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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过重负担,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6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试行)和市教体局、市市监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吉教体办字(2020)102号)等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XXX行政区域内,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在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
2、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文化课程培训、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研学等非学历培训服务和促进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适用本办法。托管、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和面向成人开展的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注
3、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同一个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未经县教体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全日制培训,也不得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第五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和省
4、教育厅等6部门江西省校外线上培训治理工作方案,面向中小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机构应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线上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必须在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基本符合省定办学标准:(一)名称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与工商、民政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符合,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
5、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且遵守“一校一址一名”的原则。机构名称由4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1 .行政区划名称:办学地址在乡镇的一般采用“XXXxx乡镇”结构,在县城的一般采用“XXX”结构。2 .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江西省,等字样,不得包含字母或数字。3 .行业表述:从事学科类的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也可体现学科门类或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
6、训学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类培训服务的一般表述为“xx培训中心”,可以体现办学特色等,但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4 .组织形式: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称学校、中心等,不得使用“总”字。(二)场所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且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须设在同一处。应避开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居民住宅、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办学。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
7、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采光、通风良好。租用场所办学租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三)周边要求。办学场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会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毗邻。(四)举办者与法定代表人要
8、求1 .举办者: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2 .法定人代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9、,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师资要求。具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与教师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校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在机构坚持正常工作的非公职人员,且不能同时兼任其他机构校长。3 .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
10、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专业资质。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l2o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 .管理人员:设有教务、安全、财务等专兼职管理员。(六)安全要求培训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原则上不得向学员提供用餐和住宿,但确须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使用车辆接送学生。(七)管理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
11、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教学、安全、财务等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决策机构、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三章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第七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分为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第八条申请筹设的,应向县教体局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申请报告(培训机构在乡镇的须先经当地乡镇政府、中心小学审核盖章),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法人代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举办类型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等;2 .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个
12、人举办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银行信用报告;法人单位举办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3 .办学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还要提供3年及以上租期的租凭合同。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向县教体局提交下列材料:1.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审批表(2份);4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举办类型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等;5 .举办者身份材料。个人举办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户
13、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银行信用报告;法人单位举办的,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6 .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7 .拟任校长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县级以上卫生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8 .机构人员证明材料。教师提供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县级以上卫生疾控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管理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财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会计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食堂工作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卫生疾控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
14、;如聘用外籍教师,则需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9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的有效身份证明;10 机构章程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文化课程、艺体辅导、语言能力、研学等)、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11 有两个及以上举办者举办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
15、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12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验资报告(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IL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是否适合办班的书面意见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附上第三方机构的从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办学的还要提供租期3年及以上的租房合同;12.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只须举办者签署消防安全承诺;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住建部门的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意见。第十条审批机关收到筹设申请后,在5个
16、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不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准文件;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间不得正式招生,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收到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17、,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结合审核意见,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要及时将批准设立情况上报市教育体育局,按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同时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招生对象等信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官方
18、媒体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县教体局原则上每年7月和12月受理培训机构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选择营利性的应依法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选择非营利性的应依法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第十五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变更举办者)、名称、场所、法人、业务范围等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并在审批机关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的校外培训机构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申请表、按照不同
19、变更事项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办法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所需的审批机关同意其变更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同意,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换发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市监部门登记注册,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和市监部门登记注册,并报法人办学许可所载地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拟设分支机构
20、属地办学许可,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置标准与主办机构相同,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主办机构负责,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XX(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分公司(教学点、分校等)第四章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报批。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由举办者提出,经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后,向县教体局提交变更机构名称申请表。办学地址在乡镇的须经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更名的,应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第十九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变更举办者。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
21、代表人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后,经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后,办学地址在乡镇的先经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报县教体局审核,办学地址在县城的直接向县教体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XXX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申请审批表;2 .新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银行信用报告;举办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新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3 .机构董事会(理事会
22、)的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和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明;4 .机构章程;5 .校长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校长保留不变,则须原校长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县教体局现场确认,若变更校长则按本办要求履行校长变更手续;6 .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租期3年及以上)。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变更校长的,应提交变更校长核准备案表及新任校长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县级以上卫生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办学地址在乡镇的先经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报县教体局备案。办学地址在县城的直接报县教体局备案。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内容的,应提交变更培训内容申请审批表。办学地址在乡镇的先经乡镇政
23、府、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教体局审批,县城的直接报县教体局批准。第二十二条不同法人属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分立和合并。申请分立、合并的,由原机构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决策机构作出的合并或分立决议、合并或分立的相关主体间所签订的协议(明确对原机构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并按本办法申请设立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如同意,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换发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机构在合并、分立的过程中,应做好学生安置、财务清算等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禁止直接互转,如要变
24、更类别,须先申请终止,依法完成学生安置、财务清算等工作后按相应类别申办设立。第五章校外培训机构换证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于办学许可证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原颁证机关提交换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颁证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许可证照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应及时向颁证机关或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六章校外培训机构终止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机构办学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25、和应急预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财务清算。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清算期间,所涉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申请停办的,应依法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后,属乡镇的先经乡镇政府、乡镇中心小学初审同意后,书面报县教体局注销,属县城的直接报县教体局注销,并交回办学许可证。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停办的还
26、要到市监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消手续,并自行销毁印章。学期中途申请停办的还须按双方合同约定与相关法规要求退还学员一定费用。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实行“一校一址一名一证”的办学原则。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停办、分立、合并或变更地址、名称、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培训内容等。第七章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须按要求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1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2 .
27、培训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培训时间等;3 .校长与教师的照片、姓名、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类型与证书号、电话等信息;4 .教学、安全、财务等3个管理员的姓名、照片、电话等信息;5 .教学、安全、财务、师德师风等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6 .收费公示牌与退费标准、程序;7 .办学承诺。第二十九条培训项目、课程、教材与时间要求。1 .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实施政治、宗教、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
28、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或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掺杂精神传销、宗教信息、崇洋媚外的培训内容,坚决抵御不良文化的渗透。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或改变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等。2 .培训课程:要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3 .教材: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涉及进口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4 .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9、20:30,不得留作业。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广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招生人数、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认真按照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履行服务承诺,杜绝虚假宣传。对
30、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将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行为,不得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为中小学校推荐生源或提供招生考试、场地等服务,禁止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严禁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不具备相应资
31、质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有精神疾病或品行不端的人员在机构任职。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教师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严禁出现猥亵或性侵学生等严重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在培训网站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在培训对象缴费前充分告知,公示后不得擅
32、自变更,收费时按照规定向培训对象出具合法收费凭证,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退费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对象在开始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教育服务或者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的,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二)开始培训后提出退学的,可按已完成学时或者培训周期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费用、已经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和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三)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未能履行书面约定的承
33、诺,培训对象提出退学的,应当退还其缴纳的全部费用;(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双方无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退费到位。第三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存续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其中的资产、国有资产、办学积累、受赠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公布审计
34、结果。第三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一)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培训场所、培训对象姓名、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标准和办法及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不得捆绑推销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二)保障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群体疾病感染等事件;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对学生放学后到校外培训机构及培训后返回的安全,应经常有效地向参训学生提
35、醒或告示。培训结束后需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接走的,应落实好相应的交接制度;(三)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加强安防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在教学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有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依据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四)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参加意外伤害保
36、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八章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第三十八条县教体局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通过自查与抽查形式,对已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年检,重点检查办学行为和办学安全,年检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对不按要求参加年检的培训机构定为年检不合格,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严重的直接取消办学资质。第三十九条县教体局将建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将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将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予以公布。将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九章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第四十条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7、,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停办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分立、合并的;2 .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6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7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8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9 .不服从管理,对有关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拒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10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章附则第
38、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条款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则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XXX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2 .XXX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审批表3 .XXX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和法人代表审批表4 .XXX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校长核准备案表5 .XXX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内容申请审批表6 .XXX校外培训机构换证申请表附件1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审批表机构全称:是否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是 否机构地址: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培y类型:学科口语言能力舞蹈口器乐书画体育口棋类科技研学培训
39、内容:招生对象:小学生 初中生口高中生培训时间:举办类型:营利性口非营利性口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供学员用餐:是否是否提供学员住宿:是否举办者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校长签名: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类型及证号J联系电话: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年 月 日申报类型: 新办变更地址口XXX教育体育局印制申请材料目录与填表说明一、申请材料目录1.XXX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审批表(2份);2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40、举办类型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等;3 .举办者身份材料。个人举办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银行信用报告;法人单位举办的,提供有效的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4 .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5 .拟任校长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县级以上卫生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6 .机构人员证明材料。教师提供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和县级以上卫生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管理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财务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会计证和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
41、无犯罪记录证明;食堂工作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卫生疾控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合格证;如聘用外籍教师,则需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7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的有效身份证明;8 .机构章程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文化课程、艺体辅导、语言能力、研学等)、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9 .有两个及
42、以上举办者举办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10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验资报告(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1 .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是否适合办班的书面意见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附上第三方机构的从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办学的还要提供租期3年及以上的租房合同;12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只须举办者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办
43、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须提供住建部门的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意见。以上申请材料,当场核验原件后留复印件存档。提交申请材料时要求举办者、法人代表和校长三人均到场签字确认。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放入纸质档案袋。二、本表一式2份,举办者和教体局各一份,要求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一、机构情况机构名称开办时间年月举办者全称举办者详细住址身份证号(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石马(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填写)申请内容举办类型营利性培训机构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口固定资产总额(万元)投入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口股份有限公司口培训类型学科口语言能力口舞蹈口器乐口书画
44、口体育口棋类口科技口研学口办学形式线下口线下线上结合口培训情况备案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选用教材收费标准组织机构与人员情况董事会或理事会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及专也从业资格证类型及编号联系电话董(理)事长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会计出纳管理人员教学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招生管理员培训场地及设施场地情况房屋栋号房屋结构楼层总数使用楼层总使用面积后教室(间)教室总面积而租期(年)自有1自有2自有3租房1租房2租房3安全卫生设施与制度情况二楼及以上消防疏散通道个数灭火器个数消防栓个数视频监控个数紫外线空气消毒灯个数是否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疾病防控管理制度数量培训设备描述培训课程与教材描述经费来源描述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描述二、教职工情况教职工人数管理员人数专任教师数兼职教师人数小计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学历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类型及编号承担课程体况身状专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学历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类型及编号承担课程身体状况专(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