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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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XX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XX省民政厅关于履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审批有关主管责任的通知XX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XX省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社会组织(

2、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是指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本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为:XX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第三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接受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原则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牵头内设机构抓总、业务内设机构负责、职能内设机构配合”的管理体制。XX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监督管理XX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

3、牵头内设机构、业务内设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职责,具体承担社会组织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职能,负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负责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财务、人事、对外交往等监督管理。第五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加强党的建设,监督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四)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的初审;(五)负责规范和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履

4、行职责、领取报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行为;(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六条职责分工(一)本单位牵头内设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的归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社会组织的成立、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实施等事项,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进行审查和协调。(二)本单位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负责定期听取社会组织业务发展、行业自律和其他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配合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开展审查审核、监督指导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三)本单位相关职能内设机构。根据内设机构规定的职能职责

5、,分别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财务、人事、对外交往等事宜进行指导、管理。第三章党建管理第七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引导社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本单位党组工作计划,统筹部署,整体推进,与机关党建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第八条社会组织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

6、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正式党员的,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社会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需完善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组织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九条社会组织的成立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登记申请前

7、,须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申请材料中需充分说明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发起单位(人)资质的权威性等材料。申请材料由牵头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业务主管和职能内设机构人员、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审议意见以多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如拟成立社会组织与已登记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近相似,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发函论证其成立的必要性。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牵头内设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对社会组织成立要件进行审查,按程序报请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章并出具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第十条社会组织

8、的变更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延期换届等)等事项,须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牵头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并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的换届社会组织换届,须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9、后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牵头内设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审查同意且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的注销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前,由牵头内设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及相关职能内设机构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注销审计。清算结束后,社会组织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牵头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并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年检(年报)管理社会组织须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节点,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参加年检(年

10、报)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牵头内设机构负责受理,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相关职能内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四条日常管理(一)社会组织要不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如会员管理、人事管理、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学术活动管理、接受捐赠(赞助)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二)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会议的决议和纪要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并报牵头内设机构、业务主管内设机构备案。(三)社会组织可以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社会组织如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五)社会组织在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机构注销等情况时,应按照XX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审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在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多或认为有审计必要时,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对其进行审计。(六)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

12、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七)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杂志和发行其他刊物,须按有关规定,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不得向会员单位摊派征订任务。第十五条人员管理(一)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等人员人选,也须经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把关。(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必须由

13、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须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三)社会组织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按照章程规定,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一般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可连选连任)。(四)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五)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兼职期间,不得以社

14、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兼职干部本人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六)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则上不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组织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由社会组织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重大事项管理(一)社会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换届、重要业务活动、重大专项工作、重大敏感事件处置、设立或投资经济实体、参与乡村振兴和抢险救灾等情况,应及时向

15、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报告。(二)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三)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四)社会组织申力、承办、举办和组织参与国际会议等涉外活动,应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请示,经牵头内设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及相关职能内设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五)社会组织开展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请示,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六)社会组织不得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

16、本单位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举办各种名目的社会组织活动。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并接受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一般不超过4档,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

17、过,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经费应用于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需开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五)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使用,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六)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本组织财务状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十八条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内设机构人员,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等处理或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一)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未经报批私自开展相关活动的;(二)超出章程规定

18、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内设机构、相关领导的名义下发通知举办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举办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十)未落实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自律等有关工作部署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章程的情形。对于社会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章程的行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由牵头内设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内设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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