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照
2、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五)对于按照规定应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
3、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第五条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班径。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
4、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四)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脚手架工程整层或整面未设置连墙件;(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四)悬挑脚手架型钢、吊耳等主要悬挑构件及固定措施与施工方案不符。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5、;(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九)使用达
6、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第九条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二)单犒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四)脚手架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装置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
7、)未独立悬挂。第十条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或相对湿度大于95%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未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四
8、)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设备设施。第十二条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第十三条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四)盾构
9、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较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六)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第十四条施工临时堆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或无支护的基坑、沟、槽周边与开挖深度同等水平距离范围内存在堆载;(二)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第十
10、五条存在以下危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越重机等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地基承载力且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不平坦坚实;(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第十六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七条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