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系统“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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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统筹安排、协同推进、依法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检查、谁反馈,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公开、公正、透明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贲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处室的

2、“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维护和随机抽取工作;省局各职能处室依法按职能和细则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第五条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局各职能处室依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处室应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贲汇总形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抽查范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进行修订。第六条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本部门及所属执法单位的公职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省政府法制部门或总局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向社会公开,并在省政府司法厅筝相关部门备案。未进入名录库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第七条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省局各职能处室依据本级审批、注册、备案等监管企业信息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信息,建立本部门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登记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形成省局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接。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根据企业存续情况

4、进行调整。第八条省局各职能处室每年1月上旬,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本部门监管市场主体抽查计划。省局政策法规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按计划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对具体对象实施检查时,不纳入“双随机”检查中。第九条被检查市场主体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由系统随机生成,或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产生。第十条被检查市场主体为辖区内存续企业。省局对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同一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因工作与个人因素

5、不能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或需回避的,应继续抽取,补齐执法人员。第十一条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人员名单,或委托相关职能处室自行抽取。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也可视情况邀请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省局各职能处室自行抽取,政策法规处派人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第十二条省局各职能处室应合理安排市场主体被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市场主体总量的3缸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斩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市场主体抽查周期视市场主体监管情况或上级要求确定。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

6、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实施重点抽查,适当增加抽查频次。第十三条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省局多个监管处室、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应进行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联合检查相关事项。第十四条省局各职能处室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也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行业协会与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程序按照发布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检查证件。对被抽查对象实施检查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如需委托第三方开

7、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贝1.由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五条省局各职能处室对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包括证照是否齐全、公示信息是否真实、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被检查市场主体是否配合检查、是否需要进一步查处等内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布”的原则,省局各职能处室自抽查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在省局网站公开。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督导。第十六条省局各职能处室对市场主体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应当给

8、予行政处罚的,职能处室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抽查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联合惩戒规定的市场主体,省局各职能处室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政策法规处,并依照相关规定,将联合惩戒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贲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检查情况通报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省局各职能处室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八条省局各职能处室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和省局网站及时公开双随机抽查及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9、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第十九条省局政策法规处和各职能处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以及抽取、检查工作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市、县抽查结果进行复查。第二十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二十一条未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影响监管改革工作推进、引发市场主体群体投诉、引起重大纠纷或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县广播点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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