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机构建设扶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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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新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机构建设扶持暂行办法(注释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集聚和发展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机构,建设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中心,促进科技智慧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说明:南沙由于建设起步晚、人口较少等原因,没有一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较少且均处于初建期,科技创新基础较为薄弱。为实现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将南沙新区建成为世界级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南沙必须在短期内积聚一批有实力的科技创新机构,以支撑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智慧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目前在国内尚未有其他地区制定了该类专项办法。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南京市、深圳市、中关

2、村、广州开发区等地区的有关政策文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技创新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在南沙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主体形式包括: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园等;(二) 围绕战略新兴产业的相关技术领域,以集成创新、应用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为主要业务方向;(三) 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四) 建设期内(自机构注册成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4年,下同)总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机构的发起设立人(以下简称“发起人”)自筹投入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五) 在建设期内

3、逐步形成持续运营能力,实现收支平衡。 (说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即具备:独立性、高技术性、公共性、高投入、可持续的特点。) 同时,机构设立的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 国立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各部委、中国科学院等单位下设的科研院所,需建有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近两年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平台项目; (说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核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核定。)(二) 高等院校:境内高校需相关学科在教育部最近年度发布的学科评估排

4、名前5位,或相关院系拥有省部级以上工程中心、实验室,或核心科技成果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境外高校需在泰晤士高等教育(THE)最近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 (说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从2002年开始,定期对具有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资格的一级学科进行整体水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聚类排位;THE世界大学排名是由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参照汤姆森路透社数据库,独立设定指标排列发布的年度前500名世界大学排名榜。)(三) 总部企业:在南沙新区注册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的规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大型

5、国有企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国际领先企业;(说明:吸引总部企业的研发机构落户,一方面有利于引入一批高水平的企业科研机构,如东方电气企业研发中心等,另一方面可作为我区发展总部经济可利用的优惠政策之一。);(四) 在国际一流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担任首席科学家的国际顶尖专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配备相应的研发、管理人才团队。 (说明:例如我区近期拟引入的以许小曙博士为核心的3D打印研究院即属于此类情况。) 第三条 【扶持原则】以“扶持起步、支持转化、奖励贡献”为基本原则,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说明:本条

6、是关于扶持原则的规定。)第四条 【机构设置】鼓励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设立科研机构,南沙新区积极协助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由国立科研机构和境内高校设立的科研机构,协助其设立事业单位。(说明:本条是关于新成立机构性质的规定。我区首先鼓励科研机构以企业方式设立;但在近年引入科研机构的过程中,大部分国立科研机构和高校表示事业单位更有利于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因此更倾向于以事业单位形式运作。)第二章 支持方式第五条 【建设启动资金】在建设期内,根据发起人自筹投入金额和进度,开发区财政安排等额建设启动资金进行配套,并协助发起人争取上级政府部门按同等额度进行支持。对上级政府部门已确定扶持金额的项目,

7、我区按同等额度投入进行配套。具体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与发起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发起人自筹投入资金包括:现金投入、设备投入、由发起人支付的派出人员全部收入及差旅等业务费用、业务授权收入、专利及其他技术成果。在对新设机构进行评估考核时,发起人有义务提供其投入的相应证明材料。建设启动资金仅限于用于与机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入、科研条件建设、课题研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已成立的科研机构按原有共建协议或相关约定,安排建设启动资金。(说明:本条是关于给予科研机构建设启动资金的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

8、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研发项目以及其他重要研发项目,应当采取资金资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本市单独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我区拟引入的科研机构以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导向,因此在起步建设期应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公共科研机构只有在具有稳定的财政经费支持的前

9、提下,才敢于追赶前沿技术、有力量研发共性技术。世界公认优秀的公共应用科技研究机构,如法国机械工业技术中心(CETIM)、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台湾工研院等均有政府财政的长期稳定支持。由于公共科研机构一般以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设立,政府财政投入无法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手段投入,而且有偿投入的形式相对无偿支持形式较难以吸引优秀的科研机构落户。根据现有科研机构已签订的共建协议,我区承诺过的最高额度建设运行费为支持广州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分所的8000万元,分4年拨付。)第六条 【提供场地】根据机构运行的实际需求,安排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并在建设期内予以全额租

10、金、管理费补贴。(说明:本条是关于场地方面支持的规定。目前,我区向广州中国科学院软件应用技术研究院长期免费提供场地4000平方米;向广州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分所长期免费提供场地11000平方米;向广州中国科学院先进技术研究所长期免费提供场地7000平方米;向广州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广州中大南沙科技创新产业园有限公司也分别提供了13432、5575平方米全额租金补贴,但共建协议中未明确补贴期限。我区目前南沙科技创新中心的租金、管理费为32元/平方米*月,南沙资讯科技园的租金、管理费为45元/平方米*月。按平均价格水平计算,5000平方米场地每年的租金、管理费全额补贴为201万元。)第七条

11、【孵化企业】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对研发经营团队予以股权激励。对科研机构在南沙新区孵化的、企业股东中机构发起单位持股不高于20%、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组成的团队持股不低于30%的高新技术企业,南沙新区将引导相应投资基金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股权投入,股权投入资金中来源于区财政资金的分红所得的70%,作为奖励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再发展。科研机构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对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组成的团队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奖励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由

12、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权投入资金中来源于区财政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科研机构孵化企业、引导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规定。参考: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第2条:“科研结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

13、益。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研成果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关于扶持和推进各分中心孵化企业的指导意见第2条:“科技企业持股比例由三方构成:分中心所在的母所(原则上不高于15%或无)、经营团队(原则

14、上不低于25%且现金出资总额不低于20万)、中心或其他投资机构(剩余比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产业化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第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允许和鼓励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不少于7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说明:本条是关于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科研人员奖励的规定。该措施有利于激励科研人员主动对接市场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参考

15、:中关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教育教学工作。”;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条:“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对科研机构承担的对地方经济

16、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南沙新区按国拨经费1:1比例予以配套,每个单位每年配套额度上限为500万元。(说明:本条是关于对科研机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予以配套经费的规定。参考: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申报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国家或者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准立项、组织单位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和配套比例的,市或者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配套要求或者比例予以配套;没有明确配套要求和比例的,视财力情况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我区在2013年共安排科技配套类项目19项,配套经费1937万元,其中额度最大的项目是对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的国家工信部“锂离子动力电

17、池制造工艺装备技术基础服务平台”项目经费2280万元进行配套,安排资金456万元。)第十条 【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区科技经费项目中设立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专项,对科研平台的自主创新成果在区内进行应用推广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优先支持以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推进的示范应用项目。(说明:本条是关于推动科技成果应用示范的规定,以支持科技机构尽快树立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推广效应。参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均安排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专项经费;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五条:“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南京紫金科技创业

18、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内设立的科技创业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中心、实验室认定】对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格的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科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说明:本条是关于对已获有关部门认定的研究中心、实验室的资助规定。参考: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对获得国家级工程研

19、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科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区科技经费项目中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安排资金支持科研机构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个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规定。我区拟从2014起,在区科技经费项目中设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参考: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制定优惠

20、政策、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通过建设科技合作园区、公共创新平台、合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等形式,开展国际和港澳台科技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技术转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和鼓励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专业机构通过举办国际性科技创新展会等形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国际技术转移工作。)第十三条 【大型会议】对科研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有影响力的论坛活动,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机构每年可申请一次。(说明:本条是关于支持科研机构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的规定,以扩大南沙新区在科技界中的影响力

21、。据了解,举办200-300人规模的全国性论坛活动,总支出一般在20-40万元左右。参考:关于加快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广州)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以及在相关产业领域的影响力,支持以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组建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对联盟主办或承办国际性的或全国性的、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有影响力的论坛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第十四条 【平台贡献奖】南沙新区根据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每年对区内科研机构发展绩效进行评定,对综合评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孵化、

22、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专利贡献和国际合作5个专项奖,分别奖励30万元。(说明:本条是关于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科研机构发展绩效进行奖励的规定。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于2013年3月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印发。参考:南沙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五)款:“根据评定结果,对评分优秀的平台授予荣誉称号和资金奖励。对综合评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孵化、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专利贡献和国际合作5个专项奖,分别奖励30万元。”)第十五条 【目标奖励】建设期结束后,由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

23、完成总体建设目标的机构,一次性给予发起人自筹投入现金额度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该机构首席负责人如已入户南沙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自建设期结束后第一年度起,每年给予机构上一年度横向项目实际收入额50%的研发费用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专家评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建设成效突出的科研机构,优先提供建设用地。(说明:本条是关于对科研机构完成建设目标后,对机构及其首席负责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各科研机构在落户前均应制定有一定前瞻性、可考核的建设目标,建设期结束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确认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现金投入情况,再予以奖励。从国际和

24、国内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律看,科研机构必须有财政资金的稳定支持才有能力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否则只能转型为专注现有技术改进和市场营销的科技服务企业,失去早期大量财政资金扶持的意义。同时,为避免传统事业单位每年拨“人头费”、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引导科研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调动研发人员积极性,应鼓励科研机构积极争取横向课题经费,并按比例给予财政资金配套。如按最高额度给予500万元补贴,则该机构至少在市场上获得竞争性资金1000万元,加上纵向项目等其他收入,基本可维持一个100人左右规模的科研机构日常运行。参考:广州开发区吸引科技领军人才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对已入户广州开发区,其

25、项目在3年内实现了产业化且3年内其所创办项目累计营业收入达5000万以上的科技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税后)的购房补贴。”)第十六条 【管理机制创新】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进一步改革创新管理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管办分离”的运作机制,执行更加灵活高效的采购制度,完善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制度。(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科研机构创新管理机制的规定。要激发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力,首先要优化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摆脱传统管理体系对科研机构的束缚,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灵活高效的现代化院所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科技公寓】科研机构的研发、管理骨干可根据南沙新区人才公寓管理相关办法,享受居住人才公寓的相关优惠政策。(

26、说明:本条是关于科研机构享受人才公寓相关政策的规定。我区现正建设200套左右的人才公寓。广州市南沙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完成起草工作,预计将于近期出台。)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 申请第五、六条规定的资金的,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团队成员、核心技术、投入预算、产出分析、风险评估等),经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项目可行性后,商议明确建设方案、共建模式;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同意后(如需市财政资金支持则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共建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建设计划、各方出资计划和考核方式。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协议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相关资金

27、在南沙开发区科学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 申请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资金的,根据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的南沙区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和拨付资金。相关资金在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第二十条 申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资金的,由申请单位向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奖励建议报请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审定。相关资金在南沙开发区科学事业费和南沙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的,应按照广州

28、市南沙新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说明:上述是针对各扶持内容,作出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申请区内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区内同类型政策的资金扶持。(说明:本条是关于资金扶持非重复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评审与公示】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均应按照公开、客观、公平的原则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说明:本条是关于评审与公示的规定。)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对本办法安排的科研扶持资金,各科研机构应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定期汇报制度】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科研平台的建设进展、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上级部门汇报。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对在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的科研机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资助、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有关经费和奖金,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南沙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后报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第二十八条 【解释部门】本规范由广州南沙开发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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