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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抗诉申请书8篇抗诉申请书篇1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夫,住XX.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
2、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恳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尉是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确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恳求事项如下:一、恳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此后,恳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
3、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恳求。事实和理由:XXXXX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订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其次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确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恳求贵院对本案予颇诉。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刘XX二。XX年六月十九日抗诉申请书篇2申请人刘万立,男
4、,1963年8月2日诞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托付代理人:侯合书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恳求恳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其次、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
5、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赐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恳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全部,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
6、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全部,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运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全部,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订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允,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
7、较合理,却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根据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全部且根据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状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全部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
8、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全部,同时又让申请人根据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根据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看法,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根据8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8万元进行
9、分割事实依据不充分。三、范晓玲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关于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晓玲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详细的数目但是知道肯定存在,而范晓玲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订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2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依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完全应当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确认,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订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100OO元。四、范晓玲
10、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这T呆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晓玲,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共同财产参加分割。在详细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晓玲全部,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晓玲。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是错误的。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全部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于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
11、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终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依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订正。六、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抚养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于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于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用300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妾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3600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实力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的确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
12、月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实力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也为了便于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抚养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300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起先至今范晓玲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且在申请人支付抚养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于判决的顺当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当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18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抚养费3600元,详细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
13、使得执行起来随意性会很大,需予以订正。七、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于20xx年8月17日告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20xx年8月19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法院的这一梯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出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晓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明显的不公允,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峻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
14、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此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篇3申请人:XXX住XXX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x威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蛰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
15、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摆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终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始终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颈项,而庭审中全部证据都没能证明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照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公诉机关供应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领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致
16、人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状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挚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天夭。为躲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照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整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苦痛。这是
17、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苦痛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想方设法钻法律孔子。假如这样的认罪看法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此致武陵区检察院申请人:抗诉申请书篇4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恳求: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
18、)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闹是出抗诉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马上执行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抗诉申请书篇5申请人:张建军二。一X年二月十九日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恳求:恳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八十五条规定依
19、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说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
20、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抗诉申请书篇6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
21、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看法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看法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看法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明显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全部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全部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
22、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安排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啦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安排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23、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始终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始终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看法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24、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须要的.谢g,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XXX市人民
25、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篇7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恳求: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闹是出抗诉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诩行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申请抗诉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第一,刑法判决死刑马上的宗旨是
26、: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次,看其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详细情形: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答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胆怯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颈项,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遇比死亡
27、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确定是不相符!第三,3巳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第四,3巳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肯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马上执行!申请人:20xx年12月20日抗诉申请书篇8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
28、,现住*区。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恳求:恳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申请人:*二C)XX年十一月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