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前期物业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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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前期物业合同书2022南宁前期物业合同书正文内容委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受委IE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传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物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愤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6乙方对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恪守。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耦: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以下简称本物业)本物业位置:四至:北至庆林路、南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东至延庆路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

2、方米车位数量:个(其中地上车位个,地下车位个)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上述指标,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备案数据为准。如相关指标变化,不影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第二条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辩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辨法等规定承担。第三条本物业的交付时间为甲方在销售合同中的定的时间,暂定为:年月。甲方若需变更交付时间,则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第一条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

3、、门厅、设备机房等。第二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用水设施、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中央监控设备、配电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信报箱。第三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第四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第五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六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按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疏一清运,统一收费

4、)。第七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车辆及车上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第八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但不舍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第九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瓷料,包括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等。第十一条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提出委时,乙方可接受委并合理收费。第十二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烧约)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对无故不交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的定的有关费用

5、或者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予以解双第十三条:ft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梯电费、车位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受有关部门委t负责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政府规定的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以上委16管理事项,均指本物业范围内事项。第三章物业服务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服务期限:1、本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2、本物业交付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物

6、业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承担。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指定专职人员,:ft责与乙方保持联络和依本合同的定的相关事务。第二条在本物业正式销售前,责愤同乙方制定、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应得到购房人的书面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包含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第三条审定乙方拟定的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本物业管理文件。第四条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牧业管理的情形下,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灼业管理服务过

7、程。第五条审定乙方提出的本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费用收支计划及基金使用计划等。第六条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的定的牧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等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第七条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责任期内,如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癌助返修;甲方应修但未能及时返修的,可委乙方维修,由此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业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与乙方辨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接受乙方对本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查验。在辨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8、、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本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第九条按照本物业原有规划设计及乙方提供的本物业整体标识设计配备方案,对本物业各类设施、设备、房号、楼层号、栋号、消防疏散图、本物业总平面图、宣传栏、公告、公约栏、会所、娱乐等公共场所、地下停车场及首层电梯厅内外的各类标识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审定后进行制作和安装。第十条在本物业内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住户对讲系统等技防设施,应统一设置在一个值班室,以利于本物业的治安管理。第十一条l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并在

9、销售房屋时告知业主本物业的各项收费标准。第十二条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第十三条甲方承担本物业开办费及前期介入费。第十四条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适应本物业档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产权属本物业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无偿使用枳。第十五条癌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第十六条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处理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配备项目联络专人,便于与甲方沟通联系。第

10、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的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的定,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方面制订专项规章制度,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要及时掌握本物业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具体计划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五条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瓣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六条乙方须于本物业交付前60天内组建本物业管理处,配备主要物业管理人员,本物业管理处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11、设施设备统一委乙方经营。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oo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M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收支计划及管理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由乙方实施。第九条有权依法制订本物业管理文件,与甲方或业主有重大关联的文件报甲方备案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告后实施。第十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

12、,如需变动需按程序向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报。第十一条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其费用按政府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二条在经营管理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向业主公布有关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辨法等内容。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本物业管理档案并:ft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登记情况。第十四条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提供便民服务项目。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合同和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ft责制定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辨法,报甲方审定后向业主公示;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之有关限制条件,订立

13、书面合同,并:ft责监督落实;发现业主违规装修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同时报告甲方。第十七条在本物业交付后,对进入本物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转让或委给其他个人或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任何个人或单位。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理;如属甲方责任的,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并l助处理。第二十条在本物业内有损甲方信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t助甲方妥善处理。第二”一条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并详细列明清单,签署书面交接

14、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及电梯电费分摊另计),具体标准如下:【住宅】每月每平方米50元:【商业】每月每平方米00元。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员工生活用房租金等。的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预装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外墙清洗(合同期限

15、内不少于一次)、小区消杀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乙方的办公费用(含霜通讯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费等)。社区文化活动费用(文化活动室管理成本和淮护费用、节日装饰费等)。乙方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法定税费。乙方的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三)本啊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自商品房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开始计收。若业主提前收楼,则从实际收楼之日计收。若业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在交付期限内辩理相关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也自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入伙之日起计收;(四)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物业,按改变后的实际使用功能类别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五)本物业服务费每月

16、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补交,且业主要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交款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缴交违约金;(六)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的定的,按其的定交纳,但业主应将此的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七)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为促销楼盘而对业主承免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八)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的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风险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如遇政府政策整,则甲、乙双方l商,技整后的标准执行。(九)车场收费标准(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服务

17、费):业主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狗业服务费60元/个/月。车位使用人应从签收车位之日或视为车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缴交费用,费用按丑交纳,当月费用缴交时间为当月5日前。车位使用人不按的定标准和时间交纳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车位使用人限期补交并暂停车位使用人使用停车卡,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缴违约金。(十)非机动车收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十一)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费标准全额交纳。第二条乙方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反其它特约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8、承担。第三条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原则:(一)属于市场价节价的按照市场节价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取;(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上述价格乙方均应当明示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第四条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维修资金根据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收取,属于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二、乙方按照;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辨法反相关流程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定的义

19、务,直接导致乙方无法完成管理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岑?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和名,喜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定的义务,未能在本合同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的管理目标或无法达到物业管理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能达到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直接经济补偿。第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的定以及经双方1商一致可以止本合同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今冬止本合同。如单方止合同,造成守约方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补偿。第四

20、条甲方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一条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均须以书面方式签订修改或补充癌议,修改或补充l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愤商处理。1.OGAN龙光服务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灼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循本合同当定的各项内容。第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

21、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愤商解决;愤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解;解不成的,可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软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l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七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十五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藐。(正文完)甲方:南至市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盖章:二、物业构成明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附件一:规划总平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类型

22、幢数数量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套商业地下停车位个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合t备注:实际面积以测汇报告为准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1、绿地2、道路3、化粪池4、污水井5、雨水井6、门禁系统7、安防监控系统8、垃圾中转站O个9、加压水泵15个10、水箱2个11、电梯20部12、发电机1台13、消防设施14、公共照明设施15、避雷设施16、共用天线17、机动车库18、露天(生态)停车场19、非机动车库20、停车场管理系统21、物业管理用房25平方米1.OGAN彷光取务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房屋外观定期丞查;2、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二、物

23、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1、建立设备房巡查制度和设备管理台帐;2、停水停电提前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然故障除外)3、电梯困人: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4、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检测:2次/年,检测结果合格;5、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1、服务时间:每天7:3019:00;2、楼道清洁:清扫1次/天,拖洗1次/天;公共场所、绿地、道路:清扫次/天;沟渠池井、标识牌、信报箱:清洁_次/周;垃圾清运:J一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3、消杀:蚊虫消杀4次/月(夏)

24、,_2_次/月(冬);4、雨雪天气后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四、公共喙化的养护和管理1、防治病虫害;2、乔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年。五、车辆停放管理1、经营性停车场有合法手续,有交通标识和进出凭据;2、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对乱停放车辆进行提醒;3、经营性停车场有巡视,发现问题按照车主留下的联系方式尽快与车主取得联系。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愤助管理1、安全管理部门建立21小时值班制度;2、对火灾等突发事件有相应预案;3、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2次/年。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1、业主在辨理装饰装修时,告知其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2、对违反规

25、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隼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l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1、建立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2、档案资料有专人管理,借阅有记录。九、其他服务1、报修服务时间:24小时,急修:15分钟到达或按的定时间到认:2、向业主公布紧急联系霜IS、日常服务重和公司投诉重0;3、社区文化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临时管理规约目的: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

26、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物业名耦:龙光?玖誉湖(二期)项目雅湖组团;建筑区划物业座落: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

27、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的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甯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第1页,共15页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

28、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义务;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t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

29、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M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

30、有以下权利: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定,接受物业服界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牧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枳。授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规约的建议。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

31、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活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出租、转让牧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

32、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灼的用途。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初业服务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辨理注册、免疫等手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四、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

33、为应及时举报。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烷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i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五、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

34、动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应当将空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空机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空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业主如需安装空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第七条

35、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的设立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辨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定执行。二、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6、业主委员会工作则履职。三、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咨肖。五、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辨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的定。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t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

37、权。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招标代理机构辨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五、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

38、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一、业主自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冬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每月i日前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二、业主与使用人的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三、业主委t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39、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常事人另行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一、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然/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行动停止服务。三、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

40、业主、专业单位控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辩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本建筑区划内的

41、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辨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1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

42、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炊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OO时至次日上午8: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怠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者周,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啊业服务企业愤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

43、用管理规定;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规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

44、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六、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彖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九、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

45、装空仆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M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经

46、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ft责解决;七、建

47、设单位拒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瞪书等相关规定提出申信青,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责。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一、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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