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论战》注解探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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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岁能战的8觥在学习曹刿论战一文时,我对一些注释心存疑虑。经向老师求教和多方查找资料,觉得有三处注释似可商榷。兹略呈管见,一得之愚,就教大家。一、其乡人日:“肉食者谋之”注释:肉食者吃肉的人,指居高位,得厚禄的人。译文:他的同乡说:“大官们会谋划这件事的商兑:他的乡大夫说:“这是在朝廷做大官的人谋划的事情对于“乡人”,课本无注。查阅老师教参,译为“同乡”。这极易误导人们把曹刿视为“乡下之人”。笔者及大多数同学在学习时便曾以为曹刿乃地位卑微的平民工经老师指点和查阅古书,方知前论谬矣。原来,“乡”作为春秋时代的行政区划,于今义差异迥远。周礼大司徒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泗闾为

2、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蜩;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里所说的“比”“闾”“族“党”州”“乡”皆为先秦居民的行政区划,且从鹃冠子王D管子小匡等载籍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乡”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在当时是仅次于诸侯国的。那么,“乡人”应该是怎样的人呢?一是同在一“乡”的居民,即“同乡”;二是一“乡”的执政者,即“乡官、礼记乡饮云:“乡人,土君子尊于房户之间。”郑玄注:“乡人,乡大夫也。”又,周礼小司徒:“凡起徒役,一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诸侯国三军,亦当出自三乡也。”齐师伐鲁,庄公准备迎战,自然要于“乡”中征兵。曹刿此时与作为“乡大夫”的“乡人”谈及两国的战事,才

3、是合乎情理的。实际上,曹刿也不是什么“地位卑微的平民”,而是同属于士大夫阶层的“乡官”,只是未在朝廷执政罢了。否则,在强敌压境的慌乱之际,他是难以及时谒见到庄公的。再说“肉食者”。课本注为“吃肉的人。指居高位,得厚禄的人。”但人们不禁要问:富贵而无官职之人岂不吃肉?作为堂堂“乡官”,曹刿本人岂不吃肉?如此注释,同样因有悖历史常识而失之严密。杜预注“肉食者谋之”云:“肉食,在位者。”而“在位者”何以称作“肉食者”,古人对于左传另一处的疏注有更明确的说明。昭公四年:“食肉之禄。”杜预注:“谓在朝廷治其职,就官食者也。”孔颖达疏:“在官治事,官皆给事,大夫以上,食乃有肉,故鲁人谓曹刿日肉食者谋之。”

4、据此可知,“肉食”乃是春秋时代的一种膳食制度,指执政于朝廷的大夫以上的官员,由朝廷提供带肉的伙食。对此,唐人颜师古匡谬正俗一书亦有详细的专述,限于篇幅,不再赘引。总之,“肉食者谋之”的“肉食者”,在文中应特指“在朝廷做大官的人”,而不是后世所谓高官厚禄者的泛称。倘若不然,曹刿所言“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岂不连带他本人也一起骂了吗?以上论述也让我懂得,古文注释,必须遵循“合文史于一炉而治之”的原则,方能求其达诂。二、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译文: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件件都了解的清楚,但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商兑:重大的案件,即使不善明察,也一定要依据(百姓的)意愿来处理。此条译文,疑问多多

5、。庄公乃一国之君,即使是军国大事,恐未必事事躬亲,而对“大大小小的案件”却件件过问,他还要文武百官干什么?因此,只有“重大”的案件,庄公才有亲自审讯的可能。“小大”应是偏义复词,其义在“大”。“虽不能察”之“虽”,课本注释为“即使”,这是正确的,故从之。但在老师教参上的译文对“能”不译为译,实际上是将其训为能愿动词“能够”,谬矣。因为既然“不能明察”,又怎能将案件处理得“合情合理呢?在老师的指导下,查玉篇能部:“能,工也,善也。”管子五辅云:“善为政者,田畴垦而国邑实不能为政者,田畴荒而国邑虚善”与“能”对举成文而互训。(参见劝学“非能水也条)“不能察”,就是“不善察”,乃是庄公含蓄委婉之辞。

6、如此,上下语意便顺通了。最后再谈必以情”。老B的教参上译为“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盖言其大意,未能揭示“情”所体现得内容。课本注“情”为“实情”,亦未得“情”之本旨。曹刿与庄公三问三答。曹刿首先否定了庄公对将相宗室得“小惠”,接着又否定了庄公对神灵先祖得“小信”。那么,曹刿为何惟独肯定庄公断案“必以情”,才是“忠之属”,并且“可以一战”呢?纵观曹刿之言,若能拨云见日,便不难发现其无不着眼于“民”,虽然当时尚无“民贵君轻”的系统论说,但曹刿的“民本”思想可谓端倪初露。庄公断案,只有“依据百姓的意愿和欲望”,百姓才会甘心服从;何况当时尚无专职的正规军队,打仗都是临时征兵于“乡工这才体现出曹刿之言

7、的真正内涵:治理国家社稷,必须顺乎民意,体察民情,这才是“忠之属也”。曹刿对战争取胜条件的分析,可谓鞭辟入里。查说文心部:“情,人之阴气有欲者。”段玉裁注引董仲舒日:“情人,人之欲也。”由此可见,“情”的本义是“人的内心之欲”,也就是“意愿与欲望”。史记李斯列传:“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此非土之情也。”柳宗元封建论:“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苏辙策问论:“人之所以同好者,生也;所同贵者,位也;所同欲者,财也。天下之大情尽于是矣。”以上之“情”,其义皆为“意愿与欲望:庄公断案尚能顺乎民意,不正是他取得长勺之战胜利的最本质性的原因之一吗?三、齐师败绩注释:败绩大败。商兑:败

8、绩,乱了车迹。这里指“军队乱了阵脚。”绩,通“迹工训败绩”为“大败”本无问题,但“败绩”何以称为“大败二课本注释并未注明。笔者初疑“败绩”为同义复词,因为同义复词有加重词义的作用,但遭老师的否定。随查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后得到证实:前者收“绩”的义项有五,后者收义项有四,却没有任何一个义项与“败”有丝亳的关联。汉语大词典收“败绩”词条,释义为“军队溃败”,其例引尚书汤誓:“夏师败绩,汤遂从之。”孔传:“大崩日败绩。”仅此而已,语焉不详,“绩”为何义,可谓“其为惑也终不解工经老师指点读现代经传大师陆宗达先生训诂简论四,茅塞顿开。陆先生指出,“败绩”之“绩”,是“迹”的通假字。春秋时期,“天下车

9、同轨”(见礼记中庸),战车的尺寸是统一的,虽“闭门造车”,其车轮的轨迹仍然是一致的。战车进退在同一轨迹之上,可以说有条不紊;但轨迹一乱,实际上是整个军队布阵乱了。故陆先生指出,凡车循道而行谓之“迹”,不能循道而行谓之“败绩”。据此,“败绩”可以引申为“大败”或“溃败工这样,毛亨所谓“大崩日败绩”也就不难理解了。“大崩”就是“全面崩溃”,这自然就是“败绩”了。然而,若将“大败”之训移入“齐师败绩”,恐怕亦未必稳妥。因为长勺之战尚在进行之中。如果说齐师已经“大败”了,“公将驰之”有何不可呢?而曹刿却“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岂不优柔寡断而贻误战机?其实,庄公、曹刿只是远远看见齐军“乱了阵脚”,而并没有溃不成军。也就是说,“败绩”的本义为“战车乱了车迹”,“乱了车迹”自然“乱了阵脚”,至于“大败”、“溃败”,是其本义的进一步引申。长勺之战,在“齐师败绩”的时候,庄公、曹刿只是认为战局已经开始明朗,但强大的齐军能否被弱小的鲁军彻底击溃,恐怕还需要看战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齐师败绩”就等于“齐师大败”,如此之言,岂不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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