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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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6年以来,对规范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4月30日,昆明市共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42家,其中,主城五区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18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4381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45823人;主城五区以外9个县(市)区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24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740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775人。行业管理部门在贯彻实施办法过

2、程中不断汲取经验,采取了系列措施,促进行业从无序发展到逐步规范。但随着行业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面临了新形势,出现了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持续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修订的过程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运输的新业态,其运营、组织模式相较于传统运输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作链条长、利益主体多、结构层次复杂”的特点,一直以来,是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厘清权责、压实责任、强化管理、维护稳定,办法拟提升立法层级,作为2023年地方政府规章预备类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了立法调研和起草。经调研,考虑到维护法制统一,保持立法之间的衔接性,2024年度,将办法列入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类项目进

3、行修订。前期,起草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在初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部门集中研究论证,形成了现在的稿本。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坚持以守牢安全为红线、以规范经营为导向、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压紧压实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各方职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体现了强化行业监管的基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修改办法的名称。由于网约车管理立法已有“一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条例(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一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作为上位法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按照云南省

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将办法调整为细则,体现政策的实用性、准确性,也便于辨识。(二)调整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昆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工信、工商、质检等部门统一调整为规范表述。(三)明确网约车规模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细则第五条明确建立网约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巡游车、网约车运力规模,在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的同时,兼顾行业融合发展和社会稳定。(四)增加行业协会有关条款。细则第七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五

5、)推进网约车经营许可制度改革。按照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要求,推动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转办问题整改落实,细则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细化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平台、车辆、驾驶员分级分类许可制度,破除网约车平台行政许可地域分割掣肘,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全市一本证”,在昆明市主城五区获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要求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不再强制要求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车证、人证实行属地化办理,提高办理的便捷性、实效性,促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六)适当提高网约车的准入条件。细则第十二条结合昆

6、明市行业发展实际,参考其他城市经验,适当提高了网约车准入门槛,体现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七)完善车辆、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分别明确车辆、驾驶员、平台退出运营服务的要求,便于准确掌握运力及从业人员规模、平台管理状况,实现精准、科学化管理。(八)压实网约车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检验、培训教育、日常监管责任和利益分配原则,从源头上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九)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权利义务,推动网约车经营全链条监管,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十)细化网约车驾驶员、乘客责任。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网约车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的规定,压牢网约车经营服务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优质服务责任,明确乘客乘车的义务。(十一)优化行业管理服务方式。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平台、车、人的信息化监督机制,推动管理的高效化、科学化。(十二)增加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管原则。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属性和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便于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十三)细则还对法律依据进行了补充、对网约车驾驶员营运注册进行了规定、对乘客拒付车费情形进行了明确、对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信用建设要求进行了细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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