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949925 上传时间:2024-03-25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3.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为,推动经营单位依法建设和经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逝有所安”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监督管理机制的

2、通知(粤民规2018)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2021-2030年安葬(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21)12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符合条件的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建设进展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另行报送市民政

3、局。第四条县级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联合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第五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方面;(二)总平面规划与配套设施方面;(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方面;(四)经营服务情况方面;(五)移风易俗方面。第六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经营性公墓经营管理单位每年4月15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工作,填写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一式六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二)县级民政部门对年检申报表和材料进行审

4、查,并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在县级的,由县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上级;处罚权在市级的,应向上级提出处罚的书面建议。(三)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墓进行年度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o对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属实的经营性公墓纳入必检范围。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对公墓年检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根据申报材料

5、、县级检查意见以及平时掌握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作出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第七条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营性公墓应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状况资料和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使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第八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年检优良、合格的,由市民政局颁发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一)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85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三)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

6、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推广使用卧碑;(四)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出租(售);(五)大力倡导文明绿色祭扫方式,积极为群众提供网络祭扫、鲜花祭扫、天堂信箱、集体公祭等低碳环保的祭扫服务。第十条依据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第十一条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一)违反规定接纳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含不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安葬的);(二)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三)未按规定提取

7、公墓维护管理费的;(四)未凭火化证等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者有其它炒买炒卖行为的;(五)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法人、公墓名称和经营主体的;(七)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八)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辖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辖区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公墓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出售

8、(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或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每年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果,市民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在梅州市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即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情况严重的,撤销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由市民政局按统一式样印制下发,并编号、盖章。第十六条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

9、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损害公墓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5月14日梅州市民政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民字2019)19号)同时废止。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公墓名称公墓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批准建设时间批准开业时间用地面积(公顷)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企业

10、名称企业类型口国有口私营口股份制口中外合资口外资合作方(股东)名称分成(股权)(%)已开发墓位(穴)已建成格位(格)本年度出售墓位本年度出租格位营业收入(万元)其中:墓穴费其中:碑石费营业支出(万元)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本年度提取维护管理费(万元)累计本年度安葬累计安葬墓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寄存(壁葬、塔陵葬)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华侨、港澳台同胞骨灰合计县级审查意见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盖章)(盖章)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年月日市级年检结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盖章)(盖章)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年月日梅州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检查项目内容标准分自检评分县级评分市级评分一、建设和经营审批(15分)1

11、.1建设审批依法办理公墓建设批准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31.2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公墓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手续;公墓界线明确,土地权属清楚31.3环境保护墓区环境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1.4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31.5价格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公墓服务经营者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做好明码标价工作3二、总平面规划与配套设施(20分)2.1公墓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公墓功能要求、结合环境进行规划,使公墓成为兼具观赏性、艺术性和时代性的祭扫追思场所;制

12、定可持续发展规划并分期实施32.2功能分区和设施爱设功能分区齐全,合理划分办公区、业务接待区、墓区及景观等;道路平整、畅通,主干道路面为混凝土或沥青;办公环境及设备良好,业务接待厅宽敞、明亮、整洁;停车场、休息场所和卫生间等各类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42.3配套设施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配套;排水畅通,防洪、防涝设施设备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设施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32.4墓区建设墓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各墓区间有明显的界线和指示标志;接纳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安葬的公墓应有相对独立的遗体安葬区;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同一墓区墓碑规整,间距合理;墓穴有统一编号,周边预留适当地块用于绿化42.5墓

13、园环境墓园环境优雅,墓碑及建筑设施美观协调,既有园林特点,又有庄重、肃穆气氛32.6绿化美化墓园内做到绿化、美化、园林化,以常绿树种为主,有专人负责养护,2013年后新建的公墓绿化覆盖率达50%以上,2013年前既有公墓要进行生态化改造;墓区四周有绿化带,道路两旁有林荫树3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30分)3.1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墓区管理、岗位职责、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43.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健全;队伍精干,人员配置合理,有持证上岗的墓地管理员43.3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熟悉公墓管理政策;鼓励墓地管理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43.4墓穴销售和祭扫服设有专门业务咨询

14、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对外公示;做好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4务群众集中祭扫服务工作,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3.5行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文明服务;加强诚信自律,认真履行合同53.6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墓穴销售进行管理,建立网络祭祀平台43.7安全保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巡逻值班制度,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无发生墓碑被毁、骨灰被盗等责任事故5四、经营服务(25分)4.1规范服务流程按照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并在营业场所等显眼位置公布54.2订立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推行使用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载明双方当事

15、人的基本情况;逝者基本情况;墓位(格位)的面积、位置和规格;墓位(格位)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撤销或者解除的条件及程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无违反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的条款。不得收取合同(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84.3执行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54.4规范业务档案管理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遗体、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7五、移风易俗(10分)5.1宣传殡葬改革利用公墓网页、宣传栏、横幅等载体宣传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政策,公墓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无违规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无封建迷信活动35.2提高生态墓地比例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满足骨灰安置多样化的需求,推广使用卧碑。2021年后现有公墓中新开发墓区和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45.3倡导文明祭扫积极推行鲜花祭扫、无烟祭扫3年检得分100优良口合格口不合格(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评定)年检结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