风险操纵与预警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性、流淌性、盈利性、资本充足程度等财务风险指标综合分析。明确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规避风险、预防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与具体措施

8、,与财务风险形成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与化解财务风险。行社要将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行社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操纵警戒线时,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第十四条行社要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体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习惯,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要符合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o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行社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个月之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行社

9、按照保障有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规定,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操纵资产负债比例。第十六条行社应定期或者者至少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根据慎重性原则,对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者使用;对已经缺失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管理。第十七条行社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缺口管理等手段,对利率(汇率)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确保风险保持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理事会(董事会

10、)应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与操纵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行社发生关联交易,务必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规定操纵总量与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作利润、躲避税收。关联方交易风险操纵应至少包含:建立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与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一)的实施权限,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行社董(理)事会所属委员会(如经营风险管理或者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等)审批;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二)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定期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11、;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对(三)一个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O第十九条行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者从事其他业务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并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与具体操作程序,跟踪管理,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行社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帐内核算。第二十条行社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金融产品、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与开展其他业务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并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严格履行合同,

12、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二十一条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操纵措施,并设立备查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行社要坚持担保业务调查、审查与决策相分离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明确责任。行社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社员)大会或者董(理)事会决议,其中为行社投资者或者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二条行社要建立与完善表外业务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实行表外业务前、中、后台职责分离。根据资本规模操纵表外业务总量

13、;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缺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习惯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行社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特殊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行社应通过对分支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对财务事项进行规范性操纵、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等措施防范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二十四条所有者权益是指行社的资产扣除负

14、债后由投资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通常风险准备与未分配利润。第二十五条实收资本(股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筹资方案,履行有关规定的程序与手续;(二)收到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登记后,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三)按投资主体设置股金分户账,分户管理。(四)行社实收资本(股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股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五)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行社章程及银监部门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分享收益与承担风险。第二十六条资本公积包含资本溢价

15、(股本溢价)与其他资本公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是指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要紧是由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形成的。(二)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资本溢价(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要紧包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缺失。其他资本公积要紧由下列交易事项形成:1.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2.以权益核算的股份支付;3.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三)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第二十七条盈余公积包含法定盈余公积金与任意盈余公积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盈

16、余公积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二)法定盈余公积存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三)按照行社章程与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及程序后,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第二十八条通常风险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缺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通常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O第二十九条未分配利润是指用于支付股金红利与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经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未分配利润可用于支付

17、股金红利与弥补亏损。第三十条行社以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债务风险,不得擅自提高或者者变相提高利率,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行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要紧包含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贴现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付利息(股利)、代理业务负债、估计负债、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第三十二条行社要准确计算确定负债的实际利率,资产负债表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按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

18、定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差额计入其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可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第四章资产营运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现金资产是行社持有的随时的用于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是资产业务中最富流淌性部分,包含本外币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库存金银、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存放同业的款项与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照程序规定,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持有外币现金资产并发生外币折算时,因汇率变动与账面原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四条信贷资产包含行社拥有或者操纵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资产

19、。发放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者权威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第三十五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要符合下列管理规定:(一)满足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与条件;(二)符合行社自身投资战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管政策规定要求;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要符合行社自身投资战略、风险管理与银行业监管政策规定要求,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行社为生成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与同一批次购置在规定价值以上的有行资产,包含:房屋、建筑物、

20、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与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行社共同构建的大型计算机网络业务处理系统(包含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计算机(不包含服务器)、终端、打印机(不包含高速行打)、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UPS电源等。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使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与占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40%o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应当按

21、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含购买价款、有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与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改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不包含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四)同意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加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五)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会计差错处理,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有关规定确定。第

22、四十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不一致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四十一条行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按公允价值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确认。第四十二条行社要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I0O第四十三条行社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与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与估计净残值。固

23、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四十四条行社的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下列规定的年限:(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机器、机械与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交通及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四十五条行社应使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1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年折旧率=(1-估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XlO0%季折旧额=原值义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二原值X年折旧率12技术进步较快或者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使用双倍余额

24、递减法或者年数总与法等折旧方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一)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季折旧额=净值义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净值X年折旧率12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二)年数总与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X(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X(折旧年限+1)100%季折旧额=原值义(1-估计净残值率)X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X(1-估计净残值率)X年折旧率12第四十六条确需变更折旧方法的,须在变更前一年度,经股东(社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应加强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

25、在业务经营中的积极作用,确保账账、帐卡、账实相符。(一)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固定资产账务与实物分开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账实相符;(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经批准后,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收益或者净缺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三)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与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估计数与原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净残值估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

26、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与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四)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设立明细账、卡片帐,准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与维修保养制度。(五)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含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七)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固定资产时,应冲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包含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与毁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固定资产处置应引入市

27、场机制,坚持公开、透明与评估作价的原则进行处置。发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时,履行规定程序与审批手续,按下步骤处理:(一)固定资产处置时,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转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二)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与应支付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三)出售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冲减固定资产清理。(四)收到(承诺)的固定资产保险赔偿或者过失人赔偿的资金冲减固定资产清理。(五)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的处理。1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2.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缺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一一资产盘亏及清理缺失“;属于自然灾害等非

28、正常原因造成的缺失,借记“营业外支出一一非常缺失”。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者报废,扣除残料价值与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缺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与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者报废的净缺失,在筹建期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者工程实际成本等资料,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实际成本

29、调整暂估价,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五十条行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固定资产。第五十一条行社应建立低值易耗品采购、领用、报损与核销制度,有变价收入时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行社拥有或者者操纵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与自行开发的软件。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初始成本:(一)(二)(三)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含购买价款、有关税费与直接归属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

30、本,若非货币性资产交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价值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换具有商业实质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与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四)(五)确认无形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入账。政府补助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五十四条行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自用固定资产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

31、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与提取折旧。第五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分析推断其使用寿命,按照使用寿命有限与使用寿命不确定进行分类。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的期间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另有规定者除外。(一)摊销期限:1.2.3.4.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合同规定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法律规定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即为合同规定受假如合同没有规定法受益年限

32、,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二)1.摊销方式。的受益年限;的有效年限;益年限与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不得低于10年。关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起,在使用寿摊销期限。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命内按月平均摊入成本。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应在每季度末进行减值测试,如经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缺失,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发生的减值缺失不得再转回。第五十六条无形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五十七条行社至少应当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

33、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与往常估计不一致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第五十八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九条抵债资产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者财产权利。包含动产、不动产与其他资产,具体是:(一)(二)已依法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物;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与变现的财产。第六十条行社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

34、况,包含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等情况。第六十一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操纵、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第六十二条下列财产通常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与应缴的各类税收与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者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伪劣、变质、残损或者存储、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五)资产已抵押或者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者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

35、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八)法律禁止转让与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六十三条行社应建立分健全抵押资产收取与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与所需材料作出规定,严禁账外经营抵债资产。第六十四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

36、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第六十五条抵债金额的确定:(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二)使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以法院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第六十六条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第六十七条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与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行社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与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有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第六十八条行社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

37、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与表内利息减支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者协议规定行社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第六十九条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与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的利息收入。第七十条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第七十一条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

38、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第七十二条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与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七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第七十四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

39、日,不动产与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第七十五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第七十六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第七十七行社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与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三)未

40、经批准擅自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者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有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者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有意低估价格,造成资产缺失的。(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面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第七十八条行社为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者两者兼有面持有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包含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与有关税费的金额计入当期损

41、益。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进行管理。第七十九条应收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并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有关资料证明。第八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本期与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具体内容及摊销方式为:(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装修)支出,在固定资产估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装修)支出,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条件所发生的支出事项,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平均分期摊销。第八十一条其他应收款是指行社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包含

42、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周转金等。应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至少每年度清理一次。第八十二条代理业务资产应先签定代理协议,明确说明不承担风险;具体包含受托代理兑付证券、受托理财业务与受托贷款等。第八十三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先签定返售协议,约定返售价格。第八十四条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含:贷款缺失准备、坏账准备、贵金属跌价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八十五条贷款缺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行社承担风险与缺失的贷款(含抵押、

43、质押、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第八十六条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第八十七条行社提取的有关资产差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符合条件的资产缺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有关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不管其本金或者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已经核销的资产缺失,以后又收回的,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第八十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或者折合美元

44、计提,人民币与外币资产减值准备分别核算与反映。第八十九条贷款缺失准备包含专项准备与特种准备,专项准备计提分个别计提与组合计提,组合计提按有关规定比例计提。第九十条进行资产缺失核销时应首先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第五章成本费用第九十一条成本是指行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各类资源的经济价值,行社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成本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成本核算,实行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第九十二条行社要加强成本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监测、按年(季)考核,及时分析与操纵差异。行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与下期

45、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核算要以月、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与口径务必一致。行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核算各项收支与成本费用,不得混淆支出内容、乱用会计科目,躲避财务管理与监控;严禁通过多提或者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少摊销与费用挂账。第九十三条行社的成本具体包含下列内容:(一)利息支出。指行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实际利率或者合同利率计提的与列支利息。包含: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个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个人

46、定期存款利息支出、财政性存款利息支出、保证金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存款没有预约转存的,到期后不在提取应付利息。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1年期(含1年)以上的单位定期存款与个人定期储蓄存款,按照实际利率或者合同利率计提应付利息。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与方法:符合应付利息计提范围的存款逐笔按规定的时间计提,提取应付利息的存款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行社与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包含:向中央借银行款利息支出、系统内上存款项利息支出、系统内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款利息支出、转(再)贴现利息支出、卖出回购

47、金融资产利息支出、其他。(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指行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包括: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支出、结算业务手续费支出、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其他手续费支出、其他中间业务支出。(四)业务及管理费用。指行社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包含:1、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按财税部门规定范围与比例内掌握使用。2、印刷费。指印制的各类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3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财税规定范围以内操纵使用。4、电子设备运转

48、费。指为保证计算机及系统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网线、耗材等配件所开支的费用。5、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押运人员的差旅费与支付给押运公司的费用。6、安全防卫费。指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补贴与监控保护以入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7、保险费。指保全单位财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8、邮电费。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与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9、诉讼费。指因起诉或者者应诉而发

49、生的各类(项)费用。10、公诉费。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11、咨询费。指聘请业务、技术、法律顾问专家等支付的费用。12、审计费。指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查账、验资与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13、监管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的业务监管费与机构监管费。14、技术转让费。指因同意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15、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16、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与外宾接待费用。17、公杂费。指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18、差旅费。指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执行。19、水电费。指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20、会议费。指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含会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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