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10303 上传时间:2024-03-22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4.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二.docx(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之二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4民终2012号裁判日期:2022.06.30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3日,朱某某在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将某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某经营,流转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且双方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剩

2、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某进行赔偿。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于某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朱某某。朱某某离任后,村民委员会以朱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于某某返还其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二、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朱某某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于

3、某某向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三、典型意义本案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