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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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口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思路和定位)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平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支撑和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优势的科技创新高地,以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联席会议和咨询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推进科技创新

2、制度建设,统筹部署科技创新有关重大事项,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重大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项目决策前,咨询有关机构、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科技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3、支持科技创新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第七条科技金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投入,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运用阶段参股、奖励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支持早期创业科技项目和科技企业。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和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搭建或者依托省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化投融资服务。第八条科技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新型基础

4、设施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撑。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或者参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第九条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交叉科学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与教育、产业和人才融合,加强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提升基础研究发展水平。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建研发机构和联合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第十条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攻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

5、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核心地位,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联动作用。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的核心环节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第十一条(重点产业创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数据链和人才链的融合贯通,重点培育下列领域产业:(一)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信息通信、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二)产品深加工、现代种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治理等热带高效农业;(三)海洋生物、海洋可再生能源、生态渔业、水产品加工等海洋渔业;(四

6、)现代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现代教育和医疗健康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第十二条(约定成果转化)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公开发布,并依法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第十三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开展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项目承担单位,已取得科技成果且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项目承担

7、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将成果使用权许可他人实施。第十四条(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按照转让或者许可所得净收入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二)将该项科技成果以作价

8、投资实施转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三)将该项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转化项目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十五条(应用场景开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提供数据、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第十六条(培育创新主体)市

9、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可以采取申报即享、平台备案、直接兑现等方式优化办理流程。第十七条(企业科技创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建设或者与科研机构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及中试熟化基地等技术创新平台。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10、奖励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资金等支持。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向社会提供新技术应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创新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可以将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市、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其重要技术研发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

11、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引进和培养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经费使用自主权。第二十条(产学研用联合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服务综合体等,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引导本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与国家相关部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央直属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国家地方科技创新

12、平台,鼓励、支持“飞地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为重要承载区,提升原始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支持建设农业科技园和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示范应用。第二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科技公共服务机制,引导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公共科技服务机构予以支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社会公共事务和技术

13、服务,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办理。第二十三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施等资源开放共享。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与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及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科研信用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公布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技术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普宣传等活动,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发共享。第二十四条(科技人才引育)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14、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重点培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引进机制,加强科技人才储备。支持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创新创业,鼓励外国人按照规定来本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按照规定可以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等职位。第二十五条(科技人才双向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机制,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

15、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第二十六条(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培育专业化、梯次化的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或知识产权联盟、教学科研基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第二十七条(科技人才服务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办理落户、出入境、停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人才公寓等业务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建立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境

16、外人士申请签证、停居留证件及工作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强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高效聚集;在商务考察、出国参展、贸易洽谈、离岸创新创业、技术贸易、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为创新主体提供服务和便利。支持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同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际科技组织、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和国际知名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九条(用地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科技基础

17、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科研用地的,应当严格限制土地划拨条件和土地使用性质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灵活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第三十条(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发挥知识产权引导、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的作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支持科技企业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企业成功发行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

18、给予适当补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管理)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对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在科研项目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评价。对于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探索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培育科研项目经理,赋予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第三十二条(科技伦理和诚信管理)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强化科技创新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

19、完善失信行为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和惩戒处理等制度。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指导、监督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工作人员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第三十三条(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科研用物资的跨境流动,协调有关单位探索实行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采取清单管制模式,对于清单内科研用物资实施跨境通关便利、监管证件管理以及简化检疫审批等措施。支持经审核备案的科研机构及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互通。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施行)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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