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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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XXX-2024城市地下空间防涝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forurbanundergroundspacefloodingprevention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联合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防涝规划4. 1一般规定5. 2规划编制6. 3防涝标准7. 4雨水量4. 5风险评估5地下建筑5.1一般规定5. 2总平面5. 3下沉式广场与地面口部5. 4设备用房及排水设施6地下道路6. 1一般规定7. 2竖向设计6. 3排水泵站7地下轨道交通7. 1一般规定7. 2地面部8.

2、3地下车站连通道1. 4地下车站及区间排水7. 5监控及报警8地下市政基础设施8. 1一般规定8. 2地面部9. 3排水泵站9施工防护10. 1一般规定11. 2防护要求10日常维护与应急管理12. 1一般规定13. 2日常维护14. 3应急管理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

3、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 域代码已更改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2 Terms3 BasicRequirements4 Urbanfloodingplan4.1 GeneralRequirements4.2 Planmaking4.3 Preventionstandard4.4 Rainwatervolume4.5 Riskassessment5 undergroundbuildingandconstruction5.1 GeneralRequirements5.2 1.ayout5.3 Sunkenplazaandout

4、sidegateway5.4 FacilityroomandDrainagefacilities6 undergroundroadfacilities6.1 GeneralRequirements6.2 Verticaldesign6.3 Drainagepumpingstation7 undergroundrailtransitfacilities7.1 GeneralRequirements7.2 Generaldesign7.3 Undergroundstationconnectingpassage7.5 Undergroundstationsandsectiondrainage.7.6

5、 Monitoringandalarm8 undergroundmunicipalandutilityfacilities8.1 GeneralRequirements8.2 Entranceandexit8.3 Drainagepumpingstation9 Constructionprotection9.1 GeneralRequirements9.2 Constructionprotectioninprogress10 Dailymaintenanceandemergencymanagement10.1 GeneralRequirements10.2 Routinemaintenance

6、10.3 Emergencymanagement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istofquotedstandards.46域代码已更改,57域代码已更改.,81() 域代码已更改 .,810 域代码已更改 .81() 域代码已更改.S )代码已更改 .44 )代码已更改 Jga )w已更改 工妲一一域代码已更改 .K拄)代码已更改 ,MR )f码已更改 .国二一域代码已更改 ,1345域代码已更改3特)域代码已更改.也巨一域代码已更改 .国二一域代码已更改 .J7W 一 域代码已更改用一代码已更改 Jz应一域代码已更改 ,j7-域代码已更改,J82O

7、 .域代码已更改出0 一代码已更改 J期)4瓶代码已更改 g一一 域代码已更改 g一一 域代码已更改 .网一丽百底 .2123 一 城代码已更改 ,2123域代码已更改21 竺一域代码已更改 ,2224 )代码已更改 2234 一/我代码已更改 .2234 I 域代码已更改 224 7代码已更改 ,2口)代码已更改 圭4域代码已更改.五益域代码已更改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o.为了防止和减少地下空间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地下空间防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既有地下空间的内涝风险评

8、估。1.0.3地下空间防涝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地下空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地下空间UndergrOUndSPaCe城市地表以下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包括地下建筑、地下道路、地下轨道交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等类型。2.0.2地下建筑undergroundbuildingandconstruction在地表以下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0.3地下道路undergroundroadfacilities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

9、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本导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针对路面设计标高低于内涝水位的城市地下道路。2.0.4地下车库联络通道UndergroUndParkinglink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2.0.5地下轨道交通UndergroUndrailtranSitfaCilitieS地表以下或主要位于地表以下的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配套设施的总称。2.0.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UndergroUndmUniCiPaIandUtiIityfaCilitieS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市政厂站等

10、。2.0.7下沉式广场sunkenplaza可为地下空间提供侧向交通、集散、衔接和采光通风的下沉围合式且顶部开敞的空间。2.0.8重要地下空间importantundergroundspace需要重点防护的地下空间。这类地下空间遇内涝可能会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会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服务。2.0.9地面口部outsidegateway地下空间的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部、逃生(疏散)口部、车辆出入口部、地下设备吊装口部、风井(风亭、窗井)口部等。2.0.10城镇内涝urbanflooding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的现象。2.0.11设

11、计雨型designrainfalldistribution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随时间的变化过程。2.0.1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recurrenceintervalforurbanfloodingpreventionandcontrol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在暴雨重现期内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一定的标准。2.0.13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recurrenceintervalforstormsewerdesign用作雨水管渠设计标准的暴雨重现期,2.0.14排水分区drainagecatchment以地形地貌或雨水管渠界定的地面雨水径流的集水或汇水范围。2.0

12、.15内涝水位waterleveloflocalflooding指设计频率的降雨过程遭遇洪(潮)水位,形成地面积水的最高水位.2.0.16防涝设计标高Designelevationofwaterloggingprevention防涝设计标高=内涝水位+安全加高值。2.0.17退水时间recessionduration在遭遇降雨时,城镇地面产生积水超过一定深度阈值,形成内涝积水,在雨停后地面积水的排干时间。2.0.18内涝风险图waterloggingriskmap直观反映特定降雨条件及对应的特定洪(潮)水位下,某一城镇区域内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灾害损失等风险要素分布的地图。2.0.

13、19低洼易涝区areaspronetourbanflooding在内涝防治标准的暴雨强度条件下,会发生内涝积水的区域。在本导则中是指在水务局发布的深圳市内涝风险图集中,降雨重现期为100年一遇时,淹没水深大于0.15m的区域。2.0.20其他地区otherareas低洼易涝区之外的其他区域。2.0.21内涝防治工程措施engineeringmeasures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用于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的永久设施。2.0.22内涝防治应急措施emergencymeasures随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主体工程实施时预留安装位置和条件,用于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的临时设施。2.0.23防淹挡墙f

14、loodwall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的墙体。2.0.24防淹挡板floodbaffle防止涝水涌入地下空间、能快速高效安装的活动挡板。2.0.25防淹门floodgate防止水流涌入地下设施、车站或隧道的密封门,一般由门体、启闭装置、机械锁定装置和就地控制系统组成。3基本规定3.1 .1为保障城市地下地下空间内涝防护安全,应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潮)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内涝风险图等为基础编制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指导防涝工程设计与建设。3.2 .2地下空间内涝防治应以防为主、防排结合。3.0.3具有以下功能的建(构)筑物不得设置在地下空间内:1具有区域应急抢险指挥功能的消防、公安设施及应急

15、救助中心等;2生产、使用、存放过程中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场所;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4城市数据机房;5给水厂及区域给水加压泵站;6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不得设置于地下的建(构)筑物。3.0.4下列地下建构筑物为重要地下空间,应做防涝专项设计:1营业场所面积超过20000m2的地下商业;2三甲医院中具有医疗、科研及信息储存等功能的地下室;3学校、疗养院中设置在地下的工作、生活及活动等场所;4设置在地下的电影院、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5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交通枢纽、地下车库连络通道及长度超过1公里的地下道路;6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中的污水处理厂、区域能源站、通信机房等。3.0.5重要地下空间

16、的防涝专项设计应包括内涝风险评估及设计标准的论证和确定、场地竖向及排水设计、地面口部内涝水位计算及防淹设计标高确定、防涝设施设计、人员疏散方案设计、应急抢险预案制定等内容。内涝水位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计算。数学模型须从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可选软件名录中选择。3.0.6重要地下空间的内涝水位应在防涝专项设计中通过计算确定,其他地下空间的内涝水位可参照深圳市内涝风险图集中,降雨重现期为】00年一遇时的积水深度。3.0.7IlOkV及以上的城市变电站及位于低洼易涝区的地下空间附属变配电房应设置在地面以上,如需设置于地下空间内,应进行唯一性论证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空间附属用房还应考

17、虑满足相关指引、规范等的防涝要求。3.0.8不同权属的重要地下空间相互连通,或重要地下空间与其他地下空间相互连通时应设置有效的阻水分隔,但不得阻碍人员疏散。3.0.9地下空间防涝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3.0.10各类地下空间应构建与自身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内涝报警系统,建立健全并落实防涝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并结合内涝风险图的更新情况进行评估改进。3.0.11地下空间内涝水位、报警信号等内涝相关数据应满足深圳智慧水务综合监测平台的接入要求。4防涝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应在详细规划阶段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防洪防潮、排水管网、

18、河道水系、城市竖向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4.1.2 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应依据全市内涝治理系统安排,优化排水分区,明确区内水系排水防涝功能,制定骨干排水管渠及泵站设施建设改造方案,以及源头雨水减排方案,有效缓解内涝风险。4.1.3 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应作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水影响评价的支撑性文件。4.2 规划编制4.2.1 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应包含城市水体、排涝泵站、调蓄设施、行泄通道、竖向高程优化等工程措施,以及预警预报、调度管制等非工程措施;规划编制应衔接城市内涝风险图的相关内容。4.2.2 城市内涝风险图应包含基础地理信息、排水工程信息、设计重现期、淹没范围、积水深

19、度、低洼易涝区等内涝相关要素信息,可以在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中以专题形式编制,也可以独立编制并及时动态更新。4.2.3 地下空间内涝防治规划的期限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限相衔接。4.2.4 地下设施的内涝防治规划应制定超标降雨条件下的应急保隙措施。4.3 防涝标准4.3.1 地下空间的防涝标准,应与其所在排水分区的防涝标准相协调,并可根据其重要性、功能等级等分级设防。4.3.2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满足重现期100年一遇的要求,重要地下空间的设计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增加。4.3.3 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

20、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按表4.3.3选取。表433雨水管渠(含泵站)设计重现期表注非中心城区中心城区特别重要地区地下通道、下沉广场和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等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3年5年10年或以上30年至50年10年或以上注:对于低洼、易淹及排水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排水管渠设计标准。4.3.4 根据深圳总体定位、人口及经济情况,确定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赤石河流域城市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深圳湾水系、珠江口水系防潮标准为I(M)O年一遇;大亚湾水系、大鹏湾水系防潮标准为200年一遇。4.3.5 内涝水位计算,非感潮河段地区采用同频率衔接,感潮河

21、段地区采用降频率衔接,防洪标准偏低河段,采用降频衔接。4.4 雨水4.4.1 设计暴雨采用的设计雨量、设计雨型宜根据实测降雨资料分析确定,并宜对取样进行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对统计参数、设计成果等进行合理性分析。4.4.2 降雨历时宜根据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雨水管渠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步长5min10min、历时lh3h的短历时降雨条件,且历时应大于雨水管网最下游管段末端的汇流时间;2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设计与校核宜采用长、短历时降雨条件互相校核。长历时降雨宜采用步长5min60min、历时3h24h的降雨。当进行河道规划设计与校核时,长历时的降雨历时应大于最下

22、游河道末端的汇流时间。4.4.3 当汇水面积大于2kr11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并校核内涝防治重现期下地面的积水深度和积水时间。对于存在现状内涝点或低洼易涝区的排水分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4.4.4 在缺乏实测资料的情况下,不同历时、不同重现期设计雨量的确定宜参照省、市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公布的暴雨参数等值线图、暴雨强度公式等选取。4.5 风险评估4.5.1 重要地下空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既有重要地下空间应开展内涝风险评估,且新建地下空间项目选址宜避让城市的低洼易涝区。4.5.2 内涝风

23、险评估应以工程项目所在的三级排水分区开展分析,评估现状情况下地下空间是否存在内涝风险,以及规划条件下风险能否有效控制。4.5.3 内涝风险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设施排水能力评估、划分低洼易涝区、识别内涝风险点以及规划设施排水能力评估、规划方案内涝风险改善评价等。4.5.4 内涝风险评估应采用数学模型法,可以采用指标体系法或历史灾情法等校核。4.5.5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应包括地表产汇流模型、地表漫流模型、排水管渠水力模型、河湖水系及构筑物模型,并进行模型耦合。基础资料暂不完善的,可适当进行模型简化。5地下建筑5.1 一般规定5.1.1 附建有重要地下空间的建筑应做防涝专项设计,并满足

24、本导则第3.0.5、3.0.6条相关要求。5.1.2 地下建筑的内涝防治工程措施包括防淹门槛、挡水闸、防淹门、驼峰台阶、截水沟、集水井、防淹挡板卡槽等,内涝防治应急措施包括沙袋、防淹挡板、防淹护栏、水马、防水篷布等。5.1.3 位于低洼易涝区内的地下建筑应在地面口部附近设置防涝器材间,其他地区宜在地面口部附近设置防涝器材间或防涝物资堆放场地;防涝器材间或防涝物资堆放场地的面积应满足防涝器材(物资)的堆放要求。5.1.4 既有地下建筑改建和扩建,其防涝设计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要求。5.1.5 防涝设计应保证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5.2 总平面5.2.1 新建地下建筑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内涝水位,且不宜低于周边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以上0.2m;2其他地区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m,低洼易涝区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3m;3新建基地标高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新建基地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5.2.2 新建地下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2.3 或护坡的顶部或底部应设置排(截)水沟,且坡向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排(截)水沟尺寸需按照场地汇水量计算确定;2任何一处市政道路标高、红线外场地标高高于相邻处场地内标高时,应设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土建措施;3地下建筑低于基地内涝水位时,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内涝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地下建筑。5.2.4 既有地

26、下建筑防涝风险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洼易涝区内的地下建筑的场地应按照本节5.2.2条做防涝风险排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应增设防涝、排涝措施,并应制定防涝应急预案;2其他地区的地下建筑,应制定防涝应急预案。5.3 下沉式广场与地面口部5.3.1 建筑的下沉式广场、人行地面出入口、机动(及非机动)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出地面风井(窗井)、地下设备吊装口等口部均应采取内涝防治措施,避免室外雨水侵入。5.3.2 下沉式广场的内涝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电梯等垂直交通由下沉式广场通至室外地面时,其与室外地面连通处宜比周边地面高出0.3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0.15m,同时应设置截水沟等工程措施

27、;2下沉式广场敞口周边(含与室外地面连通处)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涝措施,且防涝设计标高应高于内涝水位0.15m;3应设置截水沟、集水井等工程措施,集水井应同层设置;4下沉式广场周边墙面采用玻璃外窗或玻璃幕墙时,其根部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室内;下沉式广场周边墙面采用砌体墙时,其根部宜设置不小于0.5m高的混凝土反坎;5下沉式广场与建筑出入口相连时,其地面标高应低于建筑的室内地面标高,出入口至地面截水沟边缘的高差不小于0.15m,并宜在地下空间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防淹门或防淹挡板等防淹措施;6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场地汇水面积等确定下沉式广场雨水系统的设置,并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5.3.3

28、人行地面出入口的内涝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45m;2出入口部应设置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高度不应小于0.8m,且高于内涝水位0.15m;3宜设置有防雨功能的顶盖。5.3.4 机动(非机动)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的内涝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15m的反坡,同时应设置与车库坡道同宽的截水沟;2应设置不小于1.2m高的防淹挡板,车库坡道敞口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防淹挡板高度且具备防淹功能的挡墙,高度不低于内涝水位以上0.15m;3截水沟的设置:第一道位于敞口段入口处,第二道位于掩盖边缘退进Im处,第三道位于坡道尽端,截水沟应与车库坡道同宽。5.3.5 出地面风

29、井(窗井)的内涝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地高度1.2m范围内的井道墙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2低洼易涝区的洞口下沿距地高度不小于1.2m,其他地区的洞口下沿距地高度不小于0.6m,且均不低于内涝水位以上0.15m。5.3.6 地下设备吊装口的内涝防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封堵的地下设备吊装口,应在其敞口周边设置防淹挡板等防涝措施,高度不小于1.2m,且不低于内涝水位以上0.15m;2暗埋在覆土内的地下设备吊装口,应在吊装工作完成后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严密封堵,封堵后应满足防渗要求及其上部的荷载需求。5.4 设备用房及排水设施5.4.1 地下室设备用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低洼易

30、涝区的建筑物,其附属的变配电房的布置应按本导则第307条执行;2位于其他地区的建筑物所在地下室层数为一层以上的,变配电用房应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或者以上楼层,建筑物所在地下室层数为一层的,变配电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者以上楼层;3建筑物的生活泵房宜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一层,不得设置于地下二层及以下;4雨水收集池宜在室外独立设置,当设在地下室内,其检修口不应开向雨水机房或地下室内,宜从顶部检修且检修口可直通室外,应设置溢流自动关断进水管的措施;5既有建筑改造中如需独立建造变电站、配电房及水泵房时,宜建设在地面以上。5.4.2 地下室的变电站、配电房、生活泵房、热水机房、消防泵房、锅炉房、制冷机房、

31、换热机房等设备用房应设置防淹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房入口处应设置不低于08m高的防淹挡板;2水暧设备房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地面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3集中布置的电气设备房,宜在内走道设置事故排水设施;4排水提升设施的控制系统应具备水泵自动排水、自动断电保护、液位传感器故障自动识别等功能,并支持远程控制;5水暖设备房内的水箱、水泵、管道等应做好防水、防潮措施;6电气设备房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5.4.3 地下室的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排水设施主要由截水沟、集水井、排水管道和排水泵组成;2当截水沟作为地下空间的雨水收集体系汇流至集水井

32、抽排时,应布设在挡水设施之后,不得将路面雨水引至地下空间抽排;3坡道底部、开敞洞口雨水集水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台同型号的排水泵,且至少设一台备用泵,必要时可同时工作;4地下排水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其出外墙套管应采用防水套管;5低洼易涝区的排水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其他地区的排水泵宜按一级负荷供电;6排水泵应具有就地手动、自动和远程控制功能,集水井水位信号及其设备运行状态信号应具有上传至控制中心的功能。6地下道路6.1 一般规定6.1.1 地下车库连络通道及长度超过1公里的地下道路应根据本导则第3.0.4条的要求进行防涝专项设计,且应设置直通地面的竖向逃生通道,通道间距宜为25Om300

33、m。6.1.2 地下道路的洞口、出地面风井(窗井)、采光口及逃生(疏散)口等应设置在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的位置,避开低洼易涝区、行洪区。6.1.3 地下道路洞口、出入口的分合流端及道路最低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进入地下道路的洞口及地下道路内分流匝道出口前宜设置电子显示屏,联动水位监测系统实时反馈地下道路水位及禁止通行范围的信息。6.2 竖向设计6.2.1 城市地下道路洞口应在接地口处设置反坡形成排水驼峰,排水驼峰顶部应高于相邻的地面道路纵段低点0.3m,处于低洼易涝区的还应高于内涝水位0.3m。相钠道珞纵断低点相邻道路纵断低点图6.2.1地下道路排水设施布局示意图6.2.2 地下道路引道

34、段挡墙及洞口顶部应设置高于周边地面0.3m的防淹挡墙,位于低洼易涝区的路段防淹挡墙应高于内涝水位0.3m。防淹挡墙近地面道路一侧应设置排水沟,接入地面排水系统。6.2.3 地下道路最低点宜靠近洞口设置。6.2.4 地下道路的逃生(疏散)口、出地面风井(窗井)等顶部标高应符合表6.2.4的规定表6.2.4地面口部高程设置表口部名称低洼易涝区一般地区逃生(疏散)口高于外部地面高程05m,且高于内涝水位0.15m高于外部地面高程0.5m出地面风井(窗井)等其他与地面连通的口部底边高于外部地面高程1.2m,且高于内涝水位0.15m高于外部地面高程1.2m6.3排水泵站6.3.1 地下道路的排水系统由收

35、集系统、排水泵站和水泵压力出水管组成。6.3.2 地下道路的排水收集系统和水泵压力出水管应根据道路平面、竖向布置以及地面排水系统的情况合理设置,详见图6.3.2,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道路洞口及低点应设置横截沟,且不宜少于2道;2道路路面应设纵向排水边沟,排水边沟的坡度应与道路纵坡一致;3冲洗废水、结构渗漏水、消防废水及引道段的雨水应分类收集,雨水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废水应排入污水管网;4水泵压力出水管接入地面市政排水系统时,应评估市政排水管网的受纳能力,确保下游管网满足强排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其他措施,且排水泵出水管应设置防止客水倒灌的措施。图6.3.2地下道路排水系统示意图6.3.3

36、 排水泵站设计流量按照下式计算:q.FQ=,一Y1000(式中:Q一一设计雨水流量(Ls),当汇水路径坡度大于2.5%时,设计雨水流量应乘以系数L5;1设计暴雨强度L(shm2);W一径流系数,取LO0;F汇水面积(In2)。6.3.4 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地面种类和暴雨强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地面汇水距离不大于90m时,可按下式计算:1041(%L)式中:Cfl地面集水时间(min);o-粗糙系数;一地面集水距离(m);q-设计暴雨强度L(sha);一地形坡度。2当地面汇水距离大于90m时,可按下式计算:Q=605s式中:k一一地面截留系数,用混凝土、

37、沥青或砖石铺装的地面取6.19,未铺装地面取4.91o6.3.5 排水泵站设计扬程应根据集水池设计水位与受纳水体最高设计水位的差值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当受纳水体设计水位无法确定时,宜以出水管路压力释放点所在地面标高或内涝水位作为控制高程。6.3.6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泵站不宜采用一体化泵站;2雨水泵站与废水泵站宜采用合建的形式;3雨、废水共用一套收集系统排入合建泵站时,泵站应设有分离措施,且雨、污水泵组应分开布置;溢流垠废水进水闸日常开启降雨时关闭日常 废水雨水4 on配水孔废水集水池雨工组污水泵组T7T图636-1合建式排水泵站平面示意图图6.3.6-2合建式排水

38、泵站剖面示意图4雨水泵站应设在道路低点,设计规模应按雨水计算流量的1.2倍确定,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泵5min出水量,并应满足设备的安装检修要求;5雨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紧急情况下所有水泵可同时开启;6排水泵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变配电间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或与地面附属用房合建;7排水管渠接入集水池前应设置简易格栅,栅条间隙应小于水泵流道宽度。7地下轨道交通7.1 一般规定7.1.1 轨道交通工程应做防涝专项设计,站点内涝设防标高应根据防涝专项设计确定。7.1.2 轨道交通工程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100年一遇。7.1.3 轨道交通工程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系统相结合,并满足市政管网

39、的排水要求。7.1.4 内涝水位应通过计算分析,并对比规划、既有成果,结合历史洪涝水位的调查结果,合理确定。7.1.5 轨道交通工程建(构)物出入口、风亭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7.1.6 地下车站位于易涝低洼区时,不宜与相邻地下建筑、下沉广场连通,除特殊疏散需求外不应设置下沉广场或与下沉广场连通。7.2 地面口部7.2.1 车站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台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45m,且不宜大于0.9Onb并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15m;2出入口应设置防淹挡板,挡板高度不应低于0.80m。低洼易涝区出入口宜采用自动防淹装置;3出入口挡墙顶面标高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内涝

40、水位0.15m。7.2.2 下沉式广场的内涝防治措施参照5.3.2执行。7.2.3 风井、采光井挡墙结构开口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20m,且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15m。7.2.4 全地下及半地下车辆基地人行地面出入口、出地面风井(窗井)防涝设计应按照车站设防标准执行。机动(及非机动)车库坡道地面出入口挡墙结构顶面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L20m,且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15io7.2.5 地下区间及出入段线出地面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挡墙顶部标高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应低于L20m,且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15m。7.2.6 出入口台阶前小广场应向外找坡,当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设置排水沟等排水措

41、施。7.2.7 地下车站敞开出入口及敞口风井处应设置雨水泵房,设计暴雨重现期按照深圳地区100年一遇计算。雨水泵房应设2台排水泵,平时应1台工作,必要时应2台同时工作,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l2o7.3 地下车站连通道7.3.1 地下车站连通道连接相邻地下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7.3.2 涝风险评估,并满足车站的设防要求;2连通道应设置防淹门,且设截水沟,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集水井、排水泵。7.3.3 地下车站连通道连接下沉广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进行内涝风险评估,并满足车站的设防标准,不满足时应在连通道设防淹门;2相邻地下建筑通过下沉广场与地下车站连通,应在地下车站连

42、通道设防淹门;3连通道地面标高不应低于下沉广场地面标高,并应向下沉广场一侧找坡;4地下车站连通道应设截水沟,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集水井、排水泵。7.4 地下车站及区间排水7.4.1 地下车站下坡方向一端的最低点及区间隧道最低点设置主废水泵房,以排除消防废水、事故水及结构渗漏水。主废水集水井内设置2台排水泵,平时应一台工作,必要时应两台同时工作,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设计水量按照消防时的排水量和结构渗漏水量之和确定。7.4.2 低洼易涝区车站主废水泵房宜预留2根DN150排水管道及接头,并就近设置电源箱。7.5 监控及报警7.5.1 集水井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低洼易

43、涝区车站出入口宜设置水位监测装置,其它车站出入口宜视频监视积水深度。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监视水位状态并设置超高水位报警。7.5.2 车辆基地内部道路与外部道路连接处、出入段线口部应设置水位监测及视频监视装置。车辆基地控制中心(DCC)、消防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监视水位状态并设置超高水位报警。7.5.3 排水泵控制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远程强制启泵和高水位自动运行功能。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应对排水泵进行远程监控、远程强制启泵。7.5.4 车站控制室、线路控制中心宜监视防淹门的启闭状态并接收故障报警信息。8地下市政基础设施8.1 一般规定8.1.1 本导则所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地下综合

44、管廊及地下市政厂站。8.1.2 污水处理厂、区域能源站、通信机房等应按照本导则第304条的要求做防涝专项设计。8.1.3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设置安全、可靠的电击防护措施。8.1.4 结合规划及现场情况,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宜设置在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的位置,避开低洼易涝区、行洪区。8.1.5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地面场地设计标高应按各厂站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且高于周边地面标同0.3m以上。8.1.6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场地内应合理设置地面排水系统,场地周边存在山体时应考虑设置截洪系统。8.2 地面口部8.2.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反坡,且坡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场地设计标高0.3m,并应在出入口坡

45、顶处设置防淹插槽及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1.2m,低洼易涝区的防淹挡板顶部标高还应高于内涝水位0.15m。8.2.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人员出入口平台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5m,出入口平台应设置防淹插槽及防淹挡板,防淹挡板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1.2m,处于低洼易涝区的还应高于内涝水位0.15m。防淹插槽应与防淹挡墙顶部齐平,且防淹插槽应与防淹挡墙进行无缝密封连接。8.2.3 重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防淹门。8.2.4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逃生(疏散)口、吊装口顶部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5m,处于低洼易涝区的还应高于内涝水位0.15m。8.2.5 地下市政基础

46、设施的出地面风井(窗井)口部底标高在一般地区应高于室外地面1.2m,处于低洼易涝区的还应高于内涝水位0.15m。8.3 排水泵站8.3.1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排水系统由收集系统、排水泵站和水泵压力出水管组成。8.3.2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收集系统应以高效、合理为设置原则,以排水沟为主,地面找坡、地漏及管道为辅的形式收集排入地下排水泵站。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2%,场地低点应加密排水沟布置。8.3.3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一般需要排放雨水、冲洗废水、结构渗漏水、消防废水以及事故工况时的涝水等。排水泵站宜集中布置,分类别排放。8.3.4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雨水量计算参照本导则6.3章节执行;结构渗漏水计算按四级防水标准执行。8.3.5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排放应编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确定排水出路。8.3.6 未设置防淹门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按雨停后24小时内排空地下空间存水的标准复核水泵规模。8.3.7 地下空间布置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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