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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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全县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

2、设专项规划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三)制定全县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事、财务等事项,县政府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督查考核情况汇报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

3、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选择最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法合规。第六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程序。第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

4、后,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前,应当履行各项前置程序。第九条县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第十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县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十二条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第二章目录管理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标准、决策承办单位等内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

6、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决策事项和标准,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共同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制定和研究公布一次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新增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具体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决策启动第十五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长、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或者乡镇

7、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具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者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符合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的,提请县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政府指

8、定。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定说明。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

9、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第十八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乡镇政府等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九条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

10、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对实施成本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

11、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

12、人员、新闻媒体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听证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一)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三条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获取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

13、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五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执

14、行条件、负面效应可控性及环境保护、居民健康、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重点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和本级已有专家库。第二十七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选择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选择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

15、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服从监督管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专业机构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根据论证结论对决策草案修订后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第六章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

16、不利影响或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已进行有关风险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三十二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做出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可能引发的风险点,风险等级,评估

17、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第三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评估时,要判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稳评工作。环境风险评估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财政风险评估由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由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

18、门负责。对决策可能造成的安全生产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把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立项申报的必备要件。第三十四条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除县政府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二)决策承办单位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时间安排、人员组成、职责分工、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事项,并提供评估所需的基本保障。(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由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四)充分听取意见。评估小组

19、根据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明确利益相关者范围、类别、数量等情况,运用入户走访、电话访谈、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主体应当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五)全面分析论证。评估小组对收集的各方意见和情况进行梳理,对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六)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类别,确定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

20、的风险等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县委政法委。(七)决策承办单位将最终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三十五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合理诉求。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

21、内完成。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机制。决策草案形成后,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决策草案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签批后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未经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七条送请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2、一)决策草案及说明;(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五)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材料提供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三十八条县司法局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决策承办单位。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经县司法局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

23、性审查时间。第三十九条县司法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第四十条县司法局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一)不属于县政府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三)决策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在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决策承办单位列入起草说明,汇报县政府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

2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不接受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理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县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其他材料提交县政府讨论。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十二条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法定程序或者未做到充分论证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按程序报请县长审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纳入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25、第四十四条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四十六条审议决定程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

26、)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草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二)征求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意见;(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如实载明。第四十七条决策方案应当报县委审议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决策依法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

27、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决策过程记录、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第九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十条通过的决策方案,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县政

28、府督查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五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留言等形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

29、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三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正式的评估结论,具体包括:(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三)决策的社会认同感;(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五)决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六)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第五十四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

30、则第五十一条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决定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五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

31、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八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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