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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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文明观念,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目标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战略定位相符合,坚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创新发展并存,弘扬市民创新创造、优雅时尚、乐观包容、友善公益的向善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行为入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第四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德法兼治,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共

2、治交互的原则。第五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的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公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市)县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和区(市)县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七条经费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

3、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社会共治文明行为促进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倡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爱国主义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第十条公共场所文明在促进公共场所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遵守公共礼仪;(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4、;(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吸烟(含电子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避免干扰他人;(七)文明观赏花卉果实,爱护公共绿地和其他景观设施;(八)依照有关提示和引导观看各种演出、比赛,文明喝彩助威;(九)遵守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

5、米线”“禁止喧哗”等文明标识的引导;(十)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十二)文明祭祀,不在道路、居民区、河道、绿地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祭奠物品;(十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交通安全文明在促进交通安全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闪应急车灯的车辆;(二)礼让校车,在学校附近路段减速缓行,车辆接送学生时规范停放,不影响交通;(三)在出入口或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6、、不恶意鸣笛;(四)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缓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五)驾驶机动车时,不占用应急车道等专用车道,不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合理使用远光灯;(六)依法规范有序停车,将车辆停放在合法停车场或划线区域内,沿行驶方向停车,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八)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低头看手机,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过马路时不追逐打闹;(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有序上下,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

7、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十一)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按规定戴好安全头盔,不侵走机动车道,不逆向行驶,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社区和谐文明在促进社区和谐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爱护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二)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晾晒、悬挂、摆放私人物品等;(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四)在进行装修装饰或者从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避

8、免伤害、惊扰他人,外出遛放宠物应佩戴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六)不得高空抛物,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社区和谐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乡风文明在促进乡风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五)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六)爱护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乡风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文明在促进旅游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

9、明行为规范:(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一)遵守景区景点秩序,维护景区环境,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三)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景区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实施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烈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在促进生态文明方面,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名片形象,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自觉维护自然保护地、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二)自觉维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禁止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三)自觉规范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野外用火行

10、为,严防森林火灾;(四)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尽量使用环保产品,自觉进行垃圾分类;(五)保护野生动物;(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网络文明在促进网络文明方面,应当自觉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使用文明语言,理性表达,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二)尊重他人权益,保护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三)传播先进文化,不得发布和传播具有迷信、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身心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四)尊重自主创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五)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医疗文明在促进医疗

11、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应当遵守的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倡导健康文明鼓励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制止餐饮浪费,合理膳食,践行“光盘行动”;(一)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等健康文明用餐方式;(三)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推广绿色新能源的运用;(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绿色出行;(五)积极参与“运动成都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等活动;(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文明简约、绿色环保祭奠故人;(七)其他鼓励倡导的文明健康

12、、绿色环保的文明行为。第十九条倡导友善公益鼓励发扬助人为乐、互相关爱的优良传统,弘扬“友善公益”精神,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积极参加科普教育、支教助学、慈善捐赠等公益活动;(二)积极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心理辅导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三)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四)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个人,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五)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六)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爱岗敬业,尊重服务对象;(七)以其他适当的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第二十条倡导

13、全龄友好鼓励在社会生活中弘扬家庭美德,关爱“一老一小”和特殊群体,营造“全龄友好”的社会氛围,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二)尊敬长辈,帮助老人,让老年人舒心长寿;(三)关爱未成年人,注重心理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四)关爱特殊群体,为行动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扶持;(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六)其他弘扬全龄友好文明的行为。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规划、政策;(一)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三)监督有关单位履

14、行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办事机构市和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一)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相关标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制度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第二十九条评优评奖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等评优活动以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上报。第三十条绿色金融(四)发布或者指导发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六)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宣传、表彰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七

15、)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市和区(市)县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促进社区文明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全龄友好的和谐关系,弘扬开放包容公益友善精神,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业质量标准,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把文明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体现到各学科体系建设中。第二十六条文化

16、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社区书屋、农村书屋阅读空间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提升文明意识。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公众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文明、诚信经营,建设绿色文明的市场环境。第二十九条餐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应当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用餐。第三十条旅游部门出入境、交通运输、旅游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办事

17、大厅、机场、码头、车站、口岸、景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采取适当方式宣传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文明旅游。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其他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和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下列义务:(一)引导创作、生产和传播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二)加强网上热点话题和突发事件的正确引导和管理;()坚持文明办网,建立、完善、实施网络行为规范,引导用户文明上网;(

18、四)开展或者支持网络公益活动,加强网络公益活动规范化管理;(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行业规范,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内容、时长及消费等进行适当限制;(六)加强网络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办网能力和水平。第三十四条交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落实交通管理相关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养,提升文明服务水平。第三十五条网约车经营企业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车辆的养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共享单车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不得妨碍车辆、行人正

19、常通行。第三十六条规划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健全交通、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景观和公益广告设施等。第三十八条城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引导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第三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倡导餐饮经营者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

20、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就医环境。第四十条政务数据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整合公共场所有关视频监控资源,建立文明行为规范实施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第四十一条人大市和区(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法院、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仲裁机构等应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以事说理、以案明德,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第四十三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第四

21、十四条公共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文明行为促进中的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第四章保障与促进第四十五条目标责任制建立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对本市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建立健全本地区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由市和区(市)县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

22、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制度,在公共场所通过设立宣传栏、荣誉墙等予以宣传展示。第四十七条入户承诺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制度。在本市办理第一次户政登记时,应当接受文明行为规范教育,鼓励签署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承诺。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文明劝导员制度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导不文明行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的培训、管理、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第四十九条

23、劝导制度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行为人确有生活急需的除外。从事物业、保安等服务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有权予以劝导。第五十条文明实践活动本市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对接贯通党群及政务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建设,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市、区、镇街、村居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第五十一条大型活动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将文明保障内容纳入活动方案中,完善相应保障措施,加强对参加人员的文明宣传和教育。第五十二条全龄友好保障积极推进无

24、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鼓励在重要交通枢纽、二级以上医院、商业区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五十三条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车窗抛物;(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四)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五)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汽车等不按照规定停放;(七)在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八)在机动车道内实施乞讨、兜售物品

25、、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九)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十)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第五十四条负责人制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应当确定本单位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部门和负责人,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相关机构的文明促进工作。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办事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建立高效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和倡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第五十五条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

26、文明行为执法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第五十六条日常检查制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导、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指引条款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第五十八条通报批评行为人故意实施重点治理清单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或者故意实施其他不文明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违法实施行为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

27、行批评教育。行为人实施前款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仍有权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九条曝光制度行为人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理仍不改正的,负责处理的市和区(市)县行政机关经征求同级委员会办事机构意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但应当依法保护行为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条社会服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罚款的,行为人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并根据行为人完成社会服务的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行为人的处罚。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进步的社会行为。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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