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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2022年1月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献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
2、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采供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献血计划,将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的考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教育部门
3、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辆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促进献血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人口
4、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根据采供血工作需要,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献血屋(点)未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辆的停放,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辆的正常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依法接受捐赠,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第八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第九条鼓励车站、机场、港口、商场、公园、广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
5、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条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动员和组织适龄健康公民紧急献血。第十一条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计划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第十二条团体献血的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第十三条血站应当在采血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
6、偿献血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给予补贴,酌情安排休息。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通报表扬:(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及组织、教育及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血站统筹供应全市临床用血。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第十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者
7、,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献血量累计不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临床用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无限量报销医疗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下简称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与其亲属可报销医疗用血量互不影响。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医疗机构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报销信息的互联互通。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后出院结算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血费返还;未能直接报销血费的,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向血站提供必需材料,申请报销血费。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献血者及其亲属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一)免费游览政府兴办的公园、景区,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参照执行;(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四)公立医疗机构优先诊疗。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