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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岛国际邮轮港区(以下简称邮轮港区)建设和发展,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综合规划确定的区域。第三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主要负责邮轮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工作,推进邮轮港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推动产城融合发展。邮轮港区的土地使用、房屋征收、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社会事务管理主要由市
2、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邮轮港区开发建设和发展。第四条邮轮港区应当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充分衔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五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建设推进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邮轮港区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二)研究审议邮轮港区管理运行机制及创新发展重大事项;(三)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做好与临近区域规划建设的衔接。第六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邮轮港区发展战略、空间规划、产业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承担相应的公
3、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三)组织邮轮港区开发建设,负责邮轮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四)负责邮轮港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五)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在邮轮港区履行各自职责;(六)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七)组织实施青岛国际邮轮港区建设推进领导协调机构决策事项;(八)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第七条青岛国际邮轮港区监事会对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责成邮轮港区服务
4、管理局纠正,或者向上级报告。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每年向监事会通报邮轮港区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第八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的局长、副局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可以实行职员制,在确定的人员规模、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对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等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第九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可以采用事业部制和其他适宜的管理体制。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邮轮港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
5、岛国际邮轮港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享有规划、土地、建设、金融、旅游、海洋、交通、投资、贸易、物流等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履行相关职责。第H一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创新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的实施方式,设置综合审批窗口,统一办理区域内相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市税务、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邮轮港区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并接受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的组织协调。第十二条邮轮港区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海陆统筹、绿色生态
6、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十三条邮轮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邮轮港区的其他各类规划,由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邮轮港区规划区域周边,应当根据邮轮港区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邮轮港区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邮轮港区内用地,或者可能对邮轮港区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应当征求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意见。第十四条邮轮港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邮轮港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负责邮轮
7、港区内的国有土地整理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收储工作。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可以依法将邮轮港区内的空闲土地、有关海域安排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依法利用邮轮港区的土地、海域以及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融资。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研究提出邮轮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财税政策支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第十六条邮轮港区内的投资项目(码头项目除外)由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程序,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第十七条邮轮港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统
8、一纳入全市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第十八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组织规划编制和项目咨询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时,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符合法定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条件,完成采购招标前期工作后,在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第十九条邮轮港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优先用于邮轮港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会同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推动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等相关政策在邮轮港区内实施。第二十一条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旅游、规划等部门编制实验区
9、核心区发展专项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要求和邮轮港区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第二十二条邮轮港区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鼓励国(境)内外邮轮公司、邮轮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在邮轮港区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鼓励在邮轮港区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鼓励在邮轮港区内对属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重大举措、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的探索性制度和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体制等先行先试。第二十四条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鼓励创新创业和扶持
10、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邮轮港区引进的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待政策。除实行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外,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邮轮港区产业规划,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建立国际邮轮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邮轮码头通关、靠泊、查验、物流、补给等服务标准。第二十六条完善邮轮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建立分级响应、现场处置、信息反馈等应急处置规范和工作流程。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重大邮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青岛港集团承担邮轮港区码头作业区域及客运区域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邮轮港区周边环境,改善交通疏散条件,推动邮轮港区与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市区主干道、地铁以及市区主要旅游景区间的便捷交通连接。第二十八条公安、边检、海事、交通、口岸、质监、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邮轮码头、邮轮公司及旅游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合安检机制,促进通关便利化。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