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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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管理,规范项目持有运营单位租金评估、确定等工作,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以及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利用企事业单

2、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项目住宅型、公寓型、宿舍型分类设计情况,以及同一项目房屋不同品质的实际,分别评估确定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同户型、面积相当的房屋,可根据朝向、楼层、个性化装修装饰、家具家电配备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备案的租金包含房屋、家具家电使用费及租赁税费等,不包含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3、的其他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项目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将收费标准以及分摊原则告知承租人。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并支付相应费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合同履行、租金和押金收取等,应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工作全程网上办理。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在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向项目所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屋管理局)提交备案申报,分类录入房屋市场租赁评估租金、拟定房屋平均租金价格,上传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结果报告及相应房屋平均租金价格测算依据等材料。

4、拟定项目房屋平均租金低于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服务平台自动即时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按整项目或分楼栋分批进行备案,但项目平均租金均应低于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本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六、持有运营单位可动态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项目备案租金上涨的,年度涨幅应低于项目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o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涨幅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持有运营单位调整项目备案租金后,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服务平台重新提交备案,调整后的备案租金价格仍

5、应低于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备案租金调整时点,超出原提供的市场租赁住房估价结果报告有效期的,持有运营单位应重新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七、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估价师协会)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等规定,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评估技术指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质量进行指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接受估价师协会指导,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八、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屋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已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情况检查,对持有运营单位提供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结果有疑议的,可组织房地产估价行业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对持有运营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消已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已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屋管理局)开展相关工作。九、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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