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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目录1共同犯罪中止的概说21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型21.1.1 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21.1.2 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21.2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31.2.1 共同犯罪的特点31.2.2 犯罪中止的特点31.2.3 共同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交织32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32.1 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32.1.1 客观主义理论及评析32.1.2 主观主义理论及评析32.1.3 折中主义理论及评析42.2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42.2.1 整体中止论及评析42.2.2 个别中止论及评析42.2.3 因果关系说及评析42.2.4 行为解体论及评析52.2

2、.5 非主犯能力范围论及评析52.2.6 原因力论及评析52.3 共犯脱离说53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及认定63.1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63.1.1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一般条件63.1.2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具体条件63.2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73.2.1 共同犯罪中止的分类认定73.2.2 共同犯罪中止特殊情形84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104.1 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04.2 立法完善的建议10参考文献111共同犯罪中止的概说1.1 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型1.1.1 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3、:首先,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次,主观要件:故意,即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明确排出了共同过失犯罪;最后,客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中明确的对其下了定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1.1.2共同犯罪中止的类型(1)以共犯分类为标准划分共犯分类,即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称为共犯者的分类。对于共犯分类所依据的标准,国内外立法例和刑法理论上不尽一致。第一,共犯可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这是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此种分工分类法肇始于一八

4、一零年的法国刑法典,德国、前苏联等国家继承并发展了分工分类法,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此分类法。第二,共犯可分为主犯和从犯,这是以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分类,是采用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兼顾分工分类法的分类方法,而且独创性地增加了“胁从犯”这一种类。(2)以犯罪阶段为标准划分故意犯罪行为的实施表现为一个过程,可以将犯罪分为预备、未实行终了和实行终了三个阶段。由于犯意的形成尚未进入犯罪过程,故不属于犯罪阶段。实行终了的共犯中止,就是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至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这一阶段的共犯中止形态。1.2 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1.2.1 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的中止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

5、意犯罪的中止。这种类型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远比单独犯罪中止的大,在认定上也比较复杂。1.2.2 犯罪中止的特点从这个概念中,可以发现犯罪中止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其次,犯罪中止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类型中,而不存在于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第三,犯罪中止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放弃犯罪,表现为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先不为一定的行为再为一定的行为,是不为和为的结合。第四,行为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的最本质特征。1.2.3 共同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交织2共同

6、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2.1 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2.1.1 客观主义理论及评析客观主义学说。又称行为主义学说,该学说主张“共犯从属说”,即正犯的外在行为与实际损害是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共犯人的犯罪性质处从属地位。也就是说,部分共犯人的中止行为能否真正有效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该学说对共犯中止的要求一是正犯己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结果未发生;三是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与共犯人的中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严格的要求实际上是强调了共犯的整体性,从而否定了在共同犯罪中同时出现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2.1.2主观主义理论及评析主观主义学说。该学说主张“共犯独立说”,与“共犯从属说”相对应

7、,以犯罪学出发,强调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因而犯罪人的主观的危险性是各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应根据罪犯人身危险的大小来决定。2.1.3 折中主义理论及评析折中主义学说。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结合,强调共犯的整体性同时兼顾部分共犯的独立性。日本学者为完善客观主义学说,提出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指在共同犯罪完成之前,部分共犯人脱离共犯关系,即使是实行犯既遂,部分共犯人只对脱离前的共犯行为承担责任。2.2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及评析2.1.1 整体中止论及评析整体中止论

8、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其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共犯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阻止其他共犯继续进行犯罪,或有效地避免既遂结果。整体中止论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缩小了共犯中止的适用范围,导致部分共犯的中止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正面评价与鼓励,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而且不利于调动共犯及时中止犯罪和分化、瓦解共同犯罪的积极性。2.1.2 个别中止论及评析个别中止论认为,共同犯罪是由各个共同犯罪人各自的行为组合而形成的,若部分共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则视为其脱离了共同犯罪之整体,与其他共犯不再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共犯关系了,即部分共犯只要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论共同犯罪

9、最终是否既遂,其均构成犯罪中止。“个别中止论”观点之最大缺陷在于其片面性,只见树木不见树林。从表面上看,该观点错误的割裂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统一整体,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共同犯罪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背离,因而,该观点根本不能成为共犯中止的认定标准。2.1.3 因果关系说及评析成立共犯中止应该切断中止前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共犯实施了中止行为,该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且切断了其之前实施的行为与犯罪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可成立共犯中止。一般地,因果关系切断是在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形下方有讨论的余地,那么在共同犯罪没有完成,犯罪危害结果没有实现的情形下,因果关系又从何

10、谈起呢?又怎能进一步评判部分共犯是否将因果关系切断了呢?而且如果仅仅根据因果关系是否切断来认定共犯中止与否,而不问其主观上的共同犯意联络是否还存在,似乎显得片面。2.1.4 行为解体论及评析行为解体论,或称既遂原因力消除论。根据该说,部分共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从主观上切断共同犯意联络,还要从客观上抵消其中止前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力,即从主客观来考虑共犯中止问题,这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共同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不同于单独犯罪,部分共犯的行为一旦融入到共同犯罪中是难以分离出去的,如前所述,部分共犯抵消其中止前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合力作用,可见实际上并未使行为“解体”。2.1.5

11、非主犯能力范围论及评析该观点比较侧重于主观方面的考虑,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对主从犯的犯罪中止进行区别对待,主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严于从犯中止。不同从犯根据其自身状况,其构成犯罪中止的条件亦未必一样。主犯成立犯罪中止以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2.1.6 原因力论及评析该观点主张,各个共犯对共同犯罪负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可见,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其也存在一些弊端,就是立足于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来考虑原因力的消除。倘若部分共犯付出真挚地努力,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没能制止其他共犯继续进行犯罪或实现危害结果,则不可构成部分

12、共犯中止,这并不合理。所以说,原因力说亦有其不足之处。2.3共犯脱离说一个国家关于一个问题的相关理论对于司法实践实际上是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的,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在发挥其指导作用的时候容易导致对“迷途知返者”的不公正的裁决。引入共犯脱离理论,对于实践中部分共犯为了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付出了真诚的努力,司法机关就可以进行妥当地评价。对于从共同犯罪中“脱离”的共犯,不以既遂犯论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量刑的正确性,从而肯定部分共犯人为中止犯罪所做的努力,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的权益。3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及认定3.1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3.1.1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一般条件

13、(1)及时性从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得知,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行为人不可能再成立犯罪的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为犯罪在各个阶段的终点,因此在同一犯罪中,行为人只可能停留在以上四个犯罪静止点的其中一个。(2)自动性犯罪中止之所以在立法上采取必减免制度,除了行为人实行的中止行为使得其行为危害性降低,保护了相关法益之外,更重要的是实行犯罪中止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处罚原则。(3)有效性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规定了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既遂结果没有发生。是否具备有效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而且有效性

14、也是对犯罪中止做出减免处罚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因此,有效性问题是犯罪中止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3.1.2 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具体条件(1)简单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具体的分工,每个人都是实行犯,都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中止,实质上就是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以“整体中止论”为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必须迫使其他共犯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因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个共犯人之间没有身份主从、地位高低、作用大

15、小之分,每个人都是实行犯,部分人的行为就是整体的行为。在这种状况下,倘若共犯人仅仅消极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让整个犯罪中止下来的,所以行为人在中止自己行为的同时还必须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总之,在认定简单共同犯罪中止时,共犯人必须采取积极中止的方式达到完全有效的要求。(2)复杂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一)实行犯的中止实行犯具备中止条件就可以独立于教唆犯、帮助犯成立中止,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只有单个实行犯时,该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与单独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样,即在犯罪过程中,行为

16、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存在二个以上的实行犯时,则与简单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认定标准一样。(二)教唆犯的中止: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中止表现为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教唆且有效地阻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者在被教唆者犯罪行为终了后,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教唆犯未能有效撤回教唆,不能单独认定中止,其犯罪形态取决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即实行犯(被教唆犯)犯罪既遂的,教唆犯也构成犯罪既遂。(三)帮助犯的中止:帮助犯是指以帮助他人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的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帮助实行犯犯罪后,自动放弃犯罪且阻止了实

17、行犯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2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3.2.1 共同犯罪中止的分类认定(1)组织犯的认定组织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导作用,他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问题。可以说,组织犯是共同犯罪的灵魂,在共犯中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因而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组织犯脱离犯罪,由于组织犯的特殊地位,这里的犯罪实际上未进行实施,犯罪结果未发生。(2)实行犯的认定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要求:在着手犯罪之前,要从心理和物理

18、两个方面消除对其他共犯的原因力。即欲中止者应明确告知其他共犯其停止犯罪的意思,为其他共犯提供犯罪工具或者犯罪信息等时,必须积极取回犯罪工具或者采取使该犯罪信息不能发挥作用的其他措施来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既遂结果的促进作用。(3)教唆犯的认定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用劝说、授意、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接受自已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对于被教唆的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被教唆的人能为而不为构成犯罪中止,

19、而他的行为又出乎教唆犯的意志以外,而未达既遂,应系犯罪未遂。(4)帮助犯的认定帮助犯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完成犯罪的人,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帮助犯对共同犯罪人提供的帮助包括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则其犯罪中止的成立就相应的表现为必须消除对实行犯物理或心理上的原因力。3.2.2 共同犯罪中止特殊情形(1)共同亲身犯罪中止的认定共同亲手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实行都必须由其本人亲自来完成,其他共犯不能也不得代替(比如脱逃罪、强奸罪等)。从本质上来说,共同亲身犯其实是共同实行犯的一种特殊情形,将其另外单独予以分析,是因为共同亲身犯中止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必要

20、进行分析探讨。对共同亲身犯中止的认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共同亲身犯中止的认定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亲身犯就是共同正犯的一种,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构成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相互作用、互相配合,构成一个拟制的行为整体。因此,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其中部分共犯人要停止行为,中止犯罪,则必须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将犯罪达到既遂的情况下,则不能够成立犯罪中止J4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有些犯罪情况之下,某些犯罪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例如强奸、脱逃等,只有每个人行为人都完成了本人的实行行为才能够被视为既遂。如果没有完成自己本人的

21、实行行为,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犯罪实行并达到既遂也不能认定他构成犯罪既遂,这样在共同正犯中就出现了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2)为阻止共犯继续犯罪而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假如部分共犯为了使其他共犯人不能继续犯罪而使用暴力的情况下,此时的暴力行为应该怎样认定,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中止手段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暴力行为”是为了使得剩余的共犯人不能再继续犯罪,这是中止的必要条件;有的认为“暴力行为”是为了阻止现实中正在实行的非法侵犯与伤害,应当为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判断是否成立中止的标准应该以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必要。如果行为人采取的和平的中

22、止手段没有满足中止的要求(包括相对有效与完全有效),此时行为人实施适当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成立中止,那么就不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特别是如果要求完全有效,那么此时对成立中止的条件要求极高,所以采取暴力的手段来成立中止就有极大的可能。(3)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其他未完成形态并存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部分人中止了犯罪,他的中止行为对其他共犯而言可以成为导致犯罪不能得逞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样其他共同犯就成立犯罪未遂。如果部分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但是未能阻止犯罪的进行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最终达到既遂,则该行为人因为其努力的无效而不能成立中止,此时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应成立既遂。支持“整体中止论”者是否认

23、在一个共同犯罪中并存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的。4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4.1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前文我们论述了犯罪中止的复杂性加上共同犯罪的复杂性,无疑使得共同犯罪中止成为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所在。而我国对于此问题的立法空缺,更需要加快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的紧迫性有以下几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与处理上的混乱使得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立法的需要更为迫切,单独的犯罪中止的认定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关于它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成熟,所以它的认定与处理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共同犯罪中止本身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如果仅仅是依照以前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止比照单独犯罪中

24、止予以处罚,则极易造成司法不公。刑法修正案的存在就是体现了法律是与时俱进的,并不是静止的,所以如果进行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这样既保持了法律的庄严也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俱进。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共同犯罪中止也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所以司法解释也是一个有效解决该问题的途径。4.2立法完善的建议区分普通的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中止,改变目前立法“一刀切”用同一标准评价二者的现状在此问题上,我们可以效仿德国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立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做出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中止犯的责任追究

25、采取的是必减免刑,以是否造成损害为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依据。这样的处罚规定是科学的。但是,对于特殊共犯中止的责任追究也必须要进行相应完善。以便在刑法中更好地体现谦抑性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指出了具体的处罚方向。因此,在中止犯的条文之后,还应该加入以下具体表述,即在刑法第24条第2款之后,增加第3款、第4款:第24条第3款:“对于共同犯罪中主动停止犯罪,并采取积极行为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人,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第4款:“对于共同犯罪中以中止犯论的共犯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最后,在制定明确的法律之后,笔者主张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释。因为

26、共同犯罪中止中的人数是复数,再加上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复杂性,无疑是难上加难,所以就导致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专门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参考文献1宋素娟.从后退的“黄金桥”到后退的“独木桥”一一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2:29-32.2李阳春,李智良.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7-49.3岳启杰.浅论共同犯罪的中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2:29-31.4李艳萍.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J.怀化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6,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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