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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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切实发挥技术评审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不断提升我省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或者技术评估机构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2、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专家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抽取和考核,原则上依托“浙里环评”系统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第四条技术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环评相关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熟悉环评技术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具备为环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辅助决策的能力。(三)原则上具有高级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满三年,且从事环评相关领域工作满

3、五年。(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及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无违法犯罪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第五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及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专家库提交入库所需材料(具体见附件),经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动态更新,定期公布调整结果。原则上一名专家申报参与评审行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五种,专业领域种类不超过三种。第六条技术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技术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提前审阅评审材

4、料,会前向委托评审的部门或机构独立提供明确的附带签名初审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评审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评审意见上传至专家库。(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信息。(三)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技术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评审费、礼金、礼品、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

5、(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等营业性娱乐活动。(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或由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四)禁止借评审之名推销产品设备、包揽工程、承接业务等行为。第九条加强技术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邀请专家的各级部门应于每次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系统中对技术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进行评价。结合评价结果及环评文件质量复核情况,对不规范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专家进行问责。对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

6、理办法所列一般质量问题两次,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三)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三次的。(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五)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一次的。(七)未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的。第十一条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一)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一般质

7、量问题,且评审意见未指出的。(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三次及以上的。(三)一年内评审会前不提交初审意见或会后不按时上传专家意见,累计四次及以上的。(四)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五)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六)一年内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情形两次及以上的。(七)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廉政规定,且出现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对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的技术评审专家,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第十二条规划环评审查专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专家入库所需材料1.在线填写专家申请表(附1)。2.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专家承诺书(附2)扫描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专家入库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职务技术职称健康状况民族是否在职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身份证号电子信箱手机所在地区省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编单位电话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如有)行业领域(限选五项)口畜牧口渔业口煤炭开采和洗选口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口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口农副食品加工口食品制造口酒、饮料制造烟草制造口纺织口纺织服装、服

9、饰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口木材加工口家具制造口造纸和纸制品口印刷口文教用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口精制石油产品制造口炼焦口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口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口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制造口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口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口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口专用化学品制造口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口医药制造口化学纤维制造口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口水泥口砖瓦口玻璃陶瓷)口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口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口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口汽车制造口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口计算机、电

10、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口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口燃气生产和供应口水生产和供应电力、热力生产(口火力发电口水力发电口生物质能发行业领域(限选五项)电)口房地产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察)口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口一般固废集中处置口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口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处理)口公共设施管理(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口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水利(口水库口灌区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口引水)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口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口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口机场和码头口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管道运输口油库、气库口仓储)口海洋工程口其他(注明具体行业领域):专业领域(限选三项)口地表水环境

11、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口声环境口环境振动口生态环境土g环境口人群健康海洋环境口环境风险环境监测电磁辐射环境工程(口废水口废气口噪声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口环境执法口环境信息)口遥感和地理信息口气象气候环境地质口其他(注明具体专业领域):熟悉的区域、流域和海域(限选三项、非必选)重点区域(口京津冀口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青藏高原)重点流域(口长江口黄河口珠江口松花江口淮河口海河口辽河)海域(口渤海海域口黄海海域东海海域口南海海域)口其他(注明具体区域、流域和海域):个人简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主要成果,不超过600字)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盖章)负责人(签

12、字):年月日相关证明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2 .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3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如有):4 .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提供)。专家承诺书入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我将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专家库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出如下承诺:1.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权势、利益主体和人情的左右,科学、公正地提供咨询;在评估项目与专家利益相关或可能使专家失去公正性和客观性时,主动回避参与该项目的技术评估。2.科学严谨,谨言慎行。技术评估会前认真研读环评文件并严格把关;会前起草书面意见,意见明确、具体,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不对外泄露尚未公开的

13、评估信息和商业秘密。3,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收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个人等项目评估利益相关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购物卡等;不参加利益相关方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不在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签名:年月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行为,提升技术评估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行政审批局)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4、(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拥有生态环境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职评估人员,配备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至少一名,具有独立开展技术评估的经验和能力。(三)建立技术评估质量全过程控制制度,并形成评估工作实施、审核、审定三级及以上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技术评估档案管理体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评审相关资料、专家抽取记录、专家意见、质量审核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如进行现场踏勘,还应保留现场踏勘记录及影像资料等。第四条鼓励生态环境

15、主管部门委托符合以下能力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一)配备一定数量评估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软件,具有预测结果复核、大数据分析等能力。(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并设有负责设施、软件日常管理和使用维护人员。(三)技术评估工作审核人及审定人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同人员担任。第五条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初审、组织评审、出具意见、材料存档等。技术评估形式可根据建设项目复杂程度、生态环境敏感性及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以独立审核、现场(视频)会审、函审、专家函审及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方式进行。第六条评估机构开展技

16、术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妨碍技术评估工作的公正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可行性及评估结论,提出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并对评估报告结论负责。第七条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接受委托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间内,情况特别复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时间。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向上述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17、评估人员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应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得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不得承诺评估结果。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场所、人员配备、质量控制体系、档案管理、技术评估报告质量等内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辖区内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第十条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能力建设不足、违反廉政管理规定,或评估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

18、以约谈。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责任追究:(一)评估的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严重质量问题,且评估意见未指出的。(二)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致使技术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机构及人员相关违法处理结果在“浙里环评”系统上予以公开。未违反本规定的评估机构,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其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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