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菏泽郓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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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荷泽郭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T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鲁政字2023244号荷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同意荷泽郭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菊泽郛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

2、取影像、检测鉴定、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荷泽郛城锦绣城E区建筑施工项目“815”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1.卞庆军,外墙真石漆作业人员,违规安装和使用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 .郝良福,外墙真石漆作业人

3、员,违规安装和使用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3 .杨九英,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4 .景焕玲,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5 .刁存建,腻子工,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8人):1.王辉,群众,外墙真石漆施工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郭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

4、3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苏本学,群众,外墙真石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车帮均,群众,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绣城E区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郛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丁庆雪,群众,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

5、23年8月17日被郭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王建忠,群众,郛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锦绣城E区项目现场监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郭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郛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王淑廷,群众,郛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锦绣城E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7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郛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马河山,群众,郛城

6、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16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郭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王福朝,中共党员,郛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8月24日被郭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郛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

7、独立开展调查。(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0人):1.郛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4人):(1)李林,中共党员,郭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安全股股长,事业编制,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开展房屋建筑行业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卢鑫,中共党员,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人、三级主任科员,主持建管科工作。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袁良超,中共党员,郛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管科。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4)宋义国,中共党员,

8、郛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建议对其进行诫勉。2 .郸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责任人员(4人):(5)张现金,中共党员,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任郛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现任荷泽市生态环境局郭城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6)郑司锐,中共党员,2023年6月任郛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7)韩承岩,中共党员,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郛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局长,现任郭城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

9、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诫勉。(8)孟祥岭,中共党员,郛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3 .郭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2人):(9)王先勇,中共党员,郭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2023年7月之前分管规划建设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10)李虹美,中共党员,郭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书记、局长。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4 .郛城县郭土置业有限公司责任人员(1人):(11)张同德,中共党员,郛城县郭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郛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建议对其进行诫勉。5 .郛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员(1人

10、):(12)李思华,中共党员,郭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6 .郸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任人员(1人):(13)王英轩,中共党员,三级调研员,2023年5月前分管产权科(安全生产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7 .郛城县委、县政府责任人员(2人):(14)段文龙,中共党员,郛城县委常委、副县长。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7日,分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8月7日后,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5)马磊,中共党员,郛城县原副县长,2023年5月9日至8月6日,分管郸城县自然资

11、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现任郛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建议对其进行诫勉。8 .荷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人员(3人):(16)张尚伟,中共党员,荷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建筑市场管理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17)田剑峰,中共党员,荷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议对其进行诫勉。(18)季士峰,中共党员,荷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9 .荷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1人):(19)任敬陶,中共党员,荷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级调研员,分管工

12、程建设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人员(1人):(20)王雪尽,中共党员,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事务审批服务一科。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对其他人员的问责建议:王林豹,中共党员,郛城县政协委员,郭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郭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停薪留职职工(事业编制)。责令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王林豹解除聘用合同;建议其上级党组织对王林豹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建议统战部门向政协提出申请,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建议对王林豹在入职、入党、职级晋升、当选政协委员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形的工作人员,经

13、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四、责成郸城县委、县政府,荷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荷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郛城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城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郛城县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郛城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城县郛土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事故暴露出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荷泽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七、荷泽市要组织郭城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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