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四章政务数据应用第五章平台支撑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及法
2、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基本原则】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按需共享、依法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将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相关工作的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和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第六条【政务部门职责】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
3、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七条【京津冀协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政务数据标准统一、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第八条【标准规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政务数据主管等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第二章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第九条【目录编制要求】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政务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职过程中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采集、产生的政务数据全部纳入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应
4、当明确数据内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第十条【目录编制职责】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并定期发布全省政务数据目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目录。第十一条【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工作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更新后的数据目录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
5、十二条【基础和主题数据目录编制】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分别由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统计、政务服务管理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并维护。社会保障、价格监管、生态环保、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社区治理、应急管理等主题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政务部门按照职责编制并维护。第十三条【数据采集】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目录,确定政务部门数据采集内容和范围,分解形成本级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
6、据采集责任清单,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十四条【采集变更】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政务数据采集内容或者范围的,政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第三章政务数据共享第十五条【共享属性】政务数据应当按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一)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二)可以按照一定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
7、类;(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部门将政务数据共享属性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应当报上一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数据归集责任】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部门,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依据政务数据目录将本部门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供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第十七条【数据归集方式】政务数据归集包括物理汇聚和逻辑接入。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全量实时汇聚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
8、体系;通过逻辑接入方式归集的,应当将政务数据以服务接口形式接入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八条【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归集】基础政务数据由牵头负责的省级政务部门汇总形成基础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主题政务数据由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有关数据形成主题数据库,通过物理汇聚或者逻辑接入方式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十九条【共享机制】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职需要,可以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需求。需要共享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省一体化
9、政务大数据体系提出共享申请,申请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申请共享的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直接提供数据。申请共享的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至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作出回复。同意共享的,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提供数据;不同意共享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向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说明不予共享的理由。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对不予共享回复持有异议时,可以向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作出处理结论。第二十条
10、【数据质量争议处理】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障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对共享的政务数据质量有疑义的,可以向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申请转至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校核结果,对有疑义或者错误的政务数据进行释明或者修复。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报经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延长校核,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跨层级、跨地区共享】政务部门需要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政务数据的,由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获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务部门需要共享本省行政区域
11、内跨层级、跨地区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第二十二条【使用限制】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对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严格按照提交申请时提出的应用场景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第四章政务数据应用第二十三条【应用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数据在行政决策、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现代化治理能力。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研发政务数据技术,激发数据要素潜能,推进政务数据社会化应用。第二十四条【行政决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时,应当广泛应用政务数据,
12、强化对政务数据的清洗、加工、建模和关联分析,为行政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开展政务服务时,应当加强基于政务数据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对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取或者验证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行政执法相关政务数据的共享应用,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七条【法律效力】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
13、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政务服务相关的档案检查及审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个人和组织使用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第二十八条【社会应用探索】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政务数据社会化应用模式,推动建立政务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提高政务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带动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第五章平台支撑第二十九条【政务大数据体系】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本省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川提供统一的基础支撑。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及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政务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
14、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第三十条【省平台建设】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并按照规定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我省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唯一平台,集中汇聚、存储全省政务数据,为全省提供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分类采集、全量归集、供需对接、共享交换、数据分析、授权应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市平台建设】设区的市原则上使用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不再自行建设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确需自行建设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自行建设的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应当符合全
15、省统一标准,与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基本功能保持一致,并与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同步。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各地需求,根据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各县(市、区)应当利用上级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不再建设本级政务大数据平第三十二条【网络和数据交换通道支撑】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应当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云进行,并畅通网间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渠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设置阻碍网络连通、系统部署等影响数据共享的技术要求。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安全职责分工】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督
16、促政务部门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网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指导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安全风险信息共享、网络安全预警和联动处置,打击针对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保密管理和保密检查工作。第三十四条【政务部门数据安全管理职责】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安全管理,加强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开展政务数据合规性审
17、查和安全评估,防止政务数据泄露和未经授权的访问。发生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政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并向网信、公安、政务数据主管等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保密审查】政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政务部门应当在民典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开展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活动,并严格遵守关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采取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第三十七条【第三方安全管理职责】政务部门委
18、托第三方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维护,涉及政务数据处理的,应当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追溯机制,有效预防、发现、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考核评价机制,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采集和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政务部门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法律责
19、任第四十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一条【政务部门法律责任】政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更新和维护政务数据目录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采集政务数据,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重复采集政务数据的;(三)未将政务数据按本办法规定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政
20、务数据共享申请,不及时提供政务数据共享的;(四)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发布、更新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的,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五)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六)对获取的共享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七)对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21、或者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三方法律责任】经政务部门委托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维护的第三方,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基础数据库是指由政务部门履职共同需要的政务数据所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数据库。(二)主题数据库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需要,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价格监管、生态环保、医疗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等数据库。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