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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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安乐死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甘商要生命是一切的根基,安乐死涉及这个最根基的问题,所以成为当前最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与医学、法律、伦理、社会学、宗教哲学以及心理学等学说密切相连。安乐死的存在并非强制剥夺他人生命,而是通过较为人道的方式满足死者的生命安乐得离开,其目标不是单纯的死亡,而是让死亡高质量,是病人或者病人无意识的前提下由其家人自愿申请而进展的借助科学手段让人的死亡过程由痛苦转为安乐,防止或减轻病人在失去生命的过程中所忍受的身心上的双重的摧残折磨。尽管其目的都是死亡,但是用安乐的死亡代替痛苦的死亡。当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在根据本国特点进展安乐死立法,不过大局部国家对此都持

2、观望态度,而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基本都是空白,此外,西方国家主要受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对安乐死立法所产生的影响与我国的儒家文化思想对于法律思想产生的影响不尽一样,所以,需要在借鉴国外就安乐死的赞成和反对的根基上,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展实施可行性的分析。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可行性AnalysisthepossibilityoftheeuthanasiaimplementationinChinaAbstractz1.ifeisthebasisforeverything,euthanasiainvolvesthemostbasicproblems,sobecomeoneofthemos

3、tcontroversialtopics,fromthedateofeuthanasiasincebirth,andmedicine,law,ethics,sociology,religion,philosophyandpsychologydoctrinecloselylinked.Euthanasiaisnotmandatorypresencedeprivationoflife,butthelifeofthedeceasedtomeetthemorehumanewaycomfortablythroughtogetout,thegoalisnotsimplydeath,buttothedeat

4、hofahighquality,thepatientorthepatientisunconsciousvoluntarybasisbyfamilydeathapplicationprocesscarriedoutbymeansofscientificmeanspeoplesufferingintohappiness,toavoidormitigatethedoubleravagesofpatientslosttheirlivesintheprocessenduredphysicalandpsychologicaltorture.Althoughitspurposeisdeath,butwith

5、thedeathofwell-beinginsteadofapainfuldeath.ManyWesterncountriesarecurrentlycarriedoutinaccordancewithnationalcharacteristicsofeuthanasialegislation,butmostcountrieshavealladoptedtheattitude,andour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inrespectofeuthanasiaarebasicallyblank,inaddition,theWesterncountriesmainlyaff

6、ectedbyChristianityandIslam,euthanasialegislationarisingfromtheimpactandinfluenceonourcultureConfucianthoughttoproducedifferentlaws,soyouneedtolearnfromabroadinfavorofeuthanasiaandtheoppositiononthebasisofcomprehensiveimplementationofChinasactualsituationfeasibilityanalysis.Keywords:euthanasialegisl

7、ationimplementationpossibility目录一、安乐死的背景1一)国外安乐死相关背景1(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1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2一)立法依据2二)立法分析3(三)安乐死立法与宪法3(四)安乐死立法与刑法4(五)安乐死立法与民法5(六)安乐死立法与行政法5三、安乐死适用6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6二)安乐死的使用条件6(三)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方法7(四)安乐死的相关实施程序7(五)违反安乐死法律的刑事责任处理8四、对安乐死的建议9一)明确安乐死的法律定义9(二)安乐死的相关证明9三)尝试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展公证10结论12致谢语13参考文献14一、安乐死的背景(一)国外安乐死

8、相关背景参照权威信息可以证实,安乐死是由英国民间开场。此外,美籍作家拿达里.安吉尔在其著作中也提到:“安乐死运动在英国起步比较早。英格兰和美国分别在二战前夕和二战期间形成自愿安乐死团体,随后,荷兰、日本和德国也分别在七十年代开展了各自的自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的世界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指出:“生的意志和“死的权利都必须受到尊敬。而于1987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第三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那么回应称:无论安乐死的申请是出自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对人类实施主动安乐死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被动安乐死那么不受反对。安乐死自其诞生之日开场,就争议连连。荷兰凭借其特有的医疗生态和法律文化,社

9、会对于安乐死承受程度较高,所以早2000年荷兰国会成认安乐死和医师助死合法,并且相关法律在2001年正式生效。随后,比利时在针对荷兰安乐死相关法律进展丰富和完善后,于2002年5月将安乐死合法化。而在亚洲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是日本。不过日本的安乐死相关法律是有条件的成认,其刑法中对死亡的规定有:“受被杀人嘱托或者的到其承诺后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监禁。但具体针对安乐死进展的相关处分并不按照刑法规定处理,而是借助法院以往案例对安乐死进展有条件的认可。荷兰和日本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与之相对的英美法系那么对安乐死态度较为保守。尽管英国作为较早存在自发安乐死的国家,但是其整体民众对于安

10、乐死仍持反对态度,不过,尽管英国对待积极安乐死仍然坚决反对,但是消极安乐死却痛过了英国的司法审查,使其可以有条件的实施。此外,尽管美国各个州都有相关法律严禁积极安乐死,不过,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在1976年却通过了?自然死亡法?,这也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消极安乐死法。(二)我国安乐死相关背景尽管我国不是自愿安乐死最先发起的国家,但是,安乐死这个话题在我国已经被提及了数千年之久了。早在唐朝时期,有着安乐死含义的“善终一词就已经出现在佛教的净土宗的一本经书一一?安乐集?之中了。在近代,我国安乐死开场的时间也早于荷兰等国,早在1925年时候,孙中山先生因为肝癌晚期,每天都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最后,孙中

11、山先生同意了医生给予的建议一一采用大量服入安眠药的方式进展安乐死。建国之后,由邓颖超同志首先提出安乐死建议,之后基本每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有很多代表要求将安乐死列入法律。对于安乐死,我国法律层面的解释是:安乐死属于成心杀人罪。不过就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安乐死的实质仍然构成了形式上的杀人罪,这事违法的行为,但可以从轻处理;第二种是尽管安乐死构成了杀人的结果,但是,前提是病人无法再度忍受疾病的折磨,属于提前完毕生命的医疗行为,尽管有杀人的事实,但是其属于医疗行为,所以不可以定为杀人罪。尽管安乐死在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支持,但是通过安乐死放弃的方式已经在民间广为采用。我国的北京等

12、大城市很多都在偷偷进展安乐死,当然,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主动提出,还需要与家属商讨后,经过同意,再由医生帮助进展。据可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早在2001年就已经有74%的人赞成安乐死,并且该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可以看出,我国的公众已经逐渐具备了安乐死的认同感。二、安乐死的法律分析(一)立法依据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安乐死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基本之处。目前,我国宪法中就生命权的问题尚未立法,对于公民的自身生命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我国的宪法第37条指出:“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自由。而死亡本身也就是一种人格选项,选择死亡是每个人的权利,由自己选择的死亡,本

13、身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针对此观点,反对者认为生命本身是有益于社会,支持了安乐死就是在损害社会的利益。人权是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对于人权,我国相当重视。人权的定义,就是在特定时期,人们基于本质和尊严所应当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组成构造,保障人们在最基本的存在和开展方面的权利。我国在?民法通那么?中指出公民不可以随意处理自己的生命,但是我国就自杀问题并未有任何的规定,也就是默认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生命。(二)立法分析法律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标准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开展。从患者角度来看,患者有摆脱病魔纠缠、自主决定生命去留的自由。纵观全球法律,秩序永远都是排在自由之下的。更何况,

14、每一件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只要将安乐死控制好,是会对社会和个人都有益的。所以,国家应该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措施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例如,具体标准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相关的审查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将安乐死坏的一方面严格控制。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立法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之前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我国目前已经有四分之三的公民赞成安乐死,而那些身患绝症的患者,更是对安乐死表示赞成,所以,以保障社会稳定作为条件对安乐死进展立法,从而做到对人权的尊重。(三)安乐死立法与宪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法律的基本,任何法律都不得凌驾其上。所以,需要对安乐死法是否与

15、宪法冲突进展深入研究。1、安乐死与违宪?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却未制止公民本人,所以,公民有权自主选择死亡。法律没有制止的,那么就是自由的,所以公民有权选择安乐死,社会在不断进步,对于人权也越来越看重,所以绝症患者有权选择安乐死,并未违宪。2、安乐死与生命权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原本不被成认的生命自主权如今已经得到成认,所以,生命权和安乐死权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丰富生命自主权的内涵来解决。生命自主权是一种权利,权利就可以被放弃使用,所以放弃了求生的权利,那么就可以选择安乐死了。3、安乐死与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16、物质帮助的权利。不过宪法规定的延续公民生命仅是责任,却不代表国家有权强制公民延续生命,公民可以选择放弃物质帮助权,所以,安乐死并未违反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四)安乐死立法与刑法刑法与安乐死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可以看作是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符合安乐死法相关规定那么属于合法,不符合安乐死法规定的安乐死行为却需要酌情而定。1、病人并未要求安乐死,却被执行安乐死,这种属于违反生命自主权,属于成心杀人,应以刑法处理。2、尽管病人要求安乐死,但所执行的方式超出安乐死范围,安乐死本身就注重的是过程,既然未做到有尊严的、无痛苦的死去,那么这就属于犯罪。3、如果病人因为误诊而被执行安乐死的,倘假设在借助先进手段、正

17、规流程慎重的诊断后仍然发生了误诊的,医生免责;如果流程不正规的,应当判定医生医疗事故;如果成心误诊,那么应判定医生违法。安乐死与成心杀人之间存在很多区别,例如出发点不同,安乐死为解除患者痛苦,成心杀人的那么是出于利益;实施者不同,安乐死的由专业的医护人员执行,非医护人员执行那么是成心杀人;手段上的区别,安乐死是借助药物等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成心杀人那么是采取一切手段剥夺生命;性质上也有区别,安乐死是善意的,成心杀人那么是恶意;主动方的区别,安乐死是被安乐死本人自愿,成心杀人那么是实施者自主决定。所以安乐死与成心杀人存在较大区别。(五)安乐死立法与民法安乐死主要可能与生命权损害赔偿、死亡请求权、

18、继承法等产生冲突。1、安乐死与生命权损害赔偿安乐死合法后,实施安乐死本身并不损害生命权,但安乐死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条件进展,否那么要认作对生命权的侵犯,并进展民法的相关赔偿。2、安乐死与死亡请求权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安乐死合法后,有病人请求安乐死,是否容许帮助其安乐死。该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安乐死相关规定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如果明确安乐死所需要的各项材料,只有具备“预留医疗指示和“存在意愿预嘱以及众多专家就病情的诊断书等多份文本文件后,才可实施安乐死,否那么将于拒绝。3、安乐死与继承法间问题死亡时间影响了权利状态,死者财产和债务的分配权都会随之变化,安乐死并非自然死亡,所以就安乐死后遗产问题也需要

19、在继承法中进展单独标注,如此才能顺利和合法处理安乐死后继承权的问题。(六)安乐死立法与行政法安乐死决定了生命的存在与否,同时由于我国的国情密切相关,所以安乐死立法应当被归入行政法,并且就行政主体在安乐死过程中的管理监视责任进展严格规定。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最重要的,所以对待安乐死需要非常的严谨、慎重,需要在行政监管下公开严格的执行。面对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就需要行政机关凭借其公信力对安乐死的执行进展监视和管理,确保安乐死过程的公正。尽管安乐死是需要由患者本人提出,但并非患者都是因为无法忍受病痛或者即便已到晚期,很多情况是因为不够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导致很多人没人民币看病不得不选择死亡。所以实

20、际上我国应当加速推进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同时还需要建设完善的医疗保障机制,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某些病人以及某些即便承担局部费用。所以在安乐死过程中,福利保障部门也需要尽自己的一份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对于安乐死的重视程度,通过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人员在安乐死过程中表现的监视不力、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的进展约束和惩罚。具体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处理。三、安乐死适用(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第一种安乐死使用的对象是已经被现代医学彻底放弃治疗的患者;第二种适用对象是饱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已经徘徊在死亡的边缘、继续救治和放弃治疗只存在死亡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在痛苦中死

21、去的区别、并且继续政治也无法阻止病情继续加重的患者;第三种适用对象是已经被巨大的痛苦彻底摧毁精神和心理的人;第四种适用对象是不是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但安乐死的申请人须建设在其本人申请的前提下,其家属单独提出予以拒绝。(二)安乐死的使用条件之所以对安乐死的使用条件进展限制J,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不法分子以执行安乐死逃脱成心杀人的罪名以及安乐死的滥施。安乐死的事情有以下几种前提,第一种是通过高级医院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科主任借助现代医疗手段确诊该病人无药可医并且即将死亡;通过高级心理医生在保证患者清醒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检测确认病人已经无法承受其所承担的痛苦,并且已造成精神崩溃;第三种是病人仍然

22、清醒可以表达自己的思想,其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本人的真实委托和同意,如果病人已经失去了意识,那么其直系亲属可以进展安乐死实施申请;此外还需要保证医院的医师和心理医生与病人患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三)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方法本着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以及表达安乐死其安乐的本质,所以执行安乐死的方法应当是短时间和如同苦的。例如辅食或者注射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发挥作用并且没有任何痛苦的药物,保证被执行安乐死的人在执行过程中不遭受任何痛苦,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在执行安乐死之前对被执行安乐死的人进展麻醉剂注射。对于一切无法保证被执行人安乐的死去的方法予以制止。此外,可以通过对安乐死的

23、药物以及计量进展严格的控制以防范安乐死的滥用。(四)安乐死的相关实施程序安乐死从申请到批准到执行都应该有详细而正规的流程规定。第一步安乐死申请:重病患者其本人或者家属就患者所患病症以及面临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先书面上的申请或者委托;精神方面疾病的患者其安乐死申请不得由亲属代替,必须本人进展;对于恶性传染病病人,只有其本人以及家属共同请求安乐死,安乐死管理机构才予以承受申请。第二步是安乐死申请审查程序: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其他申请安乐死的患者需要再度被高级医院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等共同会诊,并且借助现代医疗设备设施进展准确诊断前方可决定是否批准申请,对于精神病患者申请的处理是通过高级心理医生

24、对精神病患者进展测试和评估之后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第三步是安乐死执行操作程序:首先司法机关对安乐死申请内容和诊断结果进展再度分析和确认,确定真实合法之后在再进展安乐死的执行时间、地点以及执行人员确实定。此外,安乐死的执勤人员不得低于两名,并且身份都需要是医护人员。所有的安乐死执行人员在操作程序完毕之后都需要相关材料上签字并进展归档和保存。(五)违反安乐死法律的刑事责任处理违反安乐死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没有通过医院诊断和法律批准,私自实行安乐死的行为;第二种是安乐死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第三种是视人道精神于不顾,通过充满痛苦的方法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1、

25、未通过医院诊断和法律批准就私自进展安乐死的行为动机还分为动机善良的类型和动机卑劣的类型对于动机善良的类型,是指患者尚未提出安乐死申请或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被驳回,之后由医护人员或者患者亲属或者是患者亲属请教医护人员对于患者执行安乐死的行为,这构成成心杀人罪,不过因为动机善良,所以可以酌情从轻处分;对于动机卑劣的类型,是指患者在被亲属所强迫的情况下提出安乐死的申请并且通过了医院诊断和法律批准,该情况构成成心杀人罪,此外动机不良,所以应该从重处分。2、对于安乐死执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在提交安乐死申请之后,相关医院和法律的审查人员并未能做到尽职尽责、认真审查,从而

26、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并且导致医院和司法机关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坏,对于该种情况,相关人员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进展处理。3、视人道精神于不顾,通过充满痛苦的方法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指完全忽略人道主义精神,采用残忍、充满痛苦的完毕生命的方法对对安乐死申请患者执行安乐死,并且影响恶劣,对待参与一次安乐死过程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监视和执行人员,都应进展行政处分处理,如果情节极度恶劣,相关人员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进展处理。人们对于死亡的观念正在不断随着社会、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开展而产生潜移默化的变化。当前很多国家曾经对安乐死明令制止,但现在已经开场将安乐死通过法律,借助法律对安乐死进展管理,并且赞成或者选择安乐死

27、的人也越来越多。首先我国是一个开展中国家,其次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影响和悠久的儒家思想的熏陶,让我们很难承受安乐死这个选择,同时也是在间接的阻碍我国的开展进程。随着国人的思想越来越国际化,以及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生活的蒸蒸日上,社会价值和生活质量也越来越被人重视,这也是安乐死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受的原因,可以说,整个社会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将安乐死作为现代死亡方式的首选。四、对安乐死的建议(一)明确安乐死的法律定义想要给安乐死立法,就必须先要给俄罗斯一个法律上的明确定义,安乐死的存在其本质是为了解决人类的痛苦。尽管现代医学不断开展,但依然有某些疾病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可以治愈的范围之外,这些疾病让患者

28、的精神和肉体受到无以复加的摧残,所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在经过患者本人同意之后,由医护人员负责将执行安乐死的相关药物注射到被执行人体内或者让被执行人送服,这是一种医疗服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让病人沧州痛苦的情况下完毕自己的生命,无需再忍受疾病的摧残,安乐死同时也是再维持一个人最后的尊严和利益。所以对于安乐死可以进展如下定义:在患者自愿要求解除其死亡前痛苦的前提下,配合患者要求,借助药物等手段缩短患者的死亡过程,让患者不再受到疾病等痛苦对于一些精神和肉体的摧残,让患者平静、无痛苦的死去。(二)安乐死的相关证明尽管立法可以促进安乐死的实施,但首先应该需要相关证明来证明安乐死的资格。1、生前授权提倡患者

29、在在被执行安乐死之前,能够留下有效的书面文件为自己申请安乐死的相关说明以及执行安乐死的授权,以及在假设患者本人病重到达无法表达意愿的程度时,可由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医生执行安乐死,这种方式既可以证明患者被执行安乐死是出于其本人意愿,也可以保证执行安乐死的相关医生和亲友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其中“有效授权可以举例为:“当我(患者本人)无法再度忍受病痛的折磨或因此而失去意识,可由我的直系亲属或者医生对我执行安乐死。2、价值观证明生前授权是建设在病人清醒并具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人会因为突发状况而失去自我意识变成植物人,针对此状况,其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患者在正常状态下日常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

30、来对病人本人的个人意愿进展举证,并通过相关专业机构和司法机构进展分析判断,并且以此作为是否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证据。(三)尝试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展公证为保证安乐死的公正性,可由公证处为安乐死进展公证,执行方法如下:1、在患者申请安乐死阶段由法院指定公证机关到场进展公证,公证人员需要保证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书写申请书的现场,此外,还有法院专门指定的医师对患者进展检测,确保患者精神清醒。法院所提供的申请书也必须是法定标准格式,申请书上病人所写内容为自己难忍病痛以及选择死亡的是其本意。需要保证内容与患者所想一致。公证员在保证公正的同时,还需要制作相关的视听材料,最后与申请书和公证书一起交由法院保存。2、医

31、师的诊断公证人员到场,确定法院指定的本医院的至少一名权威医师和其他医院的至少两名权威医师在保持独立的情况下对患者进展诊断,并且其出具的诊断证明都要盖上医师本人和其所在医院的公章。3、批准实施安乐死在患者的安乐死申请得到批准后,公证人员需要保证法院及时的组织进展打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患者、患者即将授权的医师、患者的亲属和朋友、法院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到场,此外,?实施安乐死协议?也必须是标准格式,公证人员必须保证授权内容与患者意愿一样。4、安乐死的执行从安乐死的实施方案、方案书、患者家属的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在方案书的签字、法院备案和药物的领取等都需要公证人进展公证。结论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的不是生

32、与死的抉择,而是以若何的方式走完这人生最后的历程,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安乐死不是生与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质量的问题。安乐死自诞生开场,支持和反对的呼声就非常强烈,很多人都将安乐死执行或者拒绝看得非常简单,事实情况是,安乐死一直没有停顿过,并且为社会带来了很强烈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安乐死之所以存在那么多争议,是因为在操作上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认同,有些形式的安乐死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有些那么必须被法律制止,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该种方式的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精神,是否符合伦理思想。关于安乐死的争执已经存在了快一百年,尽管全球的众多组织都在大力促进安乐死合法化,但却只有

33、寥寥几个国家对其立法,希望我国在时机成熟时,也将安乐死合法化,致谢语眨眼之间,大学就这么即将完毕了,大学生活里,我们开心过,我们迷茫过,我们失落过,遇到困难有想过放弃,有过跌倒,每一次都鼓励自己,然后勇敢的爬起来继续走下去。终于,迎来了毕业,虽然最后一学年下学期不用上课,但是需要忙的事情也很多,为就业而忙,设计简历,论文等等,深感心累。在这个即将要踏入社会,面对就业的季节里,我恍惚了,又是辞别的时候,心怀十二分的不舍。在此,我首先感谢我的指导教师自己填上,本论文的设计是在自己填上教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从框架的完善,到内容的扩大,和格式的标准,自己填上教师都是很严格的要求我们,力求完美。我在此

34、再次对自己填上教师的付出表示感谢。同时本论文完成过程中也得到了各位答疑教师及相关教师的指导帮组,感谢你们陪同我们走过了这几年的大学生涯,谢谢这些年以来你们的谆谆教导。参考文献1龚玲燕.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U1.知识经济.2011.(16)2刘长伟.安乐死在现代刑法中可行性依据J.知识经济.2007.(12)3张言敏.浅析安乐死在立法上的可行性J.经营管理者.2011.(17)4安玉林.合法化在加拿大取得重大进展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1999(12)5荣良忠.我国安乐死立法假设干问题研究D.南京:南京医科大学.20076叶晓川.李定铁.生与死的冲突与抉择U1.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35、(12)7张赞宁.关于安乐死的几个问题一与林亚刚同志商榷J.法律科学.1991.(2)8徐显明.人权研窕D.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29周世中,黄竹胜.法的价值及其实现D.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10李建华.法律伦理学D.2002.111陈藩.临终关心与安乐死曙光D.中国工人出版社.2004.912任强.为法律赢得神圣一中西法律观念的信仰根基反J.法制与社会开展.2004.513梁剑兵.安乐死假设干法律问题思考U1.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4.314王申.法律文化层次论一兼论中国近代法律文化演进的假设干特质J.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学报.2004.1115刘三木.关于安乐死的假设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1.法学评论.2004.616张光杰.人权是什么一三种阐述与一个答复J.当代法学研究.2002.117刘国涛.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根基J.比较法研究.2004.18李惠.安乐死伦理问题的是与非U1.法律与社会.2004.319孙国平.从“十恶看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J.研究生法学.2003.220庞宇.安乐死及心理社会评估在实施中的重要性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1996.121王红漫.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U1.现代法学.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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