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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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docx四J11省职称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程序,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职称评审工作,是指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

2、准,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工作。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人、申报人工作单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第四条申报人是指符合条件并参与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工作单位是指申报人实际工作关系所在的工作单位。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规组建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单位)。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邀请,参加职称答辩、小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议、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相关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是指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投诉处理等环节涉及各有关单位的经办人员。第五条申报人有义务配合做好

3、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第六条申报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故意利用虚假承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信息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二)不得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三)不得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四)按规定渠道申报职称、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擅自将申报材料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五)不得打探、收集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六)不得亲自或请托任何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七)不得在异议处理中阻挠调查、

4、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第七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工作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并有义务积极配合评审组织者处理好与申报人相关的投诉异议。第八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不得放纵、包庇、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二)不得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三)按要求进行申报材料公示,按规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四)按照职称评

5、审管理权限、规定程序、规定渠道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五)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的各项工作纪律、规定,积极营造客观、公正的职称评审环境。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管理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核准备案并在有效期满前做好重新核准备案工作;(三)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规范职称

6、评审专家管理;(四)认真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按规定程序接收申报材料;(五)不得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接受委托评审须符合规定要求;(六)严格落实评审活动申报备案制度,出席评审会议专家须达到规定人数,认真履行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管理职责,评审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复核确认、备案、历史数据归集等工作;(七)严格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相关内容;(八)认真调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畅通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得存在推诿塞贲、转移矛盾等情形。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正确履行评审职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评审工作的不

7、良行为,根据评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科学地评价评审对象,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郑重、负责地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泄露评审内容;(二)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三)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应当回避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五)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不得在打分、投票等过程中存在不公行为;(六)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其他评审专家进行利益交换,违规帮助他人游说、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

8、序,作出有违公平原则的行为;(七)在异议处理工作中,不得协同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专家抽选、评审活动组织、评审资料归档等工作,不得在职称评审各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干扰职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第十四条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申报材料审核,不得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条件、范围,或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二)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发现并及时提醒申报人渠道有误,及时告知申报人补充材料,不得在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误导申报人员,影响资格审核结果

9、;(三)不得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四)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应及时处理;(五)不得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泄露评审内容;(六)不得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打招呼,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得在评审会议期间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开展工作;(八)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投诉异议人员信息,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推诿、拖延、包庇、阻碍或干扰调查处理,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职称申报人员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次年起3年内的职称申报评审资格;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

10、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第十六条职称申报人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违反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职称推荐资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违反本规范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

11、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健全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用人主体职责作用,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2、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全面防控、突出重点。将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可能引发信访投诉举报以及负面影响的职称评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全面纳入风险防控范畴,科学预防、系统应对。根据职称评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风险类型和特点,突出抓好职称资格审核和评审组织,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二)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强化人社部门职称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着力构建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用人主体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各类用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职称申报

13、评审工作审核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三)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充分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作用。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加强职称诚信体系建设,打造阳光评审。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全面推广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加快推进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数字化转型。二、风险隐患和防控措施(一)职称申报阶段1.职称申报通知发布环节责任主体: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风险点:(1)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发布年度评审工作通知。(2)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不严格按照省统一政策,自行开政策口子

14、,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3)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未按规定程序向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未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防控措施:(I)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核准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和人员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超范围开展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2)维护全省职称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擅自开政策口子、依人画像设置限制性条款的,由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评审委员会,收回其职称评审权。(3)压实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责

15、任。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履行申报通知发布职责,按统一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明确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受理渠道、受理时间,以及相应材料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2.个人申报环节责任主体:申报人。风险点:(1)申报人提供虚假的证书材料、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骗取职称申报资格。(2)申报人伪造身份、伪造工作经历资历、未按规定渠道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申报资格。(3)申报人隐瞒学术不端、党纪政务处分等经历,在影响期内骗取职称申报资格。(4)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通过不正当途径申报,骗取职称申报

16、资格。(5)申报人亲自或请托其他组织(人员)进行可能干扰和影响职称评审公正性的活动。防控措施:(1)实行申报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或隐瞒,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2)严格规范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职称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申报人未按规定渠道和时间节点完整提交个人申报材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3)实行职称申报失信行

17、为记录和惩戒制度。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今后申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资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失信行为记入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黑名单,记录期为3年。3.职称评审委托环节责任主体: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风险点:(1)应办理职称评审

18、委托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2)不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违规办理。防控措施:(1)严格我省向外委托评审手续。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职称,各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逐级审核同意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委托评审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2)规范省外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委托手续。外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川单位和军队非现役的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经具

19、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上述委托材料。(3)对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和不应办理职称评审委托手续而违规办理的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二)资格审核阶段4.单位审核推荐环节责任主体:用人单位。风险点:(1)用人单位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人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或协助出具虚假证明予以推进申报。(

20、2)用人单位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职称推荐人员进行公示。(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投诉电话或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线索。防控措施:(I)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称政策、评审条件组织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应及时发布通知、严肃审核推荐程序、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3)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对用人单位依人画像设置职称推荐限制性条款,导致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申报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

21、其整改。(5)用人单位应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5.职能部门(单位)资格审核环节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风险点:(1)不按规定政策条件开展资格审核,故意放宽或收紧申报范围,或资格审核标准前后不一致。(2)不及时审核申报信息,未及时发现提醒申报人渠道有误,审核错误时不及时纠正或推诿误导申报人员。(3)未依据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或未及时告知申报人补充材料,影响资格审核结果。防控措施:(1)承担资格审核的职能部门(单位),应当组织资格审核人员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方式、审核流程、时间节点等。(2)推行资格审核实

22、名制,职能部门(单位)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职称申报政策条件、材料时间要求等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工作。(3)审核人员应及时告知审核结论,对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对材料不完整的,及时告知申报人补齐相应材料。(4)审核人员应切实加强委托手续审核,及时告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对于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规定的委托函、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不予审核通过。(5)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格审核的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组织评审阶段6.评审活动准备环节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风险点:(1)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未落实评审活动预先备案制度。(2)评审委员会组建单

23、位及其办事机构未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3)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泄漏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涉敏信息等。防控措施:(1)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按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23)73号)要求,规范抽取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控制评审专家知悉范围,严防相关人员泄漏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工作相关情况。(2)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至少在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报备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3)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评审委员会活动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及

24、时指出,并予以纠正。7.评审活动组织环节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风险点:(1)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未达规定人数。(2)评审会议未履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未归档管理。(3)评审委员会未规范执行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及评审纪律要求。(4)评审答辩组织不规范,通知答辩信息有误,或遗漏通知;违反保密要求提前泄露答辩题目。(5)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评审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为申报人说情打招呼,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露评审详细情况。(6)评

25、审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发表引导性意见、干扰评委评审。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擅自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防控措施:(1)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程序、规范组织答辩、材料评审和评审专家投票等工作;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2)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前在相关部门监督下,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抽取规定数量的年度职称评审专家,并严格控制知晓范围。(3)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组织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有关职称政策,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标准,严肃评审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开展职称评审活动。(4)评审委员会组

26、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在使用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应指定专人规范做好评审会议纸质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5)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泄露与评审相关任何信息,并做好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6)职称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规范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规定,加强评审专家管理,为专家公平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7)建立职称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库。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27、事责任。(8)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依据党纪政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其调离职称评审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评审结果公示确认环节责任主体: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职称综合管理部门。风险点:(1)公示信息与职称评审结果不符、存在错漏情形。(2)擅自将未通过人员、未公示人员作为评审通过人员报送确认。(3)对投诉举报处理不认真不及时,回避公示期间投诉举报信息的或处理不及时。防控措施:(1)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相关工作人

28、员应认真核实比对公示信息和评审结果,确保公示信息和报送的评审结果准确无误。(2)对于擅自篡改公示信息和评审结果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3)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安排专人处理信访问题,对来信来访或舆情事项,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秉公处理,并留存处理过程以备查核。(4)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及时报送评审结果,详细说明公示结果和投诉举报处理情况。(5)职称综合管理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调取音视频录像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职称评审程序纪律、影响评审质量、失职渎

29、职者,严肃问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人社部门职称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价主体作用,加强职称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人社部门牵头抓总,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职称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全省职称制度改革,严格行业职称评审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职称评审监管和风险防控作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人才评价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部门(单位)领导、人事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监管和风险防控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健全工

30、作机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督制度,保障监督工作覆盖各个环节,抓细抓实监督举措,杜绝流于形式的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指导,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巡查抽查制度,构建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督促各级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风除防控,保障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四)强化干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选优配强职称工作业务骨干,加强职称政策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职称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有效提升职称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对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应对、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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