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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3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创新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本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树立经济和
2、社会发展贡献导向,持续增强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和活力,以加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为重点,优化本省产业结构,释放人才创新活力,促进龙江产业振兴,推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省科学技术奖重在奖励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审定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
3、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由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以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两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第六条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类别:(一)最高科学技术奖;(二)科学
4、技术成果转化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学技术进步奖;(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取得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90项(人)。第十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
5、一次。第十一条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为建设创新龙江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第十二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的先进科技成果,经大规模转化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贡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在本省现代产业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主要完成单位为我省企业;(二)在本省落地实施转化
6、以及产业化,开发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者广阔市场前景的产品;(三)促进本省优势产业或者优势领域高质量发展,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获得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方法、器件及其系统等研制中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实施后对本省经济社
7、会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或者市场化前景。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具有重大技术创新,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三)在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对科学技术研究基础性工
8、作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第十六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推广、转化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的个人、组织,包括在本省从业的个人、组织,与在本省从
9、业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以及本省有关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指个人、组织,不包括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第三章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国家或者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三)在本省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四)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五)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六
10、)经省奖励办确认的专家、学者、组织。第二十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单位提名的,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提名候选者。个人提名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提名候选者;个人可以单独提名或者联合提名。第二十一条提名者在提名时应当以经济社会贡献为导向。对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以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成效突出以及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效果显著,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作为优先提名事项。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被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11、。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第二十三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知识产权权属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署名等方面的争议尚未解决的;(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奖励办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
12、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五条省奖励办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设立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组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组负责提名项目的学科(专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拟奖项目、候选者、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评审委员会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获奖项目、获奖者、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
13、决议。第二十七条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学科(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时,应当以经济社会贡献、科技创新质量等评价指标和内容为导向。第二十八条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进行学科(专业)评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进行学科(专业)评审。第二十九条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以及通过学科(专业)评审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
14、候选者进行现场考察。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专家:(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第三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标准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省奖励办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布异议受理电话、电子邮箱以及监督委员会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督委员会或者省奖励办实名提出,并提供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奖励办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
15、和程序进行调查,在二十日内进行核实,经报请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形成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应当同时提交评审委员会。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匿名异议、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均不予受理。第三十三条最高科学技术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奖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列入省财政预算,可以适时调整。第三十四条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
16、公众。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奖励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工作。第三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
17、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二)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三)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取消其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科学技术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H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