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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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

2、机构。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

3、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

4、务基地等。第十一条对与我校重点学科结合紧密,或有利于促进我校急需发展的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或以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开发研究、决策咨询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扶持,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与校外单位联合建立科研机构,须由依托单位提交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或约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重点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依托单位、科研机构三级管理;一般科研机构主要由依托单位与科研机构实施管理。第十五条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实行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一般科研机构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研究确定。机构负责人要本着有利于科研合作和优

5、势互补的原则,组织科研队伍,对机构建设与内部管理负责。第十六条科研机构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专职研究人员须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承担有较大的研究课题和充足的研究经费。申请专职科研人员编制,须经依托单位和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学校审批。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组成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不变,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各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或吸收校外人员做兼职研究员。第十八条科研机构的经费分为行政办公经费和研究与发展经费两部分。学校给予重点研究机构一定的行政办公经费。一般研究机构的行政办公经费由各依托单位自筹。各类科研机构的研究与发展经费由科研机构自行解决。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建设过程中

6、形成的资产均为学校固定资产,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违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重点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宜经常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学校研究审批。一般科研机构调整负责人须向科研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调整或对机构予以撤销:(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学风不正、弄虚作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三)背离本机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发展意义不明显,造成资源浪费的;(四)依托单位对机构建设与发展不重视,研究条件不具备,旦疏于管理,无法从事研究工作的;(五)机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周期考核不合格,又无明确整改措施

7、,或限期整改无起色的;(六)不接受学校检查与管理的。第四章考核第二十一条对重点科研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绩效考核制度,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十二条重点科研机构每年年初须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底提报重点科研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报告,由科研处组织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重点科研机构周期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周期内,被列入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或所在学科被列为省级重点学科者,考核成绩可直接定为优秀。完成下列指标5项及以上的为优秀,完成3项及以上的为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重点研究机构,降为一般研究机构。(一)研究项目:获得国家级项目(含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有资项目4项及以

8、上,或其他有资项目8项及以上;(二)研究经费:从校外争取到的发展经费,理工科类年人均1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年人均0.3万元以上;(三)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年人均3篇以上;(四)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或精品课程)1项以上,或获地厅级以上奖励5项以上;(五)学术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编著、教材等)2部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六)服务社会:有服务地方行动计划,口至少与3家企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有交流合作项目,其中至少有2个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七)学术活动:举办过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人均1次,或有1/3的机构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有一名成员新当选省级以上学术组织理事;(八)人才培养能力: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被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或接受校外访问学者;(九)指导学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获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1项及以上。第二十四条一般科研机构的管理与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审核备案。完成2项及以上考核指标为合格,4项及以上为优秀。完成5项的或连续2个周期考核为优秀的可申请成为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XX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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