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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12月3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本
2、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业主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
3、导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七条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设
4、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物业管理、包装、物流、快递、商业零售、饭店和烹饪、旅游、再生资源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活动。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的宣传内容,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
5、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减少量制定奖励政策,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等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所
6、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现有住宅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
7、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农村居住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单位、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8、七)河湖水面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八)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Ao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9、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设置:(一)居住区域,应当根据居住人口数量、密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10、第十八条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二)可回收物尽量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三)厨余垃圾去除包装、沥干水分,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动物尸体、牲畜粪便以及园林修剪作业产生的枯树、枝条、树叶等,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合。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队伍,从事桶前督导、宣传教育等工作,市容
11、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指导。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制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
12、理。第二十二条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或者预约上门收集。居住区域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大件垃圾暂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集中暂存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大件垃圾处理场所。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废旧家具的二手交易、慈善拍卖、捐赠、翻新再利用等活动,促进废旧家具的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提供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完善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