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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采购合同第二条交货方式及时间2.1 货物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在履行货物运输手续后,应将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安排接收。同时,乙方应派人现场交货验收,双方在确认数量、质量无误后,签写货物验收单据。2.2 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供货完成。第三条质量要求1.1 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的煤炭成分供货。详见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3. 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第四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3.1 数量确定:以过磅后甲乙双方共同签
2、单确认的数量为准。4. 2质量检验:煤炭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抽样送检至锡林郭勒盟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并以出具的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次检验化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提供的煤炭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指标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第五条煤炭价格: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按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一元(大写:整),合计一吨(后附供货明细)。价格固定,不得随行就市。第七条运输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治理超限超载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并依法依规缴纳车辆通行费。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人员和车辆的
3、安全,在供货期间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安全要求:乙方要按照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要求,对在运输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9.2乙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煤炭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向甲方赔偿所供货物一倍金额的赔偿。同时,应于5日内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乙方未及时供货,则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9.3乙方所提供燃煤种类、规格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9.4乙方未按规定进行货物验收的,
4、甲方有权拒收燃煤,并由乙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第十条不可抗力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1.1 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或索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11.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第十二条其它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2.2 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投标的相关收费所、监控分中心和服务区。12.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