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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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2023)26号)等规定,为规范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制

2、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资金,包括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试点资金”)和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资金”)。第三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评价,指导地市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

3、心项目申报、绩效评价、验收评审等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预算管理,下达拨付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审核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适时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评价,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揭阳等14个地市入选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各试点城市”),负责如实报送城市试点进展情况,做好专项

4、资金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文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应规定,负责城市试点资金的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入库、验收、资金分配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试点城市指定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城市试点资金的组织实施。对于入选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的地市,加强国家和省政策衔接,统筹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第七条获得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到专账管理、

5、专款专用,做好绩效自评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第三章城市试点资金支持方式第八条支持方向:(一)各试点城市应安排不低于8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开展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中小企业,由其自主选择数字化牵引单位进行改造,可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二)各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不高于20%的城市试点资金用于:1 .优先支持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2

6、.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制等方式,面向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信息安全等数字化转型相关综合服务,不包括政府咨询、课题研究、政策宣贯、供需对接、学科竞赛等费用;3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三)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支持对象:(一)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

7、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4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二)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属于前期已入选本试点城市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

8、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4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三)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的申报条件:1 .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属于本试点城市所选择细分行业范围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为重要佐证材料),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2 .申报项目在

9、广东省内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完工;3 .申报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即第九、十条第(一)点所列项目形式,采用“1+1+N”产业生态联合体所列出的清单产品,实施数字化改造);4 .申报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中的数字化改造奖补和贷款贴息政策,此情形除外);5 .各试点城市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支持标准:(一)各试点城市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奖补。1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

10、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改造项目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0月11日(含)以后,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成改造项目;3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二)各试点城市对符合申报条件、由数字化牵引单位建设、为制造业中小

11、企业提供数字化软硬件服务的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不包括政府信息化项目等)予以奖补。1 .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8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汕头、韶关、梅州、湛江、茂名、揭阳等6个试点城市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一般不超过30%比例、结合本地实际最高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具体奖励比例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项目投入时间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含),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工;3 .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

12、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不含税。(三)各试点城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采取事后补贴方式。1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完工项目,按照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2年(2025年12月31日前),贷款最低额度、具体贴息比例、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等由各试点城市按规定自行确定;2 .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3年10月11日(含),并在2025年12月31日(城市试点期满)前完工;3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以及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

13、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4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省财政贴息政策。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结款等,不予贴息。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可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规定比例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优先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第四章城市试点主要流程第十二条

14、各试点城市严格按照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的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备案版)执行,推动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原则上不对城市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试点城市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同意。第十三条各试点城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数字化牵引单位(即供应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牵引企业),每个细分行业的数字化牵引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时承担国家试点城市任务的地市可适当调整),作为各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牵头组织单位,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由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联合1类实施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N个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组建“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

15、为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第十四条各试点城市遴选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将联合创新意愿强、应用场景丰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并兼顾不同环节、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被改造企业应为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建立“一企一档:包括被改造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基础、改造环节内容、改造前后的数字化水平等。试点城市承诺完成的“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应为符合支持时间段内(2023年10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细分行业中小企业。其中,按照

16、城市试点组织方式(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结合实际组建产业生态联合体实施数字化改造),珠三角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中小企业不少于350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中小企业不少于200家。第十五条数字化牵引单位通过需求摸查、咨询诊断等方式,基于“1+1+N”的产业生态联合体,共同制定本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环节的产品清单,根据实际需求动态完善。各试点城市对数字化转型产品清单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产品功能、应用场景、服务案例、价格合理性说明、相关资质等,试点城市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产品价格应符合市场合理性,坚决防止虚高价格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

17、规行为。第十六条数字化牵引单位牵头与试点企业签订改造合同(可探索“1+1+N”产业生态联合体与试点企业签订多方合同等方式),做好改造整体规划,开展改造全过程管理,统筹推进改造项目实施。改造合同需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措施、实现目标、产品清单、价格明细等内容。改造完成后,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南等文件确定)。第五章城市试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七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第十八条项目申报:(一)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

18、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二)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提交资金项目申请至各试点城市。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九条项目审核:(一)各试点城市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项目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现场抽查审核(不低于30%比例)等工作,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如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项目单位需提供佐证材料,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包括与关联方发生产品服务交易的原因、价格公允性等,确保企业投入真实、奖补公平公正。(二)各试点城市按规定对

19、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下达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下达拨付资金,将本地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采购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各试点城市入库备案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进行书面抽查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审核。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如为事前事中扶持方式的资金项目,各试点城市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自主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将验收结果报省

20、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采购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各试点城市验收备案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进行书面抽查审核,视情组织现场抽查审核。第二十一条各试点城市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第二十二条对于入选国家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地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订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配套资金计划,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此配套资金参照省级中小企业数

21、字化转型资金要求进行使用管理。第六章促进中心资金支持方式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用政府采购、项目制等方式,确定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项目承担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采购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任务目标、绩效目标、实施期及其他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拨付资金,做好绩效评价、验收评审等工作;采购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协助跟踪评估全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情况及政策实施效果;协助做好试点城市的培育情况监测,对试点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核等;协助提供信息安全保障等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项目制承担单位建设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核

22、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人员等支出,不含税;项目制承担单位主要负责构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一路径一供给”矩阵库,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促进数字化转型产品和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应用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验收评审等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资金管理实施

23、细则;(二)申报通知;(三)分配结果;(四)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各试点城市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专

24、业机构,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期第一年结束(2024年12月31日)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在实施期第二年结束(2025年12月31日)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包括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包括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量等承诺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配套情况、资金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是拨付试点城市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按照优、良、中、低、差等次进行分档。对于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等次的,将视情采取督促整改、暂停或终止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1 .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等次的,结合实际情况拨付其余奖补资金

25、。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差等次的,不再安排未拨付给试点城市的其余奖补资金;2 .中期绩效评价结果为低、差等次的,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暂停或终止试点资格;3 .按照“奖优罚劣”原则,扣减资金额度可结合实际情况分配给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地市。第二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各试点城市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等工作。第三十条各试点城市、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

26、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申报单位、第三方运作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视情将失信信息纳入申报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中

27、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决策程序、管理使用合法合规,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于市场风险导致项目建设发生损失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进行评价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0o附件2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长期以来,我省将数字化转型作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先后出台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文件,持续投入真金白银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中小企业降本提质增效绿色安全发展,带

28、动全省重点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整体转型,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于2023年新增设立省级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在全国率先启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支持试点城市聚焦优势传统和战略新兴行业,组织数字化牵引单位、数字化集成服务企业、数字化软硬件企业等单位,推动中小企业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各个环节数字化升级。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二、编制过程按照工作安排,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在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

29、转型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前期省级专项资金政策实施过程中地市和企业反馈的情况,完成细则初稿,正式发函给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针对细则涉及信用措施,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并商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我厅对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细则具体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城市试点资金支持方式、城市试点主要流程、城市试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促进中心资金支持方式、监督检查及绩效评

30、价、附则等八章三十四条。其中,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和文件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定义解释、管理和使用原则;职责分工共4条,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各自职责;城市试点资金支持方式共4条,明确了支持方向、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工作经费使用方式;城市试点主要流程共5条,明确了执行实施方案、遴选数字化牵引单位、确定试点中小企业、梳理数字化产品清单、签订改造合同方式;城市试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共6条,明确了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配套资金使用要求;促进中心资金支持方式共1条,明确了促进中心项目确定方式、主要职责、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共9条,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要求;附则共2条,明确了细则解释单位和施行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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