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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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空格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A.一般客体B.同类客体C.直接客体D.复杂客体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A行为犯B.危险犯

2、C.结果犯D.举动犯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5 .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在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时,应当(B)处罚。A从轻B.从轻或者减轻C.减轻D.免除6 .死刑不适用于(ABD)。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8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C.犯罪时怀孕的妇女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7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二年8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A犯罪B.犯罪行为停止C.犯罪结果发生D.犯罪行为终了二、填空题(每

3、小题2分,共20分)9 .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司法解释?口o答案立法解释;学理解释10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和答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IL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及其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答案社会危害性;程度12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o答案作为;不作为13 .精神病人在或者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答案不能辨认;不能控制14 .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o答案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15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

4、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和o答案同类客体;直接客体16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答案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17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答案犯罪情节18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答案裁定减刑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9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1 .主

5、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2 .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犯或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23 .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Q)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24 .简述我

6、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Q)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

7、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五.案例分析(16分)25 .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Q)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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