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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京市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建设,突出企业需求导向,推动科技和产业双向发力,完善科技成果发现、转化、落地的体系化推进机制,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关键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提升创新成果供给质效1 完善科技成果发现对接机制。支持在宁高校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和披露制度,鼓励授权各类技术转移中心协同转化,定期通报转化成效,发布排行榜,对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打造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与供需对接平台,多渠道遴选成果转化专员,常态化挖掘、筛选、
2、发布应用成果清单和企业需求清单,开展跟踪服务。定期举办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吸纳一批国际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2 .提高创新平台转化效能。支持国家实验室(基地)、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发,实现“从O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催生新质生产力,重点推进紫金山科技城、麒麟科创园打造科技成果源头供给示范样板。鼓励开发区联合重大创新平台,通过“平台+基金+公司+基地”模式推进创新成果“沿途下蛋、持续转化,打造一批标杆孵化器,对接重大创新平台
3、,培育硬科技和未来产业企业,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3 .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分批建设20家概念验证中心和10家中试基地,提供科技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对市级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按照建设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通过概念验证、中试服务在宁转化且被市场化基金首次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化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
4、政府)二、突出企业需求应用导向4,发挥企业创新牵引作用。瞄准企业技术需求,以“企业出资、政府资助、联合发布”的形式遴选一批重点科研攻关揭榜制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鼓励企业扩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产业化规模,两年内按项目新增投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5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承担国家任务的,按照研发投入的15%给予最高100O万元资助。围绕我市“266”重点
5、产业前沿技术方向,凝练企业需求,每年组织实施不少于20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转化,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化资助。支持企业与国(境)外高校院所、企业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及成果转化,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6 .加强与省产研院联合转化。支持紫金山科技产业发展集团与省产研院合作,按比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池,以“拨投结合”的方式项目化支持创新资源转化,持续推进市区联动,打造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样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新工集团
6、、紫金山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三、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7 .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持续培育40家高水平、平台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协同龙头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及成果转化,根据新增投入2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实质开展兼并重组,牵头建成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推动高校院所与省产研院建立科学、高效的合作模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入省产研院专业所序列,给予新设专业所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8,激发技术转移机构活力。推动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组织评选年度优秀技术转移机构。对
7、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按照实际交易比例分类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推动海外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服务骨干机构为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支撑和服务,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推进海外创新组织、高等院校在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吸纳全球创新资源落地Q推进大学科技园和技术转移中心融合发展,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第一站二支持牵头成立区域技术转移联盟,推行“科技园孵化转移+开发区落地产业化”协同模式,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9 .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推进设立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
8、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组织公益性的高层次技术经纪人交流培训,提升对接各类资源和企业需求的能力。对技术经纪人按照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给予奖励,组织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评选,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人按规定申报南京市相关人才计划。鼓励在宁高校院所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课程,开展面向技术转移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四、强化多元赋能服务支撑10 .构建资本金融赋能体系Q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对投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
9、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设立企业“融资白名单”,以风险补偿、增量补贴、首贷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开发创新产品,开设绿色通道。推动保险公司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参保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专利保险,给予最高50%保费补贴。分批建设30家科创金融服务驿站,构建便利化、全覆盖的科技金融服务网络,根据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江苏省分行营管部、市国资委、紫投集团、东南集团、新工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11 .加强知识
10、产权运用服务。围绕重点产业,优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布局。建立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开展专利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组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引导其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按到账基金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开展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协同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南京仲裁委员会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仲裁委、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12 .加强应用场景示范推广。支持区(园区)面向科技成果构建并提供多元化应用场景,鼓励其提供创新成果应用机会,帮
11、助企业实现技术迭代升级和产品应用推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创新产品首购首用,定期发布创新产品目录,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政府重点工程、投资项目及国有投资项目采购使用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中,可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首次投向市场的创新产品Q创新政府采购机制,探索开展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共享创新产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政务办)、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13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国家及省市试点单位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长期使用权,按照赋权改革成果数每项5万元、年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利用财
12、政性资金设立的在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就地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市级国企考核,放大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的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五、健全组织推进保障机制14 .加强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Q建立市委科技委员会牵头的跨部门多层级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投资)落地
13、决策机制,根据投资额和经济贡献,分级决策。建立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做好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创新氛围。(责任部门:市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15 .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绿色通道,强化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算力等保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快速转化落地。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并纳入新型科研设计用地管理,充分盘活存量国有研发载体,加大产业化过程的研发用地、标准厂房、定制化厂房等供应力度。引导政府数据资源有序开放,推动与企业、第三方机构建立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
14、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市政务办)、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16 .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配套工作指引,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先行先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决策失误责任。慎重对待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合法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组织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和错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规依纪依法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责任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与其他同类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不重复原则兑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