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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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的通知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8.12.25生效日期:2018.12.25时效性:失效/废止文号:高检发办字(2018)46号修订注释:本篇法规被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2021年12月8日发布;2021年12月8日实施)废止高检发办字(201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已经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上半年,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可以根据

2、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先行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1日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25日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

3、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与刑罚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刑罚执行的公正。第二章巡回检察组织与人员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第六条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第七条巡回检察组主要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

4、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木院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检察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检察罪犯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情况;(二)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三)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和其他工作会议;(四)联系监狱有关部门,对接巡回检察工作有关事项;(五)监督巡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开启检察官

5、信箱,收集、登记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七)其他相关工作。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也可以根据情况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在检察室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每年应当轮换一次。第三章巡回检察内容、方式与方法第九条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一)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二)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具体内容根据巡回检察的不同方式,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第十条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交

6、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第十一条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对同一个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应当轮换,成员可以随机组成。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第十二条针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应当开展专门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第十三条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常规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开展机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第十四

7、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抽调本地区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交叉巡回检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时间i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开展巡回检察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回检察工作目标和重点,拟定巡回检察工作具体步骤;(二)成立巡回检察组,指定主办检察官,明确成员,确定分工和职责;(三)进行巡回检察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四)商请监狱指定巡回检察工作联络人;(五)开展巡回检察三日前将开展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巡回检察当日告知

8、监狱有关情况。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开展专门巡回检察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十六条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账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二)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三)抽取二个以上监室,与罪犯逐个谈话;(四)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情况,与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五)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与监狱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六)开展问卷调查;(七)需要采取的其他工作方法和措施。第四章巡回检察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针对巡

9、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记录在案;(二)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依法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十五日后,监狱仍未纠正、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纠正。第十八条监狱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分

10、管检察长审核后,向监狱发出复议决定书。监狱对于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第十九条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第二十条巡回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对监狱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发现后不予报告、未依法提出整改纠正意见的,对巡回检察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落实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

11、的责任。上轮巡回检察对监狱存在的重大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巡回检察应当制作检察记录,记载巡回检察情况。第二十二条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巡回检察报告。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第二十三条巡问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

12、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第五章巡回检察保障第二十五条优化巡回检察队伍结构,加强分类培训和专题培训,强化巡回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巡回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保障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工作所需各项经费与物资设施。第二十七条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巡回检察组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参与巡回检察工作的,按规定办理用警手续。附贝I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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