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天津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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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天津海事局辖区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的海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各分支机构依照职责权限或上级指定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海上进行地震勘探、钻井(孔)、设置或拆除海上平台及其他构筑物,均须经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第四条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含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及其他物体航行,承拖单位或主拖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承拖单位应在开

2、航前至少三天向起拖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航行计划和采取的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安全保障措施。拖带移动式平台或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二)目的地超出天津海事局辖区的拖带,承拖单位或主拖船舶还应在起拖前至少六小时向终到位置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准确的起航时间、航速、始发地、目的地及拖带长度等;(三)移动式平台、海上设施及其他物体在天津海事局辖区迁移完成就位后,应立即将概位报告起拖地和终到位置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应尽快测定准确位置,递交书面报告;(四)拖带船队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信号。船舶拖带移动式平台、大型海上设施及其他笨重拖带应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3、相关航行警告后起拖。第五条在海上进行地震勘探作业的船舶,白天必须垂直悬挂黑球、黑菱形、黑球三个号型,以及国际信号规则要求的“KJ”“PP3”国际信号旗;夜间必须垂直悬挂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在电缆尾端的拖带物(雷达反射器)上,白天应设有上红下白旗一面,夜间应设有白光单闪周期三秒(0.3+2.7)的号灯一盏。第六条在海上已升起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固定平台(含已抛工作锚的自航式钻井船、半潜式钻井船)、导管架等构筑物,应按照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信号及标志牌。第七条在海上,全部桩脚已离开海底的自航式钻井船,或已睡毕工作锚但还在锚泊位的自航式钻井船、半潜式钻井船的声号和灯号

4、,应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第八条平台拖航、移位准备过程中,主拖船已带妥拖缆,但还在锚泊时,主拖船白天除悬挂锚球外,还必须垂直悬挂黑球、黑菱形、黑球三个号型;夜间除锚灯外,还必须垂直悬挂红、白、红三盏环照灯。第九条海上平台、导管架等构筑物在建造或拆除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第六条规定的信号;不能设置时,则应按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方位标。第十条凡是报废的海上平台、导管架等构筑物,均必须及时拆除。若暂时不能拆除,则必须在某高处设置第六条规定的信号。第十一条在海上作业的移动式钻井平台(船)迁移时:(一)报废的井口或其他遗留物,均须将其清除至海底泥面以下至少四米;(二)需要保留的井口或其他孤立的水上、水下设施,均须按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方位标或在距其不超过五十米的范围内设置孤立危险物标。第十二条按本规定设置的各种助航标志,均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2016)的规定。第十三条按本规定设置的各种信号器具,在有人驻守作业的构筑物上的,应指定具体负责人进行维修保养;在无人驻守的构筑物上的,应建立切实的定期巡查制度,确保信号器具处于良好状态。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海事局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津海通航(2019)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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