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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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沁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怯和山西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皆政办发(2013)101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低收入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膻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存在法定赠养、扶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

2、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货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落实、培训、指导监督,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和低收入对象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负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闹内,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

3、定,按照低保标准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考虑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综合因素,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m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都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房产等不动产,其价值

4、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谙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以下项目不计入认定对象收入:(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跛,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五)独生了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领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

5、贷款等;(八)人身伤宙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九)政府和社会绐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第十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自住房高标准装修的;(二)拥有私家轿车、大型农用工具、铲车、挖掘机及高档电罂、班重首饰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农用三轮车、国产摩托车除外):(三)因贴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雉的,本人正在服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四)家庭成员臼费出国旅游,臼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

6、收费学校就读的。(Ii)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脆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六)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七)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八)拒绝配合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更核、核查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的,故意哙瞄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材料及证明的;(九)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先由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核定其专项救助基本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专项救助部门转交的符合专项救助基本条件的中谙材料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

7、建设(房地产)等其他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资料统一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低收入认定,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M允许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定的授权书.民政部门收到相关部门委托后,组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核对。第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复核。豆核后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低收入家庭,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单位。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说明,由专项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史中请人

8、。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作废。第十六条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需重发进行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第I八条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作用,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核查,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第十九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

9、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收入家庭认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已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注借其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取消低收入家庭相关待遇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m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切实保护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幽私和秘密。对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贡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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