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7074869 上传时间:2024-06-0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1.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哈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修改

2、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

4、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九条

5、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So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

6、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第十二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

7、转向灯的;(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五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

8、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六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

9、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九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

10、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照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11、:(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四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

12、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是,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六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汽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七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一年内有前款

13、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八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

14、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5、。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6、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

17、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

18、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19、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八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二倍处罚,并按照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

20、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消除该违法记录:(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四)因紧急避让或者协助警车、消防

21、车、救护车、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而有违法记录的。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22、(三)该违法行为被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二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第四十三条本市核发号牌的非营运小型、微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报连续或者累计停驶机动车达到规定天数,可以申请获取免费路边停车时间或者其他奖励。自愿申报停驶机动车获取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十四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

23、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

24、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是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四十八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

25、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第五十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第五十一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

26、合会等制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一)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二)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第五十三

27、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十四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

28、动车;(二)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人逃离现场或者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处罚。公告期满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

29、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了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并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接受处理。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查询,并在录入系统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30、、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记分。客运、货运、租赁等企业及其他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实际驾驶人的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提

31、供的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每宗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九条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驶离。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驶离并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移车

32、辆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六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安装具有摄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并记录行驶过程。鼓励其他车辆安装并使用具有摄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第六十一条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

33、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三)驾驶机动车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的;(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五)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记录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笔录;(二)在线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34、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在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四)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在线签收,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第六十四条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

35、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从事路面巡查的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全面履行路面巡查职责,依法纠正查处路面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疏导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车载电子监控设备流动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

36、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

37、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六)不履行法定职责;(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七十一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38、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第七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年,是指自然年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处罚有罚款幅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