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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根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侦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6能食明垃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地方政府锻食储备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根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市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组织领导下,负货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修管理工作。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
2、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优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汽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第五条本市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五)检验方式(如集中检验、分散检验:异地检验、现场检验等)、检验项目、检险方法、检验比核和结果判定依据、原则等:(六)相关工作完成时限和结果报送日期、报送方式等.第十二条收购监测主要从农户或田间采样,重点监测新收获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常规质员、
3、营养品侦、加工品质、食用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等指标,以及龄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监测的其他检油品种和指标。时质量安全风险险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食,可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对象是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重点监测常规质信、储存品质和主要食品安全等指标。监测对象应当版顾政策性粮食和非政策性粮食。对于监测发现风险随患较大的粮食企业应实施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对象和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幽定。第三章采样与检验第十三条市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粮食J贞量安全检验机构实施。区级风险监测的采样
4、和检验,由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应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确保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第十四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粮食侦量安全检脸机构卷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开展的采样、检骆工作进行监督,监惴内容主要包括与监测相关的技术能力、管理措施、保密工作等。粮食质证安全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熟悉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粮食采样和检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执行。第十五条收购监测应当根据粮食品种及其收获时间,采取边采样、边送样、边检验的方式,提高时效性。对于监测过程中出现风脸院患变化情况的,适
5、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第十六条收购监测应当优先选择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主体或有代表性的种粮农户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后应当先记录样品原始水分,对于水分过商的样品,及时按要求将水分降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后方可封样。第十七条库存监测样品采样按以下要求开展:(一)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根据不同事权粮食的品种、分布、库存量、储存年限以及粮食企业性质、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制定采样分配方案。对同一货位同批次的粮食,年度内般不进行重更采样。(二)采样人员应当向粮食企业出示有效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样任务委托函或者通知方案等,采样人员应按照监测计
6、划明踊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指定的方法进行采样,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采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采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拍照,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要员。每个小组采样人员数量不少于2人。(三)采样现场发现明显生寄,结露、生虫和发热等异常情况,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并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调整采样方法。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的,应当重新采样取证,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明,第一时间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四)样品用加盖采样委托部门印章和采样人员、被采样雎位授权人员签字的封条进行
7、现场封样,并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采样人员视野.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由委托方留存着查,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采样人员实施库存监测采样,提供真实的采样仓号(货位号)、粮食品种、粮食数量、入库时间、检验数据、产地和粮情记录等信息,粮食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采样的,采样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报告。第十九条采样单位和人员对采集样品的合规性、代表性、其实性和信息准确性、完整性负贡。不得擅自改变采样计划、调换样品和更改样品信息:不得随意改变样品的保存条件或无故迟送样品。采样单位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支付样品费用。开展合作采样的,可共同确定采样附用及支付方式。第
8、二十条样品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样品原始性状,防止出现污染、变质等异常变化,第二十一条接收样品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场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是否存在发热、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采样单是否相符。检查无误后,按要求做好检验和备份样品登记、标识和存放工作。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粮食质量安全检险机构应当采用录像或拍照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及时向采样电位和委托方报告。备份样品应在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委托方要求
9、的时限.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继续保存的,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处21.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险机构应当按照既定的监测计划,开展检验、数据汇总、结果分析等工作,加强检验过程侦量控制,酷保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判定结论准确无误。收购监测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食品安全指标,快检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险方法进行第核检险。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人的签章,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按委托方要求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如实向委托方报送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采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妥善留存备隹,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第二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
10、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硬性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伪造检验数据和分析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和相关管理单位。第二十四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违规干预采样、检验、数据汇总和结果上报等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降瞒、谎报和无故拖延上报监测结果“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对库存监测结果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和面或检申请并充分说明理住1。收到夏检申
11、请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复检的,如本次检验结果与相关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数据差异较大等,应当委托省级及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物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检验。亚检结果作为最终库存监测结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采样。纪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二十六条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采样与检验相关工作参照前述规定执行。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木部门组织开展或收到反馈的监测数据和汇总分析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按有关要求或规定报告(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
12、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相关粮食企业及相关管理单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中央储备粮食和中央事权粮食相关监测结果,应当通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箸局北京局以及中储航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十八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适时稳妥发布收购监测有关情况。其他监测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或本市有美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随患排查与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扑查、应急处巴和危机管控能力建设。在收购监测中发现存在风险隐患后,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
13、人民政府统领导下,及时会商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职贲采取核实、排查、科学处包等有效防控措施。必要时,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重大风险处置督隹督办制度。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风险隐患较重的地区(单位)进行核查和督导,依职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黄,避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并做好突发性质量安全问题应对和处置.核杳、督导和处巴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粮食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资任,做好整改工作,确保下列各项整改措
14、施落实到位:(一)按照粮食权属,性质和问题类别,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货任;(二)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水分、杂质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粮食,应当及时采取通风降水,整理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加强处置期间粮情和质量安全监测:(三)对存在多扣水杂、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侦量安全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严甫整改.粮食企业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告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企业的上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整改结果进行核实: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杳。第三十一条库存监测结果作为根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企业
15、开展年度质量安全考评、信用评价,以及监督检查、依法处芭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督导机制和考评机制,加强对风险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枪铿,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班任考核范围。第三十三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督促采样和粮食J贞曼安全检验机构提升采样和检验人员技术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第三十四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采样单位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的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是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存在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
16、报告行为等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何迤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发布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0第三十六条任何总位和个人对风险监测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职责按程序进行调隹、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样单位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粮食企业等单位违反本细则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