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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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固增长与可持续的全面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进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下列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与提升全区社会经济进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

2、、范围与对象的不一致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进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进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进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有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紧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含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与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

3、方式与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下列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进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进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与经济进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与各分项资金预算安

4、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四)同一分项资金内不一致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与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与扶持对象的不一致特点,分别使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与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领导小

5、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构成人员包含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紧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与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三)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四)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与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

6、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者投诉;(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六)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与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第十条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公布与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有关工作;(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三)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与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五

7、)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与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三)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有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操纵的原则。(一)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二)同一项

8、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四)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关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第十四条除外情形:(一)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助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助金额限制。(二)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

9、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银行监管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资助后连续三年如实在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有关数据。第十七条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

10、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有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第二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软科学项目申请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业、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

11、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与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与单位法人、实际操纵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有关数据的;(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申

12、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窗口;(二)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与各分项费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与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者进行核准匚(四)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或者核准结果,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并由市市场与质量监管委南山局与区统计

13、局对企业注册情况与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五)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六)区企业进展服务中心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合同;(九)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各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二十二条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请的原则。事前资助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未提出验收或者项目延期申请、三个月内未获得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批准延期的,暂停有关单位事前资助项目申

14、请资格,待项目验收评估达标一年后重新恢复其申请资格。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进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与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情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与该单位法人、实际操纵人设立或者操纵的有关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15、。第二十四条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与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2012)21号)及各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同时废止。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树立绿色、低碳进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进展,建设

16、低碳城区与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进展与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本分项资金要紧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与奖励,原则上使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第四条支持重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及工艺与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项目等。第五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均在南山区;(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17、,财务制度严格与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三)申报时项目已完成,属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节能减排的社会或者环境效益;(四)项目完成时间在3年以内,原则上在南山辖区内实施。第六条支持条件与标准(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资金与年度节能量分别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给予支持。对节能服务公司,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对用能单位根据年节电量(折算成电费),支持总额不超过年节电量的30%、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18、,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同一批次申请,优先支持节能服务公司。2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与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企业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与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建成后,按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300万元。3 .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者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配套:对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者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3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二省一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19、(二)实行核准制的费用支持1 .节能减排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本条款合同能源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与节能低碳改造项目两类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2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者在辖区开展节能减排有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核定的实际工作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2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3 .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

20、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万元。(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1 .专项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1)碳配额盈余企业: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申报当年按时履约且上年度有碳配额盈余的企业,盈余3万吨碳配额以上(含3万吨)的给予30万元奖励,盈余1万吨碳配额以上(含1万吨)的给予20万元奖励,盈余1千吨碳配额以上(含1千吨)的给予10万元奖励。(2)循环经济(或者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

21、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者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4)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节能减排类荣誉或者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与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根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者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者上级

22、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进展与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有关的使用操作规程及各项申报指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经济进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进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在南

23、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能够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进展第四条培养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能够给予不超过IOoo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

24、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很多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很多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很多于20亿元人民币)。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与海外要紧资本市场主

25、板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5、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者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在南山区新注册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二)符合南山区产业进展战略与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100O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与扶持。(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

26、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能够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与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2、全资或者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很多于3家;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很多于400万元;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很多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能够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27、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对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或者租用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申请购买或者租用商品办公用房补贴。1、购置或者租赁政府保障型办公用房。符合有关政策条件企业,能够申请购买或者租用市区政府企业总部用房或者创新型产业用房。2、购置社会商品办公用房补贴。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与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2000元/壬万举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IoOO万元。

28、其中: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5000万元下列,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与优势传统产业等南山区鼓励进展重点行业的,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其他情况均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o3、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贴:(1)列入市区重点引进计划的总部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与配套用房)的;(2)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于201

29、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与配套用房),合同期3年以上的。4、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第六条申请总部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第三章促进现代服务业进展第七条鼓励服务行业开展创优评级。(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

30、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商务部“金鼎百货店”、“达标百货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对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与省“百强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诚信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七)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与“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八)对获

31、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上奖励政策的项目仅可申请一次。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第八条鼓励现代物流业进展。支持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者“AAA级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辖区企业开展下列项目:(一)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或者对大型物流设备的升级改造,包含购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保管设备、装卸搬运设备、流通加工设备、物流包装设备等;(二)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开展物流园区建设与改造等

32、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项目。(三)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与物流服务集成、多式联运信息化工程与物联网物流信息技术应用等与开展内部管理信息化项目,实现企业管理与运营智能化。对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15%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单个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经研究后,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进展水平。(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1、对新开设的5万壬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3、2、对新开设的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按照面积规模(IoOO-3000平方米,3000-6000平方米,6000-2万平方米,2万-5万平方米)分别予以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总部注册地非南山区的企业,资助标准减半执行)。3、对新开设的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药品、快餐等为主的连锁便利店、连锁社区商店等(仅限直营店),按照营业面积(50-500平方米、500TOOO平方米)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二)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电商企业及其他品牌零售企业

34、(石油、汽车类销售企业除外)所开展的硬件设施改造项目、先进技术应用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网络销售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三)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进展。1、对年销售额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住宿企业与餐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3个百分点再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

35、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对经海关备案的从事跨境电商进口的企业新设立的体验店,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支持旅游业创新进展。(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

36、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投资企业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及其他重点旅游企业开发新项目与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市场推广活动,进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对企业所开展上述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企业进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企业在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

37、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等情况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H条培养商务服务业进展。鼓励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等落户我区,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或者合伙制企业,参照其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区级税收奉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获资助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一)上一年度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为企业出口提供通关、融资、退税等两项以上综合服务,与服务

38、的客户数量在100家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二)具有从事证券资格审计的且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会计事务所,或者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名;(三)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或者中国管理咨询公司前50名;(四)律师人数30名以上、年营业额12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五)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者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第四章促进金融业进展与企业上市第十二条促进金融业创新进展。(一)总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在南山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能够按照下列原则

39、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1、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者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缴注册资本的现最高100O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其区级纳税奉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资助。(二)非总部金融机构落户资助1、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等,能够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3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资助;2、其它创新型金融机构,能够按照不超过市金融办现行政策落户奖励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

40、一次性落户资助。(三)金融创新奉献奖励开展南山区金融创新奉献奖评选,对在我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创新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与新服务,与开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或者对促进区域经济与金融业进展做出突出奉献的,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要特别奖励的项目,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四)投融资扶持1、贷款贴保贴息。对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区内拟上市企业、民营领军企业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进展领域的中小企业与经营稳固、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额度

41、的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中介费用指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等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支出。2、风险补偿。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与融资担保、银行等机构合作,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按照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额3%的比例对合作机构给予风险补偿。3、创新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经本项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成功完成融资的项目,对获得融资的企业每家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补贴。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

42、场进展。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与海外要紧资本市场主板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第五章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进展战略第十四条扶持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一)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操纵市场风险。关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

43、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关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对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支持企业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机构,要紧从事国际营销、品牌经营、产品展示、商品配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致力于拓展海外市场,宣传南山投资环境、促进南山与当地经贸交流进展的,对其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财政支持额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

44、配套支持。(三)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活动。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出口企业,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o(四)鼓励开展市场拓展及招商推介活动。企业参加政府组织或者公布的国内、国外重要展会,给予参展费用补贴;关于承办政府组织举办的市场拓展、招商推介、学术交流、推广对接、展览展销等活动的机构或者企业,给予承办费用补贴。第六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与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重点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实现新产品产业化,实施节能减排降耗,提升资源利用率与

45、产业技术水平,结合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投产后企业产值增长及对辖区税收奉献等因素,关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化技术升级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企业,按照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六条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与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50万元),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扶持民营领军企业进展。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进展与管理

46、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十八条推动产业集聚进展。(一)引导旧工业区通过重新规划、定位与改造,拓展产业进展空间、实现产业升级与置换,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备案认可,计划改造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有较强集聚效应的产业集聚园区,对园区的规划设计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园区的改造建设费一次性给予20%以内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二)支持专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经本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专业园区,对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总投资额50%以内最高

47、150万元资助,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园区公共服务活动的费用给予50%以内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三)引导与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以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进展,在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园区,对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入驻的企业及机构给予房租补贴。金融及商务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不超过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它产业园区按照不超过房租单价30乐每平方米15元以内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四)加快培养商务楼宇经济引导产业高端化进展。对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

48、上、产权由单一业主持有、符合我区产业规划与导向、形成一定集聚效应、年度税收总额(指楼字内不含楼宇业主单位的注册企业在南山辖区交纳的税收总与,不含海关关税与减免税优惠)超1亿元,要紧作为出租而非自用的商务办公楼宇,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50-200万元的奖励。第十九条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建设(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对南山区企业服务,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组建重点产业行业协会的企业或者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启动费资助。扶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开展促进会员企业进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行业协会,对协会举办会员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二)鼓励行业协会与其他机构承办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行业带动性强的大型专业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与有关机构举办或者参加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进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对活动的举办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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