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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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安市宝塔山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宝塔山的保护,发挥宝塔山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延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塔山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立法范围)宝塔山内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宝塔山包括延安宝塔、纪念林、摘星楼、烽火台、摩崖石刻、嘉岭书院、日本工农学校旧址、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及外围保护地带。宝塔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2、府是宝塔区人民政府,即本条例所指区人民政府。第四条立法原则)宝塔山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宝塔山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宝塔山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第六条(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塔山的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宝塔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七条(联动合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省市联动合作,充分发挥宝塔山作为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延安精神三大教育基地和丰富的红色资源优势。第二章保护第八条保护范围)宝塔山的重点保护区是延安宝塔塔

3、基分别向外延伸五百米。宝塔山的一般保护区是西、北两面至延河和南河河堤,东至山根底,南至电视转播站北墙基外延一千五百米。建设控制地带与一般保护区相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宝塔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宝塔山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保护与利用需要,按照程序予以修订。第九条(保护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宝塔山内文物的保护标志和界碑。第十条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宝塔山的,应当书面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宝塔山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宝塔山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宝塔山的纪念性特征,发挥教育传播功能,符合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

4、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宝塔山保护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景观保护)宝塔山的地貌景观、自然人文景观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在宝塔山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宝塔山的环境风貌相协调。第十四条建设标准)宝塔山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宝塔山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证宝塔山的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并

5、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实施与宝塔山保护有关的建设工程,应当制定保护工程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三)布设消防、安防、通信等必要设施不得对宝塔山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损害,外观色彩应当与宝塔山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禁止活动)宝塔山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三)在本体和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四)携带火种进入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五)砍伐或者损毁林木;(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与宝塔山

6、保护无关的工程;(七)未经宝塔山保护机构同意进行商业性拍摄;(八)其他破坏宝塔山人文和自然环境的活动。第十六条交通规制)宝塔山内,禁止下列交通行为:(一)未按指定路线通行;(二)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三)擅自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四)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经营规制)宝塔山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设摊、设点,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二)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标准,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四)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

7、取财物;(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六)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的经营行为。第十八条(违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宝塔山的义务,对侵害宝塔山的行为有权向文物、公安等部门举报。第十九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宝塔山的保护工作。第二十条(宣传保护)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宝塔山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宝塔山保护知识,宣传相关文物保护先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破坏宝塔山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保护激励)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宝塔山的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管理第二

8、十二条(部门职责)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宝塔山的反恐安全保障,维护宝塔山及其周边的治安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宝塔山保护利用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文旅部门负责宝塔山旅游资源的规划及文化环境维护。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宝塔山周边的市容市貌整洁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宝塔山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工作。发改委、国资委、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宝塔山的保护工作。第二十三条(保护机构)宝塔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宝塔山日常管理,制定具体的宝

9、塔山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保护职责)宝塔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做好宝塔山的日常养护;(二)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宝塔山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防、消防等隐患;(三)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维护;(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宝塔山的保护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六)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根据旅游接待容量,科学合理确定参观人数、机动车辆进入宝塔山的最高限额,并向社会公布;(七)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宝塔山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或者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五条(建设管控)宝塔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

10、宝塔山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二十六条(灾害预防)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第二十七条(交通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宝塔山周边的秩序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对宝塔山周边道路、街区景观、非法营运车辆、违章停车进行综合整治。第二十八条(环境治理)在宝塔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宝塔山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宝塔山及其环境的设施,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九条(宝塔修缮)延安宝塔的修缮应当遵循

11、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防止过度、不当修缮。延安宝塔修缮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规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延安宝塔的修缮情况,建立记录档案。第三十条(应急准备)宝塔山保护机构应当制定防火、防汛、防震、防雷、反恐等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危及宝塔山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宝塔山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利用第三十一条(利用方针)宝塔山的利用应当弘扬延安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证宝塔山安全为前提,注重对宝塔山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

12、,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第三十二条(文化研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宝塔山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和革命文化的研究,梳理、编纂和出版宝塔山相关资料和书籍,挖掘宝塔山的新时代价值内涵。第三十三条(发展旅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宝塔山的开发与利用纳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和指导旅游企业研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鼓励将宝塔山与当地其他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和自然资源相结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利用体系。第三十四条(开展教育)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托宝塔山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延安精神

13、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延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环节,鼓励依托宝塔山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宝塔山保护机构应当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延安精神教育和研学实践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五条(支持艺术)鼓励和支持以宝塔山蕴含的延安精神为主题的文学、书画、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第三十六条(支持文创)鼓励和支持社会对宝塔山进行创意产品开发,挖掘宝塔山的新时代价值内涵。第三十七条依法宣讲)在宝塔山内从事讲解、宣传等活动的各类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以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或者其他不适当方式讲解、宣传宝塔山承载的历史和所蕴含的延安精神。第三十八条依法拍摄)拍摄电影、电视

14、、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与宝塔山保护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对影响到宝塔山安全和风貌行为,宝塔山保护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拆除宝塔山内文物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区域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宝塔山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宝塔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失信惩戒)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的有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四十四条(廉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宝塔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兜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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