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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关于制订授课计划的几项规定为了使广大教师科学地制订授课计划,特作如下规定: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作为某门课程的教学组织者、实施者,应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质全面负责,认真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二、在制定授课计划前,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学生已有基础及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同时要充分了解所任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作用与要求。三、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等有关文件,在学期开学前基本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编写工作。四、学期授课计划应写明:1、选用教材(或参考教材);2、授课专业及班级;3、授课章节及内容提要(按2学时划分,以周课时为条块),总教学时数应符合教学计划规定
2、和所在学期的教学进程;4、授课形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验(实训)、讨论或练习等;五、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主讲教师如要对学期授课计划作部分改动时,需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如作重大变动,需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六、主讲教师必须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在每次上课前制定指导课堂教学活动的课时授课计划。七、主讲教师在制定课时授课计划时,要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认真构思研究教学方法。运用启发式教学,做到概念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使学生能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八、课时授课计划应按规范化要求编制,须包含以下内容:1、课程名称、授课对象、授课日期;2、本次课课题、教学目标和要求;3、本次教学内容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4、本次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5、教学辅助手段,如示教实验、示教办法、所用教具等;6、作业内容和要求;7、课后小结。九、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务处、督评室和各系(部),可将授课计划作为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依据。十、学期授课计划一式四份,主讲教师、系(部)、督评办、教务处各一份。十一、课时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妥善保管,学期末统一交系部检查、评比。凡在多媒体教室上课有须同时具有电子教案和纸质打印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