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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城市地下道路工程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5月前言为适应城市地下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调研多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及杭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城市地下道路工程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本导则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运营管理中心、地下人行通道。本导则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开。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
2、单位: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浙江数宇交通科技公司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刘晓东马文澄王小红杨燕刘长宝王晓春邵敏施云琼杨书林叶倩温迪凡翟雨森李超群叶韶华沈碧辉金樟其徐灵华姜锡敏罗丹陈楠王紫娟吴火军吴世明高伟周银峰张西厢林志军解翠翠王燕平胡贤国主要审查人:吴珂王健赖庆林刘松涛张迪吕鑫何江孙伯春沈瑞田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24年6月1日1总则1224 建筑防火54.1 一般规定54.2 耐火极限与构造措施54.3 安全疏散与救援65 消防设施95.1 一般规定95.2 消防给排水与灭火设施95.3 防烟与排烟系统115.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135.5 消防
3、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155.6 消防电气165.7 紧急通信176 运营管理中心186.1 一般规定186.2 运营管理中心186.3 综合监控平台187 地下人行通道207.1 一般规定207.2 建筑防火207.3 消防设施21本标准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条文说明241总贝!l1.0.1为预防城市地下道路和地下人行通道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地下道路和地下人行通道工程的防火设计。城市.地下道路和地下人行通道改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可参照本导则执行。本导则不适用有商业功能的地下人行通道。1.0.3城市地下道路和地下人行通道的防火
4、设计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2术语2.0.1城市地卜道路Urbanundergroundroad地表以下供机动车或兼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路。2.0.2地下车库联络道undergroundgarageconnectingpassage用于连接各地块地下车库并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地下车行道路,简称地库联络道。2.0.3人行横通道pedestrianwalkway连接2孔及以上隧道,在紧急情况下供人员疏散或救援人员出入的通道。2.0.4车行横通道VehiCIePaSSage连接上、下行隧道,在紧急情况下供救援车辆或救援人员出入或供车辆交通疏解的通道
5、。2.0.5疏散辅助通道evacuationauxiliarypassage用于单孔隧道、地库联络道或地下人行通道等工程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至相邻地块/区域的通道。2.0.6地下人行通道undergroundpedestrianpassage地表以下仅限于人员通行,以连接不同地块地下空间的人行通道。不含带有商业等功能如地下街、地下纳凉点(人防)等的人员通行通道。2.0.7人行地道pedestrianunderpass下穿道路或穿越轨道交通线供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城市交通附属设施。2.0.8综合监控平台IntegratedmOnitoringPIatfOrm对城市地下道路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
6、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处理能力的系统平台,简称综合监控平台。3基本规定3.0.1城市地下道路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火灾规模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制定相应的防火设计方案和应急救援策略。3.0.2城市地下道路防火灾应按一座隧道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设防。3.0.3城市地下道路应按隧道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隧道火灾危险性分类用途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150015005002W500一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30003
7、00015001500500Z500仅限人行或通行非机动车Z1500Z1500注:1)2为隧道封闭段长度。2)本表对通行危化品车隧道提高了一个防火等级。实际营运中,危化品车尚应在监管和保护状态下通过隧道。3.0.4城市地下道路防火设计宜根据其交通功能、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状况等因素,参考表3.0.4合理确定火灾热释放率,并应据此进行火灾通风排烟、人员疏散设计。表3.0.4燃油车辆的火灾热释放率(MW)车辆类型小轿车货车集装箱车、长途汽车、公共汽车重型车火灾热释放率3510-15203030-1003.0.5城市地下道路不宜在同一通行孔内布置双向交通。当断面布置有困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8、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的相关规定。3.0.6人行地道通行非机动车时只能推行,不得骑行。3.0.7城市地下道路内应设置交通安全标志,与消防相关的交通安全标志应采用电光标志,所用电光标志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D70/2-2014第4.2.54.2.9条和第4.2.16条的规定,其中疏散指示标志尚应符合本导则第5.5.3条的规定。3.0.8城市地下道路应根据规模和管理需求设置运营管理中心。运营管理中心除应具备交通监控、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外,还应具备相应的防灾报警、联动控制、应急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功能。4建筑
9、防火4.1 一般规定4.1.1 特长城市地下道路应作消防专项设计。4.1.2 城市地下道路内不应敷设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4.1.3 城市地下道路建筑限界应与可通行的消防车要求相匹配。4.1.4 地库联络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应满足各种管线、检修设备等的布置空间。4.1.5 地库联络道宜按单孔单向通行设计。4.1.6 长距离地库联络道单向单车道布置时应设置连续式紧急停车带。4.1.7 地库联络道内不得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人行横道线。4.1.8 一、二、三类隧道应采用阻燃沥青路面。阻燃沥青混凝土路面指标应符合根据现行标准道路用阻
10、燃沥青混凝土GB/T29051的规定。4.1.9 各类管线、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密实。4.1.10 除嵌缝材料外,城市地下道路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4.2 耐火极限与构造措施4.2.1 地下道路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2.1.3条的规定。4.2.2 隧道顶部应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内衬,其设置与保护范围应满足以下要求:1圆隧道拱顶,且与侧墙装饰板搭接不小于0.5m。2矩形隧道顶板及顶板下不小于1.Onl范围内侧墙部分,且与侧墙装饰板搭接不小于0.5mo3隧道顶部安装风机、灯具等设备的预埋件
11、。4.2.3 城市地下道路内排烟道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Oh,且应采用与地下道路承重结构体相同的升温曲线进行测定。4.2.4 城市地下道路内的地下设备用房、风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的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2.5 城市地下道路的每孔行车空间可视为一个防火分区。4.2.6 人行横通道的两端应设置钢制A类甲级隔热防火门。4.2.7 车行横通道应设置钢制防火、防烟卷帘。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Oh,并应具备现场和远程控制开闭的功能,其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4.2.8 地库联络道不应与人员密集
12、场所相连通。在地库连通口处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1应设置2橙间距不小于26m,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钢制防火、防烟卷帘。2防火卷帘应由两侧相关方分别控制;3防火卷帘旁边应设置疏散辅助通道,并符合本导则第4.3.10条之规定。4.3安全疏散与救援4.3.1 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出入口。水平疏散救援通道、垂直疏散救援通道或二者的组合可作为疏散救援通道。疏散通道应保持连续性。4.3.2 城市地下道路内的人行横通道口部、人行疏散通道连通口、疏散辅助通道口部等均可作为安全出口。4.3.3 双洞单向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人
13、行横通道的间距或人行疏散通道入口间距宜为25Onl300m。4.3.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小于2.1m,与隧道之间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作为防火分隔。4.3.5 人行疏散通道设置在车道层下方时,可通过辅助疏散设施下滑逃生口或楼梯踏步进入,疏散通道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可按表4.3.8进行测算。下滑逃生口、楼梯踏步等设置应满足隧道内人员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条件时宜采用楼梯形式,其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50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6(.2下滑逃生滑口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20m,滑道净高不应小于1.5m。3下滑逃生口及出入口采用盖板形式,其盖板应能承受行车荷载并便
14、于开启。4楼梯、滑梯净宽均不宜小于0.811u4.3.6 单洞双层地下道路在上、下层车道之间宜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入口间距不应大于100nb楼梯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60。4.3.7 单洞城市地下道路,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出口,疏散出口间距不宜大于250300m。4.3.8 火灾时城市地下道路的人员安全疏散时间不宜大于15min疏散通道各部位的最大通过能力可按表4.3.8进行测算。当设有重点排烟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时,安全疏散时间可放宽至20mio表4.3.8隧道疏散通道的各部位最大通过能力部位人/s宽度人行横通道3.0门宽度不小于12m下滑逃生口0.3滑梯宽度不小于0.8
15、m上下车道孔疏散楼梯1.0楼梯宽度不小于0.8m4.3.9 城市地下道路埋深大于IOm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4.3.10 疏散辅助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疏散辅助通道的墙应为实体防火隔墙,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疏散辅助通道面积不应小于6m,,且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2m:3疏散辅助通道的疏散门间距不应小于4m,净宽不应小于0.8m;4.3.11 水底双孔隧道的车行横通道间距、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距宜为100Onr1500m,非水底双孔隧道的车行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00Omo当地下道路内设置重点排烟设施、自动灭火设施时,车行横通道间距、车行疏散通道入口间距可根
16、据实际情况论证确定。4.3.12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小于4.5m;其与行车孔的连接处宜呈喇叭口。4.3.13 成环的地库联络道应至少在相对分散的两个方位上各设置1处直接接入城市地面道路的地面出入口。4.3.14 城市地下道路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4.3.15 城市地下道路内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与车道或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出口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
17、全出口;2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而可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大于20011?时,可利用城市地下道路内的安全出口,设备用房疏散门至该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3当风机设置于风道内且按无人值守设计时,该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但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并设置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且两个疏散出口间距应大于5m5消防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除四类隧道和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其他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泡沫消火栓系统。5.1.2 长度大于100Om的地库联络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5.1.3 城
18、市地下道路消防用水量、消防设备供电时间应按一座隧道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5.1.4 城市地下道路消防水量计算应按隧道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5.1.5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5.1.6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5.2.1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地下道路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2当市政给水管网采用两路供水且供水量满足城市地下道路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且市政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5.2.2 当市政给水管网流量和压力不能满足消防要
19、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泵房宜结合或靠近运营管理中心、应急救援站设置。5.2.3 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5.2.4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11?,最低有效水位距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0自动水灭火系统根据喷头需求压力确定,最小不应小于0.IOMPao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5.2.5 城市地下道路的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1.
20、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1.s.对于长度小于100Om的三类城市地下道路,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1.s和201.so5.2.6 一、二类隧道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O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Oh.3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低压力不应小于0.30MPa,水枪充实水柱按13m计算。4隧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当为双向单洞或单向通行但大于3车道时,应双侧间隔设置,每侧间距不宜大于50m。5单侧设置消火栓的箱体内应设单头单阀消火栓2只和配套的水枪、水带。6城市地下道路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采用阀门分隔成相应的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
21、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大于5处。7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8城市地下道路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每端出入口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距隧道出入口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隧道出入口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隧道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水流量。5.2.7 城市地下道路内泡沫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火栓
22、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宜与消火栓箱同址设置。2应配置带开关的吸气型泡沫枪,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301.min,射程不应小于6mo3应选用环保型3%型水成膜泡沫液,容积宜为301.,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宜采用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mino4最不利点泡沫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35MPa,泡沫系统用水量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内。5泡沫灭火装置应设置在箱体内,箱内应设有软管卷盘、泡沫枪、比例混合器、泡沫液罐、导向架及管路组件等,箱体尺寸、设置高度应与室内消火栓箱协调一致。6罐体及附件应采用耐泡沫液腐蚀的材质,并宜采用不低于SUS304不锈钢的材质。7隧道行车道设置泡沫喷雾系统时,
23、可不设置泡沫消火检系统。5.2.8 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2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3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4应选用ABC类干粉灭火器,并宜采用磷酸钱盐干粉灭火器,单个灭火器灭火剂充装量不应小于5kg且不应大于8kgo5.2.9 城市地下道路附属用房、疏散通道内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5.2.10 隧道洞口附近的室内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与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大于
24、25m。5.2.11 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1.minm2,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且喷头的选型和布置应避免喷雾受车辆遮挡的影响。2泡沫混合液持续喷射时间不应小于20min,泡沫水喷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60mino3宜按不小于20m设置一个灭火分区,发生火灾时灭火分区动作数量不宜少于两个。4泡沫喷雾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现场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5控制阀组水管入口压力高于泡沫液管道入口压力及喷头工作压力高于额定压力0.I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5.2.12 一、二类隧道内的变
25、配电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5.2.13 城市地下道路内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废水应分段收集,由隧道工作井内的集水井、隧道最低处的废水泵房分别收集并及时排出。2隧道内废水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5.3 防烟与排烟系统5.3.1 城市地下道路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根据隧道长度、交通量、交通组成、断面大小、平曲线半径、纵坡、交通条件、人员逃生条件、自然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5.3.2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防烟的楼梯间,行车道与楼梯间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疏散门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对于双层隧道上下层行车道疏散封闭楼梯间,当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具备室外进
26、风条件时,可上下层行车道互为补风。5.3.3 对于盾构隧道下部的人员疏散通道,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新风应直接引自室外。火灾时送风系统应开启,为疏散人员提供新鲜空气。送风风量应能满足疏散通道入口处疏散门断面风速不小于1.Onls,疏散门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不少于3个计算。5.3.4 隧道内通往相邻地块的疏散辅助通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疏散辅助通道和隧道之间的压力差应为25Pa30Pa,疏散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On)/s。5.3.5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长度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2长度小于等于3000m的单洞单向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
27、式;3单洞双向、人车混行或长距离且易发生交通阻塞的隧道,宜采用重点排烟方式。5.3.6 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设时,合设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5.3.7 城市地下道路内应结合匝道、风井等划分排烟区段,并分别对各区段进行烟气控制设计。5.3.8 当城市地下道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系统的设置形式应综合考虑城市地下道路的长度、埋深、外部环境和疏散救援条件等因素,确保自然排烟设施的排烟能力满足消防疏散需求。5.3.9 当城市地下道路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
28、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当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时,最大纵向排烟区段长度不宜大于3000mo5.3.10 城市地下道路内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5.3.11 当城市地下道路采用重点排烟方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可通过排风管、排烟道排烟。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可采用隧道入口自然补风或送风井机械补风的形式。2火灾排烟量应按设计火灾规模、隧道空间形状等因素计算确定,并考虑排烟风道和排风口的漏风量等因素。3排烟区段划分、排烟口设置间距应根据隧道长度、交通工况、火灾热释放率、排烟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排烟口应设置在隧道上部或侧壁上部,当单个系统排烟口数量超过5个时,应采用常
29、闭型。4火灾时应联动开启着火区域的排烟口,连续开启排烟口的数量不宜少于3组。火灾烟气应控制在火源与开启的排烟口/排烟阀范围以内,排烟口/排烟阀纵向间距不宜大于60m。合用排烟系统上的通风控制阀门应联动关闭。5.3.12 应根据隧道内最不利火灾规模情况,对隧道火灾工况下运行的射流风机、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管道等辅助设施进行合理配置,且排烟系统在280C时连续有效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oh。5.3.13 城市地下道路排烟系统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下列部位应设置电动风阀:1排烟风道与主隧道相接处。2隧道排烟风机出口处。对于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的电动风阀,风阀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处的耐火
30、极限要求。5.3.14 单洞双向行驶,以及成环状设计的单洞单向行驶的地库联络道,宜采用横向排烟方式;非环状设计的单洞单向行驶的地库联络道,可采用纵向排烟方式。5.3.15 长度大于60m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地库匝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5.3.16 采用横向排烟方式的地库联络道应划分排烟分区,排烟分区的长度不宜大于200m: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的地库联络道,最大纵向排烟区段长度不宜大于500m。5.4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5.4.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城市地下道路应采用满足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2种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5.4.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无探测盲区。在行车道两侧布置时,探测器
31、应交错设置。侧壁无装修板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安装于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3.5m,否则宜设置在隧道侧壁距装修板顶1020Cm处。5.4.3 城市地下道路内分合流加宽段应增设火灾探测器。三车道及以上的城市地下道路应两侧交错布置火灾探测器。5.4.4 城市地下道路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长度不宜大于100nb点型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应大于报警区域长度;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按探测器保护区的长度确定。5.4.5 城市地下道路消防专用电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4.6 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
32、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2隧道内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分机。电话分机应具有防潮降噪功能,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0m,安装高度宜为1.3m1.5m.3隧道入口、隧道出口、隧道内设备用房、人行横通道内等处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4消防电话可与隧道内设置的紧急电话合用。紧急电话的设置见本导则5.7节。5.4.7 城市地下道路消防应急广播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3消防应急广播可与隧道内设置的紧急广播合用。5.4.8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控制设备的防护等
33、级不应低于IP65。5.4.9 隧道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5.4.10 防水泵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5.4.11 泡沫喷雾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喷雾阀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隧道内同一报警区域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泡沫喷雾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泡沫喷雾阀组的开启。2消防水泵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与该报警阀防护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
34、为消防水泵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动。5.4.12 式,应将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泡沫喷雾阀组的开启;泡沫喷雾阀组的手动控制可由总线控制盘上的一键式操作按键通过报警总线实现。4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泡沫喷雾阀组、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5.4.13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
35、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3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5.4.14 车行横通道的防火卷帘平时宜关闭。防火卷帘的开启、关闭和故障状态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5.4.15 当消防控制室与隧道内消防设备位置较远时,手动控制盘的直启控制可采用光电转换方式实现。5.4.16 其他相关联动控制应符合本导则第6.3.4、6.3.5条的规定。5.4.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5.5 消防应急照
36、明及疏散指示系统5.5.1 长度大于200m的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长度不大于200m的地下道路宜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5.5.2 城市地下道路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一、二类隧道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Oho5.5.3 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于行车道两侧墙上,间距不大于50m,距地高度不应大于1.3m;2疏散指示标志应带米标、疏散箭头且版面尺寸宜为750mmx250mm;3疏散指示标志面板的表面亮度等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37、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规定。5.5.4 城市地下道路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Olx;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10.01x01.1.5 当应急照明与隧道备用照明合设时,地面亮度不应小于正常照明亮度的10%,且不低于0.2cdm1,1.1.6 城市地下道路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安装在隧道顶部或顶部两侧,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直接设置于装饰板内侧。5.6 消防电气5.6.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其他可按三级负荷供电。5.6.2 除三级负荷外,城市地下道路的消防
38、供电时间应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3.O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Oh。5.6.3 城市地下道路内借道敷设的IO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h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自用的供配电线路应与其它管道分开敷设,且IOkV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5.6.4 城市地下道路内的消防设备电源箱、配电箱或控制箱应设置于装饰板内侧,箱门距装饰板应大于100mm,且正对箱门的装饰板及其上下左右外扩30Omm的范围内的内侧面应增加隔热措施。5.6.5 城市地下道路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
39、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其报警信号应送至综合监控平台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宜自动切断电源.5.6.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成和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主要设备用房内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6.7 城市地下道路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5.7 紧急通信5.7.1 城市地下道路紧急通信系统包含紧急电话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紧急通信系统网络应为独立的通信系统。5.7.2 紧急电话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内、监控中心、变配电所、设备间、风机房等重要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内应设置紧急电话分机;
40、2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出口、紧急停车带、人行横通道处应设置紧急电话分机。城市地下道路内紧急电话分机设置间距不宜超过100m,宜设置在行车方向右侧。3隧道内紧急电话分机应满足防潮、抗噪声要求。紧急电话分机应摘机即可直通监控中心通话并被录音记录。4当消防专用电话与紧急电话合用时,紧急电话设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5.7.3 紧急广播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营管理中心应设防灾广播控制台。2城市地下道路入口、出口、人行横通道/人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车行疏散通道等处应设置扬声器。行车道内扬声器宜间隔50m设置。3隧道内行车区域音区宜间隔150m200m设置。4当消防应急广播与紧急广播合用时,
41、紧急广播设置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5.7.4 对于可能产生屏蔽的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无线通信等保证灭火时通信联络畅通的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引入公安、消防无线信号的配套设施,并满足公安、消防统一调度要求。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信调度台。6运营管理中心6.1 一般规定6.1.1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隧道运营管理中心。6.1.2 城市地下道路运营管理中心应设置在城市地下道路引道出入口附近,并应符合日常维护管理及应急处置要求。6.1.3 位置较近的城市地下道路宜合设运营管理中心。救援线路长度和救援时间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应满足应急救援需要。6.1.4 运营
42、管理中心宜配置城市地下道路应急维护需要的相应规模的应急停车场。6.1.5 对于长距离以上城市地下道路宜就近设置应急救援站且不少于一处。特长距离城市地下道路宜结合应急救援要求、管养模式、附近城市消防站等情况,确定是否增设应急救援站。6.2 运营管理中心6.2.1 城市地下道路运营管理中心的设置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与其他建筑合址建设时,应做好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进出口通道。6.2.2 建筑布局应简洁、实用,功能分区应明确并符合运营管理要求。6.2.3 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城市地下道路,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与运营管理中心控制室合设。6.3 综合监控平台6.
43、3.1 隧道综合监控系统由交通监控系统、环境检测及设备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紧急广播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综合监控平台等组成,其设计应满足城市地下道路的监控、防灾和管理要求。6.3.2 综合监控平台的设置应以保障城市地下道路管理服务水平为原则。综合监控平台应满足城市地下道路交通监控管理、现场设备监控管理、信息汇集储存上传管理、现场巡检管理、安防、指挥调度和应急联动管理等应用管理要求,其架构和功能应与城市地下道路的管理模式相匹配。6.3.3 综合监控平台应能对城市地下道路综合监控各系统进行有机集成,实现各系统的关联协同、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关联控制和上传
44、下达。6.4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给综合监控平台。综合监控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1接收各系统、设备送来的各类信息,包括数据、视频、语音等信息、;2对收到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并协调各类设施的控制运行;3可以自动或手动方式执行预置在计算机内的各类控制预案;4以数据、图形、图像等方式显示隧道内外的交通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5自动完成数据备份、文件存储、事故记录,生成各类报表,与外界信息交换等。6.5 .5综合监控平台应能向其他系统做出相关联动控制指令,并应优先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定的火灾预案动作:1 联动视频监控系统监视火灾现场,确认现场情况。2 联动交通监控系统启动交通控制预
45、案,对洞口交通信号灯、入口道闸、车道指示器、可变信息标志和可变限速标志等交通监控设备进行交通控制和诱导。3 联动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启动设备控制预案,对风机、照明等设备进行联动控制,联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并应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4 联动紧急广播和无线通信系统启动火情播报、疏散指引等播报预案。7地下人行通道7.1 一般规定7.1.1 地下人行通道宜在直出地面的安全出口附近配套设置相应的设备用房和管理所。7.1.2 地下人行通道内不得开设无关的门窗洞口。7.1.3 设置消防联动设备的地下人行通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1.4 地下人行通道的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根据地下
46、人行通道的长度、所接地块情况、人员逃生条件、外部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7.1.5 地下人行通道内可设置便民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不应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商品。7.1.6 地下人行通道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不应存储可燃性液体,不得设置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7.1.7 地下人行通道应明确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管养制度。7.2 建筑防火7.2.1 地下人行通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7.2.2 地下人行通道宜按独立的疏散系统设计,两端应各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7.2.3 地下人行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h的不燃结构体与周围空间进行防火分隔。7.2.4 地下人行通道采用封闭楼梯间出地面时,通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宜大于50m。7.2.5 作为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采用2槿,间距应为26m,并应由地下人行通道和相邻地块各自控制、且火灾信息互通。应在防火卷帘旁侧设置符合本导则第4.3.10条规定的疏散辅助通道。疏散辅助通道上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开向地块。7.2.6 地下人行通道被划分归于各个地块管理时,则按本导则第7.2.5条的原则在划分处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双榄防火卷帘,并由相邻地块各自控制和火灾信息互通。疏散出口由各地块解决。7.2.7 地下人行通道可共用相邻地块的疏散楼梯间。相邻地块的前室应分别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