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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管理制度.出生缺陷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为全面地了解本院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根据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报告制(一)对引产胎儿、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实施登记、核对和报告制度。(二)由首诊医师填写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并将出生缺陷情况在病历中进行具体描述和诊断;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三)无法确诊的报告科主任,在24小时内组织院科两级会诊;会诊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与产妇及家属沟通,签好沟通记录。(四
2、)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活产儿,首诊医师应告知产妇和家属到专科或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做好记录并签好告知书。(五)首诊医师提供随访服务和完善随访登记。二、超声科、医学检验科等辅助科室应做好产前筛查与相关登记,按规定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出生缺陷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出生缺陷报告卡与出生缺陷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妇幼办,保证出生缺陷监测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出生缺陷监测资料管理应遵从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和非相关人员透露任何患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