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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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1993年12月13日宁政发(1993)12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第三条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响:(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二)经济影响。1 .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2 .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3 .工矿企业

2、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4 .电视塔、水塔等单体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资产价值;5 .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6 .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7 .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有毒、有害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合影响。(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健、砂土液化等。第四条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3、。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第五条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须责任落实到人。第六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地震灾情评估分为初评估和总评估两类。地震灾情初评估是恢复地震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

4、序决策的依据,地震灾情总评估是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决策的依据。总评估继初评估之后完成。第八条地震灾情评估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及其方法进行。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的一般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评估;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应当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评估。第九条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必须在地震发生后一小时内,组织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也应在震后的当天到达震区现场开展工作。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后,邀请国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赶赴现场,参加并负责地震灾情评估工作。第十条地震灾情

5、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三天内完成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五天内完成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第十一条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十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总评估,二十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三十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第十二条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总评估的结果,经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验收核准后,及时向地震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总评估结果,报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第十三条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报地震灾情的,由各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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