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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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八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资不抵债的特征:资产负债表或审计评估报告显示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则法院认定为资不抵债(有相反证据证明能够偿付全部债务的除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特征(满足其一):资金严重不足或资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不明且无人管、强制执行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知识点2】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1.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内容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是否享有担保权都可提出申请)。职工

2、申请破产,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担保的债权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解只有债务人能申请。清算组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与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确认或法院不认可的,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税务、社保破产清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垂整、破产清算(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一一可申请的内容同普通企业的债权人2.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相关异议、争议的解决债务人对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不能阻止法院受理。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

3、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一一禁止缓兵。以未交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不受理,对不受理裁定不服。对裁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IoR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时驳回裁定不服U总结: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在受理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申请,但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3.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债权人受理

4、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禁止个别清偿),有担保的除外。债务人的人员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次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个别清偿,有担保的虽然可个别清偿,但应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超出部分个别清偿无效。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即破产前已成立、破产时均未履行完,可执行捡挑履行权。决定者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Or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视同解除情形管理人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管理人收

5、到对方催告之30且内未答复: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选择权,但双方均同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腹行完的人寿保险合同;出租不动产的合同,不得解除。变价时可以带租出售,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破产时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选择权一次。但可选择继续履行后,可依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在解除后,协商签订新合同。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接收标的物、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提示:继续履行的损失:共益债务;解除合同的损失:

6、普通债权,只含实际损失,不含违约金,定金可以双倍中清。不是所有违约金均不可申请普通债权,破产前已经形成的违约金可申请普通债权。管理人决定履行未履行完合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需经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需及时报债权人会议。保全措施的解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原有保全的处理原有保全解除;驳回破产申请或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未宣告破产),通知恢复(原保全),未作表示,不得解除(现保全)。破产保全的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受理前已开始中止执行今受理后原法院继续受理前未开始只能破产

7、受理法院管辖个别清偿诉讼一一防止个别清偿(代位诉讼、出资责任、人格混同)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宣告破产驳回个别清偿诉讼请求(除非一审中变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终结原先个别清偿诉讼请求恢复审理。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执转破条件(同时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只能是企业)。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转破审查(权利人同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破产条件管辖: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8、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终止执行程序(但季节性、易腐烂、鲜活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分配)。【知识点3】管理人种类: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指定机构: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建议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相对集中的案件,法院可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产生办法: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报削报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可提出。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计算: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有担保财产不作为基数,政府工作人员不领报酬,事务所聘其他专业人员,自己从报酬中支付。任职资格

9、下列之一不可任职: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现在有没有执业证书都不行);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管理人职责一般职责:财产管理(印章账薄+调查财产+内部事务+日常开支)。代表权(参加诉讼+第一次债权人会前决定经营与否+未履行完合同的继续or解除+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报告法院。法院不得代替管理人做出本应有管理人自己做出的决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利害关系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举例前3年内与破产人有关系的债务人(无债权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或前3年内与破产人有关系的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与破产人有关系的

10、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若为派出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则利害关系还包括两条:现在或前3年内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董监高;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需列席债权人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知识点4】债务人财产1.财产范围:膨胀主义=受理时的(含担保、共有的)财产+受理后的(增值、追回、执行转回的)财产共有财产分割,产生费用为共益债务。宣告破产清算:可以财产分割;裁定重整或和解:不一定可以分割。不能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仓储、保管、寄存等的物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一一

11、原则:不享有所有权。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出资收回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纳未履行的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不得以未到章程规定期限抗辩。追究发起人、董高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的责任。非法占用收回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和占用财产,追回。非正常收入:拖欠职工工资时的工资;绩效奖金;其他。其中:收回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超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收回后作为普通债权。担保物收回通过清偿债务、提供对方接受的新担保,取回质物、留匿物。取回物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绝对无效,没

12、有时间限制):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管理人主张上述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一看时间、二看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撤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可撤可撤销的情形:个别清偿+已符合破产原因有担保不可撤:有担保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必要的不可撤:以下个别清偿,不可撤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恶意可以撤:因法律程序个别清偿,不可撤。但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下情节之一,可

13、撤(不分普意恶意):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含附不合理条件、期限的情况);旧债新担保(时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可撤销;新债新担保,担保属于兑价一部分,不可撤);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清偿时未到期,破产受理前到期,不可撒。但清偿行为发生在6个月内,且清偿时己经出现了前I述的破产原因的情形可撤销);放弃债权。放弃胜诉权(属于“放弃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受理时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受理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及时行使权利的,法院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务诉讼时效。可撤销合同VS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VS财与合同的撤销权

14、VS破产法的撤销权归纳概念内容可撤销合同概念: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情形: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显示公平。时间:分情况。合同编撤销权概念: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情形: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时间:知道1年内+行为发生5年内。赠与合同撤销权概念: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情形:任意:权利转移之前(公益等除外)。法定:知恩不报1年:恩将仇报6月。时间:赠与人1年: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破产法撤销权概念:管理人撤销受理前1年或6月内某些行为。情形: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1年):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提前清偿;旧债新保:个别清偿+已符合破产原因(6个月)。时间:1年或6个月。(3

15、)清算终结后追回的处理:2年内追回归全体,2年后追回个别清偿。4.财产取回权:别人从破产企业取回资产一般取回: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一般通过管理人取回原物,重整期间,不符合约定条款一般不能取回,但管理人违约可能使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明显减值的除外。取回时需支付运费、加工费等。代偿取回权具体情形处理方法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后。共益债务代偿物尚未交付,或已交付但能区分代偿取回权代偿物已交付,且不能区分;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代偿物已交付,且不能区分;毁损、灭失发生在

16、受理后共益债务无代偿物时,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为普通债权,发生在受理后为共益债务。行使时间: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原因造成取回物灭失,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善意与非善意取得转让给第三人,因不善意被取回,第三人的付款受理前普通受理后共益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权利人的损失受理前普通受理后共益出卖人取回权:在途且未全额付款,出卖人有权取回。通知运输人或在货物到达前通知管理人。所有权保留合同:标的未转移前,方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分为民法典

17、合同编取回权和破产法取回权、追回权。出卖人破产出卖人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买受人按原合同付款,未依约付款或不当处分,实质是行使合同违约取回,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已付款75%或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出卖人主张继续付款并由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出卖人的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此时不存在75%的限制,实质是行使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买受人不得以未违约、已付款、不当处分、质押等抗辩。交付后:买受人未违约,已付价款做共益债务:买受人违约,普通债务。买受人破产买受人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买受人应付价款视同到期立马支付。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付款、或者将标的出质、出卖等造成损失,贝J

18、: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已付款75%或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出卖人主张继续付款,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共益债务。买受人的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出卖人取回原物,买受人要求返还已付价款。出卖人收回后发现价值减少,优先从已付款中扣除损失,不够扣,作为共益债务。5.抵消权(1)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有期限或者条件,均可用该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2)主体:债权人主动,管理人不主动,但抵消让债务人受益时除外。时间: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4)生效:无异义的:管理人收到通知生效。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收到通知日起

19、三个月内向法院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的,法院不支持。若起诉被驳回,抵消依然是收到通知生效。不得抗辩:受理时债权未到期+受理时债务未到期+互负债务种类、品质不同。不可抵消: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因为法律规定或由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承担债务/取得债权的可抵消;债务人的股东抵销权的禁止:欠缴或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债务。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债权人因犯罪

20、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别除权人可抵销:属于按规定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为全体债权人必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要的花费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为全体债权人可能的花费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利得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一般劳动报酬不算);管理人或相关人员

21、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两费随时清偿,先破产费用,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都不够时,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或共益不能足额清偿时,按比例清偿。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第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许可,为继续营业借款。借款债权人主张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优先于此前有担保债权)。【知识点5】破产债权1.一般规定概述:破产受理前成立,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H-3月内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产生的相关费用债权人承担。(2)破产债权范围及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唯不必申报):工资和医疗

22、、伤残补助、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保等。税务、社保、有担保债权。未到期视到期。付利息的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同理,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法院支持。附条件、期限和未决诉讼,可申报(除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金额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分配额先提存,能否分配待定。连带债权人,一人代表全体或共同申报,不可重复。连带债务人破产,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的实际损失范围内赔偿,违约金不可申报。委托人破产,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费用:a受托人不知,普通债权;b受托人已知但紧急等为共益债务,不当增加手续费等不得申报。出票人破产,付款人继续承担付款义务,付款

23、人申报债权。2.特别规定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己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法院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

24、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除外。保证人破产保证人的责任不因破产免除保证责任,主债务未到期视同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提前清偿。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主债务未到期视为到期,在保证人处获得清偿提存,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就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等行使求偿权。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适用连带责任保证人),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知识点6债权人会议1 .组成: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债权人出席+法人代表、管理人、财务管

25、理人等列席提示: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法院指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2 .表决权:第一次一一所有申报者均可参加;以后召开一一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表决权(有担保+无担保)。有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存在争议可参会议,但无表决权,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金额者除外。职工和工会的代表无表决权。若不能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卜.,职工债权人有表决权。3.召集第一次召集法院召集,申报期满15日内召开。以后召集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6、,提前15日通知。4.职权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变更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报酬;选任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是否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通过重整、和解、财产管理、分配等方案。5 .决议一般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l2)o和解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未通过的处理: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该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

27、请复议。财产分配方案二次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6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不设,最多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法院书面确认,含1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知识点7重整程序1 .申请:债务人、债权人、10%的出资人均可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口J以向法院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2 .重整期间:法院裁定重整至重整程序终结,不包括计划批准后的执行期间。提示: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3 .篁整期间效力:担保权受限己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如果担保物

28、不是重整所必需,应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新担保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取回权受限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他人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对出资人限制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对管理层限制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法院同意的除外。4.重整草案/计划:制定债务人或管理人,裁定重整后6月内,最长可延长3个月制定,延长后仍不能,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破产重整程序前对公司造成损失,制定重整方案时,可根据其过错对股权作相应减少调整。表决法院收到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

29、组:担保债权+职工+税款+普通债权+(出资人)(出资人组不是必设)。占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2该组债权总额的2/3。批准各组均未通过:终止+宣告破产。均通过:看法院(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公告(启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不批:终止+宣告破产)。部分未通过:二次表决,无论结果如何,都看法院,同。部分组未通过时强制批准情形:担保债权+职:债权+税费将全额补偿;担保债权的延期损失也公平补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现在;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经营方案可行。重整程序终止重整计划未通过未批准,或员通过但未批准;利害关系人请求终止(满足其一)

30、:A财产、经营继续恶化:B欺诈等恶意减少财产行为:C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执行债务人。上市公司出资人组通过+法院批准后,无需开股东大会。监督管理人。约束力对债务人和全部债权人(含有担保权的)均有约束力;债务人的保证人、其他连带责任人不受重整期间影响。未申报债权,重整期间不可行使权力,重整结束,参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整计划终止情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法院管理人或利害人申请,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效力: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新担保有效+已清偿有效,但需要同顺位其他债权清偿到与自己同一比例时,才可继续受偿。【知识点8破产清算程序1 .别除权:对破

31、产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利,优先受偿权。别除权人也应申报,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破产人自己用财产为自己担保别除权破产人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特定财产(抵押、质押);别除权。全部财产(保证):不属于别除权。第三人用自己的财产为破产人担保不属于别除权破产人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中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时,余债不得向破产人申报,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担保物权;法定特别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清偿顺位: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

32、受理前欠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为普通债权,受理后的欠税费的滞纳金不得申报任何债权。商业银行中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位的,按照“人身损害优先于财产、私法优先于公法、补偿性优先于惩罚性”的原则确定。(2)实施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管理人提存: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否则,交给该债权人。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管理人提存:最后分配公告之Fl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诉讼或仲裁未决管理人提存:破产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3.破产终结程序: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的裁定,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遗留事务(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发现破产案件中存在可撤销、无效行为或债务人的董监高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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