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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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83.03.04生效日期:1983.03.04时效性:失效/废止文号:(83)高检三函第2号修订注释:本篇法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1993年12月3日发布;1993年12月3日实施)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的通知(83)高检三函第2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现将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印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修改意见,请随时报告我院。附件: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劳教检察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劳教检察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职责,由监所检察.业务部门担负。第三条劳教检察的任务和目的是,检察劳动教养机关对于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是否正确实施;检察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改造的情况,打击破坏劳动教养场所秩序的犯罪活动;促进文明管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提高改造质量,便于把劳动教养人员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第四条担负劳教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要

3、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劳动教养场所设立派出检察院、检察组、检察员。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进行劳教检察,依照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同公安、劳教机关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第六条检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工作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片面,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果,参加必要的改造工作实践。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检察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规定,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交付劳动教养场所执行。第八条检察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管教措施是否落实,应该收回劳动教养场所的是否按期收

4、回。第九条检察纵容或唆使劳动教养人员逞凶作恶、摧残其他劳动教养人员、危害教养秩序的情况。第十条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下列刑事案件:(一)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前罪行严重或隐瞒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窠件;(二)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犯罪的案件;(三)留在劳动教养场所就业人员犯罪的案件。第十一条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安全生产、生活卫生、加期、减期、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二条检察对劳动教养人员滥用武器、戒具和违反规定实施禁闭,以及打骂、体罚、侮辱、虐待等违反政策、法律的行为。第十三条检察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情况。第十四条受理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

5、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列申诉和控告:(一)经原审批机关复查驳回后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冤错可能的;(二)检举、控告劳动教养机关和干警违法的;(三)上级检察院交办的。第十五条办理劳动教养场所干警职务上犯罪的案件。第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改造表现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配合公安、劳教机关进行法制教育。第三章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劳教检察采取经常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重大问题及时检察的方法。进行检察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听取情况介绍,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察看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场所等。在劳教检察工作中,要注意介绍和推广劳动教养场所改

6、造工作的先进经验。第十八条对检察中发现的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的执行和管理教育等方面的违法情况,要查明事实和原因,向主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一般违法,口头提出纠正;对于严重违法,可以书面提出纠正,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如果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九条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对于干警职务上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自行侦查,也可以转公安机关侦查。立案侦查前,也可以同公安机关联合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对于受理的不服劳动教养的申诉,经复查确属错劳教的,移送原审批机关纠正;申诉无理的,应予驳回,并教育其服从决定,接受改造。第二十二条对于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机关和干警违法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专人进行审查,属于触犯刑律,构成职务犯罪的,应立案侦查,依法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转主管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诬告的,应追究诬告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非正常死亡,应当同主管机关共同查明死亡原因,研究处理办法,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劳动教养人员采用暴力或聚众逃跑、报复行凶、杀死杀伤干警、打死打残劳动教养人员和进行其它破坏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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