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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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指导规划编制机关规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提出如下意见。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有

2、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人乐曲府乃苴右泣门对苴组幺口编制的T万IHL而讲行坏信昌知向评价。(一)综合性规划,即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规划。(二)专项规划,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即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三、编制综合性规划的,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专项规划的,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应编

3、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编制机关应按照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详见附表)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四、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规划编制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编制机关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采取调查问卷、座谈

4、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规划编制机关可以委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规划编制机关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六、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审查。审查时,应有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生态环境专家参加。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在规

5、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按照“审批审查同级”原则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对应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八、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技术机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专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九、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选专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成员。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

6、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十、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十一、规划编制机关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草案进行优化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录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http:114.25L10.205/#/eia)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信息。十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十三、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7、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材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十四、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情形,由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规定。十五、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8、规划审批机关应责成规划编制机关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十六、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提出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十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表: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13日附表重庆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划类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

9、书篇章或说明一、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涉及工业用地)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 .其他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不涉及工业用地)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产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1 .国家经济区规划2 .地方区域指导性建设发展规划3 .其他区域性建设开发利用指引性规划三、工业有关专项规划1 .水泥、煤炭采选、汽车整车制造、制药、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消费品(含造纸)、集成电路、材料等重点行业专项规划2 .其他工业有关专项规划工业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四、农业有关专项规划1 .种植业发展规划2 .渔业发展规划3 .其他农业有关专项规划农业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五、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1 .畜

10、牧业发展规划2 .其他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畜牧业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六、林草业有关专项规划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2 .其他林草业有关专项规划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 .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3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4 .其他林业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七、能源有关专项规划1 .火力发展规划2 .热电联产规划3 .可再生能源规划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5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6 .其他能源有关专项规划1 .电力发展规划(若未编制火力发展规划,则电力发展规划应编制报告书)2 .油(气)发展规划3 .煤炭发展规划4 .其他能源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八、水利有L流域综合规划1.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规

11、划类别关专项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书篇章或说明2 .水力发电规划3 .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规划4 .河口整治规划5 .水库建设规划6 .跨流域调水规划7 .水网建设规划8 .其他水利有关专项规划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2 .水利发展规划、防洪规划、治涝规戈|J、抗旱规划、灌溉规划、采砂管理等水利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3 .其他水利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九、交通有关专项规划1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2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3 .国(省)道公路网规划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5 .内河航道建设规划6 .港口总体规划7 .铁路建设规划8 .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9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

12、规划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11 .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12 .其他交通有关专项规划1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2 .航道布局规划3 .港口布局规划4 .民航发展规划5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6 .其他交通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十、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1 .城市排水规划2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活污泥等)集中处置规划3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4 .其他城市建设有关专项规划1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专项规划2 .其他城市建设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十一、旅游有关专项规戈IJ1 .旅游区总体规划(含详细规划)2 .其他旅游有关专项规划1 .旅游发展规划2 .其他旅游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十二、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L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3 .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4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5 .其他自然资源开发有关专项规划1 .地质勘查规划2 .其他自然资源开发有关指导性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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