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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第一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办发()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2、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招标的项目。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常工作,履行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贡。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贡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
3、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对其工程造价预券进行审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协助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做好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4、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X)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第六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2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实行政府
5、采购管理,必须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H行组织交易。前款所列项目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由国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自行组织交易。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
6、定,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的规定,规范进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承担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科学规范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评标办法,详细列明工程量清单,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杳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报有关行政
7、监督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十四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贡。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口,招标文件自开
8、始发出之口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口或者15口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实行资格后
9、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电子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第十九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贡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二十一条禁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如通过违规挂竟、受让或
10、者租借等方式获得的资格、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第二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市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
11、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借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定标的除外)。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口起3口内作出答熨;作出答曳前,应当暂停
12、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办法定标的除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杳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H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口起30
13、口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第三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
14、诉并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直、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贡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三十八条因上位法和上级政策修改致使本办法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规定不一致时,按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H发布之口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