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共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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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感悟共八篇篇一,共八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学习心得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除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范例

2、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通.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左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

3、机制严格规范处分程序以及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对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贵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

4、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等。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

5、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10条。条例第7条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条例第8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条例第9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

6、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条例第10条明确了单位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7、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

8、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

9、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

10、、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

11、,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12、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

13、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

14、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趣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

15、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

16、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

17、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次发生。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众人拾柴火焰高。”提升国企管理效能需要全体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熟悉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形成自觉遵守条例的良好习惯。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高效化。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重要性,将其贯彻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篇五在深入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纵深推进全

18、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一贯到底。一是在全面系统学上下功夫。XX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作为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自觉,强化法纪观念,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每一条都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对条例进行深学细悟,做到融会贯通,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道德防线。二是把学习条例同党纪学习教育重点任务衔接联动,把纪律建设抓在经常、鼬入日常,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强化学习效果。三是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当前重点任务的重

19、要举措,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项目精细化管理、深化改革提升行动的实标举措,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篇六集体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防微杜渐,清正廉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如同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驾护航。深入学习这一条例,使我对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国有经济乃国之命脉,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昌盛。在这一重要领域中,管理人员的行为举止至关重要。条例的颁布,正是为了“防微杜渐”,从细微之处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因小失大。条例

20、内容详尽,“事无巨细”地涵盖了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它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分标准,让我们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杜绝“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做到“心口如一”。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我们要“两袖清风”“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利令智昏”“贪得无厌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不得“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共认真负责“,注重每一个细节,

21、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要以过往的违规案例为镜,吸取教训,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做到“光明磊落”“坦坦荡荡通过学习条例,我们要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篇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发言材料同志们,今天我们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关键且深远的重要意义。二、条例的厦

22、要意义1、加强纪律约束条例犹如一道坚固的防线,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设定了清晰明确、严谨细致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这一整套规范体系宛如高悬的警钟,时刻警示着管理人员,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坚决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确保管理人员始终秉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忠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全心全意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例如,在现实中,一些国有企业由于部分管理人员缺乏纪律约束,独断专行、肆意妄为,导致企业决策失误,损失惨重。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2、保建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资产乃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承载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的重任。这部严格的处分条例,就如同一把坚不可摧的锁,能够有

23、效防范和遏制各种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不法行为的发生。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比如,曾经有国有企业因个别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私自挪用企业资金,致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条例的存在能够有力地杜绝此类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固。3、促进企业健康发假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企业内部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为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正如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轮船需要稳定的舵手一样,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需要行为规范的管理人员引领方向。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24、1 .明确的违规行为界定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精准而全面的界定,涵盖了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财务纪律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行为。这种明确的界定犹如明亮的灯塔,为管理人员指明了行为的边界,使其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绝对不可触碰的红线。例如,对于贪污贿赂行为,条例详细规定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表现,让任何企图钻空子的行为都无所遁形。2 .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条例科学合理地规定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不同层次和力度的处分方式。这种分层分类的处分体系,既能体现出处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能对违规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四、如何贯彻落实条例1 .加强

25、学习教育我们要精心组织管理人员深入、系统地学习条例,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会、线上线下培训等多种形式,使其充分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监督体系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管理人员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要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监督格局。3 .产肃执纪问责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迅速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6、。同志们,让我们以条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坚守廉洁底线,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篇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研讨材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深入且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如醍醐灌顶,对自身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有了更为明晰且深刻的认知。“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回顾往昔,诸多国有企业因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而陷入困境。例如,曾经的“红塔山”掌门褚时健,在其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致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最终身陷囹圄。这样的案例令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如同脱缰的野马,带来的必然是灾难。条例的

27、出台,犹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管理筑牢了防线。它明确了行为的准则和违规的后果,“绳愆纠谬”,让那些企图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人望而却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个决策、每一次行动,都应遵循条例的规范。比如,在某国有企业的采购项目中,管理人员王某,因接受供应商的小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降低标准,最终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企业声誉受损。这个真实的例子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警示着我们,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都可能引发“蝴蝶效应”,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我们必须时刻以条例为镜,“三省吾身”,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坚守廉洁底线,切实履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工作道路上,我定会将条例铭记于心,“奉公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助力国有企业在新时代的浪潮中“长风破浪”,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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