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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化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由第卜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FI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化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化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其次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老师”、“第五章教化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化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是对旧义务教化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
2、的区分,在很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化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把保障受教化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动身点受教化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需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化的权利,教化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卜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化的权利,保证义务教化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养,依据宪法和教化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特别明确提出了义务教化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
3、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保障义务教化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养。立法依据是宪法、教化法。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化法立法的本质。比较而言986年义务教化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化法的立法本质。二、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明确了义务教化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同等性。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化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化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特殊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其次款:“义务教化是国家统
4、实施的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化,是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J这里特殊突出了义务教化是全部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国家“必需”予以保障的教化,具有强制性。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所没有的。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化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一)义务教化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制度”。义务教化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化。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化的开展是政府行为。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也提到义务教化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化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
5、,第八条规定:“义务教化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二)义务教化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其次条规定,义务教化是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必需接受”的教化。第五条其次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J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须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化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6、公民,必需接受义务教化,没有其他选择。(三)义务教化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依据规定标准完成教化教学任务,保证教化教学质量”。(四)义务教化是社会的义务。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创建良好的环境J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自行实施义务
7、教化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免费性。免费性是义务教化的重要特点。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化都是免费的。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第I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需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事实上,国家对义务教化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很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老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化,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化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
8、前,我国已经起先推行两免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化定位为免费教化,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化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化的转变。公益性。教化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化的本质确定的。教化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化可以使办教化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化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同等性。义务教化是全部公民的教化,是一种同等的、公允的、均衡发展的教化。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同等接受义务教化的权利
9、,并履行接受义务教化的义务J同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同等,过程同等。同等性或公允性体现在义务教化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化资源,促进义务教化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实行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国家组织和激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化J三、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完善了义务教化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义务教化管理体制确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化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化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化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
10、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难题。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化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义务教化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化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心、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化权责。义务教化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化督导制度和教化问责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化督导机构对义务教化工作执行法律法规状况、教化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化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规定:“任何
11、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务,阻碍义务教化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化教学的特地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化的重要保障。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第卜七条规定政府依据须要设置寄宿制学校。第十八条规定中心政府和省级政府依据须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第卜九条规定政府依据须要设置特殊学校(班),般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
12、、康复供应帮助。其次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化的未成年犯和被实行强制性教化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化,设置少年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其次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化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变更公办学校的性质。其次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化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平安。其次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平安教化和管理,刚好消退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其次卜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其次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由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其次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化的学生违反
13、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指责教化,不得开除。四、素养教化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养教化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养教化的酝酿和探讨阶段。1993年,素养教化被写进中国教化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确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化改革,全面推动素养教化”,素养教化的推动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养教化全面推动的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化法把素养教化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养教化由种政府提倡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
14、府、教化部门提倡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特别大的转变。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不仅第i次在法律文件上运用了“素养教化”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养教化的基本要求,对素养教化的实施作出了系列法律规定。这标记着素养教化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养教化起到不行估量的推动作用。素养教化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养教化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究和教化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化工作者必需践行的法定义务。其次,推动素养教化,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养教化不符
15、的要求;学校和老师也不得有违反素养教化的办学行为。第三,素养教化也不再仅仅是教化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需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化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化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化行为。要提高依法推动素养教化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扬和自觉遵遵守法律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化工作纳入依法推动素养教化、依法保障素养教化、依法规范素养教化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新义务教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养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养教化。第
16、三条不仅把素养教化作为教化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化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化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化方针是国家对教化培育目的、教化政策、教化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化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法律规定表明,素养教化应当是21世纪初的教化方针。素养教化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化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第三十四条,对实施素养教化的详细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化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化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白,强调了要面对全体学生,教书行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第
17、三十五条,对如何保障素养教化实施作出了法律规定。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这是推动素养教化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方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试倾向、忽视德ff的问题,特地写了一条,要加强德ff教化。第三十七条,从保障学生课外活动的角度强调加强体育、美育活动,以利全面发展。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里面很多条款都体现素养教化的精神或要求。从第三卜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对教科书作了规定,在肯定程度上体现了素养教化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不允许设置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的规定,既体现了教化均衡发展的思维,又体现了素养教化面对全体学生的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强调了面对全体学生的素养教化理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8、一是新法为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公允入学的权利和义务供应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二是新法强调了义务教化的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入学后也要享有相对公允的公共教化资源和待遇。三是规定老师在教化教学中应当同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五、健全义务教化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化的有效实施,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把义务教化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化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记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化投入制度正式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标准把义务
19、教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化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化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化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刚好足额拨付教化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平安,确保教职工工资依据规定发放。本条其次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化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化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化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化经费标准,
20、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化行政部门以满意教化教学基本须要的原则制定,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刚好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J还特殊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一般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化的重视。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化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化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
21、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供应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全部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化。建立义务教化经费在教化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须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化转移资金依据规定用于义务教化。各级政府依据须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化。激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化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化经费足额到位,保证我国义务教化均衡,有效发展。六、建立健全义务教化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担当
22、的惩处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化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需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化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违反教化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需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杳学校校舍平安的,不依据规定均衡支配教化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对政府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变更公办学校性质的,未实行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化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指责,严峻者,对干脆费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
23、赐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义务教化法,必需担当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3)拒绝接受具有一般教化实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指责,重者,赐予干脆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予以依法惩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货任:不依据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赐予指责教化和责令限期改正。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新义务教化法解读一到六,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化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化法的全面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化的健康发展起到特别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