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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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总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概念债的担保制度在法律上是最完备的制度之一。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各种担保方式,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了债的担保,另外在海商法、票据法等特别法上也有规定。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之上设定的,在债权到期而债务人没有清偿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而实现其债权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一般没有直接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

2、相对独立性,5、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随同债权之移转而移转,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而消灭,此即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依此特性,受担保债权纵经分割,一部清偿或消灭,担保物权仍为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剩余债权而存在;担保标的物纵经分割或一部灭失,各部分担保物或余有担保物,仍为担保全部债权而存在。,6、物上代位性,因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之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取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故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变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

3、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标的物变化的原因是标的物灭失、毁损等,标的物之代替物包括权利人因担保标的物的损害或者灭失而取得之赔偿。其他对待给付或者保险给付等,若有代替物存在,该担保物权即移存于该代替物之上。,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1)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因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权及法定抵押权。(2)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担保物权,普通抵押权和质权皆属之。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之债权而成立,故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通常具有融资媒介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

4、的手段,因此,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的效力。(1)留置性担保物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主观价值较高的财物,间接予债务人以心理上的压迫,从而促使其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以留置权为典型。(2)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归债务人保留,而债权人仅掌握其交换价值,将来即就此而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以抵押权为代表。而质权则兼具留置性与优先性。留置性之担保物权,可使标的物之利用价值进入冬眠状态,于社会经济不利,故不若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功用大,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在近代担保制度中已居于王座地位。,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5、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标的之不同。(1)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动产优先权等;(2)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优先权;(3)权利担保物权:指以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等;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不确定的总财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或浮动担保、一般优先权等。,4、定限性担保物权与移转性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担保物权依构造形态(1)定限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设定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所以总是“定限”权利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仍

6、存留于设定人之手,例如,民法上的担保物权均属之。(2)移转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标的的权利自体,移转于担保权人为其构造形态的担保物权,所以在权利外形上,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标的之权利自体移转于担保权人,让与担保即为其典型代表。,5、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分类标准: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之占有。占有担保物权:以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其成立与存续要件的担保物权,为,如留置权与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6、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分类标准:担保形态是否为民法典或单行法律所明文规定。典型担保: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如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但因其制度化、物权法定等原因,不能完全

7、适合所有的交易过程,也就是说,典型担保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或者不足。非典型担保: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了若干法律未规定的、而后逐渐为判例和学说承认的担保形式。如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假登记担保等,又称为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四、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了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一)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8、,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

9、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1)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时,取决于物的担保的提供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2、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针对主债务人发生追偿相互间不发生,3、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三)担保物

10、权的竞存及其处理,1、概念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2、构成要件,(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3)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5)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六、担保物权的消灭,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抵

11、押权,一、抵押权及其特点,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清醒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特点,(1)抵押权为物权(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具有从属性(5)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权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权(2)权利抵押权,主要是不动产权利(3)动产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自己或

12、者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争议:1、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2、公司的抵押人资格问题3、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抵押资格问题,(二)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 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3)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2、抵押财产的范围,物权法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1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以下标的物不得设立抵押权:(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对标的物的范围采取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颇具中国特色。,(三)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

14、的性质抵押合同的性质的争议源于物权行为(物权合同)、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的界分。2、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款。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三、抵押权登记,(一)抵押权登记概述 1、抵押权登记。又称抵押登记、抵押财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特定的抵押财产登记簿上的行为。,2、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功

15、能。(1)创设抵押权(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以登记顺序确定抵押权受偿的顺序。3.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功能。(1)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二)抵押登记的效力,1、不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16、第三人。,(三)抵押登记机关,分类: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四)抵押登记程序,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的动态进程。 1、当事人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保 的范围;(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二)抵押权对抵押权人

17、的效力,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表现:(1)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一切债权,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 2、抵押权人的顺位权。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3、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抵押权人的保全权,是指抵押权人为保全其抵押权而可行使的权利。(1)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2)恢复价值和增担保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财产价值

18、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3)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第194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抵押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转让。(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的抛弃。,(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

19、力,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2、抵押人的出抵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 4、抵押人的收益权。 5、抵押人的追偿权。,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抵押人的出抵权,抵押人的出抵权即在同一个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人只能以抵押财产价值高出抵押担保债权价值的部分价值再行出抵。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而并非是一种实物权,它针

20、对的是抵押财产的价值。,3、抵押人的出租权,(1)先押后租(2)先租后押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抵押人的收益权5、抵押人的追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1、公力救济途径。 2、自力救济途径。(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 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21、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四)对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房屋,抵押权实现时的处理新增房屋,为房地产抵押土地上又新增建的房屋,不在房地产抵押登记范围,不属抵押财产,不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抵押权人无权就新增房屋优先受偿。,(五)不动产抵押权设立时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 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同抵押,不得仅抵押地上

22、建筑物。我国物权法第182条中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六、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定,(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的界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 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该“一定范围”受到“最高债权额

23、限度”、“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等三方面的限制。,2、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抵押权,当然具有别异于一般抵押权的特质。(1)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2)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定性。(3)最高额抵押权须预定最高债权限额。(4)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1、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 3、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也称最高额抵押权的原本的确定或担保债权的确定, 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24、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变为具体、特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有利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主要以下几类: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一般认为发生下列效力: (1)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2)被担保债权的原本(即主债权)确定。(3)利息等的处理。,七、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定,(一)浮动抵押制度及其确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25、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浮动抵押权的设定,1、浮动抵押权的主体。2、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 3、浮动抵押合同。 4、浮动抵押权的登记。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权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26、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大体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相同,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浮动抵押的休眠,也称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是指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作相反的规定。,(四)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浮动抵押最大的制度价值在于,赋予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抵押人既能获得来自于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又能使自己的正常经营免受不利影响。 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因抵押人可对抵押物自由处分,抵押物

27、具有不特定性,其形态变动不居,价值飘浮不定。,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的实质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处分权的终止。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质权,一、质权及其性质1、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者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性质: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2、质权的特征,(1

28、)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物权法不仅在第212条中明确规定,动产质权以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条件,而且在第224条中明确规定,有价证券质权,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物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质权人和出质人,(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1、积极条件第一,须是特定化的动产。实务研究:货币可否

29、为质押财产第二,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第三,须有可让与性。2、消极条件我国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理论探讨: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采肯定态度。其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2)须出质人无处分质押财产的权利。(3)须质权人已占有该质押财产。(4)须质权人受让动产质押财产时的占有为善意,而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三)转质,转质,是指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以自

30、己的责任或者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交付给自己或者新的债权人占有,从而设定一个新的质权的行为。该行为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了一个质押财产上的两个质权并存。转质的实质是质押财产的转占有,在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根据是否经出质人同意,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1、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为第三人再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2、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

31、权人承担责任。,理论探讨:转质的效力,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责任转质的法律效力:责任转质的效力基本上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质人、质权人(即转质人)和转质权人。1、对于出质人的效力2、对于质权人(转质人)的效力3、对转质权人的效力,(四)动产质权的设定,1、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动产质权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

32、协议。质权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质权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的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3、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动产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该规定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定混为一谈。动产质权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动产质权自出质人向质权人移转质押财产占有时设定。注意:(1)注意区分质权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2)质权合同已生效

33、但当事人未交付质押财产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3)交付的质押财产与质权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不一致时的处理。(4)质权的效力对质押财产从物的影响。(5)对约定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处理。(6)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对质权效力的影响。,(五)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主要包括从物、孳息、质押财产的代位物。 2、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1)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2)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3)费用返还请求权。(4)物上代位权。(5)优先受偿权。(6)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7)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3、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1)质押财

34、产的处分权。(2)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3)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六)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受偿期而未受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以质押财产的价值受偿。动产质权的实现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变卖。,三、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社会财富的类型逐渐由以有体财产为主转化为以权利为主的情况下,权利质权制度尤为重要。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 1、须为财产权。 2、须有让与性。 3、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

35、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7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36、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票据质权 本处所讨论的票据质权是指狭义的票据质权,亦即票据法上所称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质权,而不包括仓单、提单等的质权。票据质权是以票据权利为标的的质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质权. 1、票据质权的设定 2、票据质权的实现,(三)存单质权 存单,亦称存款单,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存单在性质上属于证权证券,即证明存款人作为存款合同债权人的证书。 1、存单质权的设定和效力。 (1)以

37、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为无效合同。 (2)以虚开的存单设立质权的效力。 (3)存单核押。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权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 2、存单质权的实现。,(四)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财产而设立的质权。 1、股权质权的设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权的效力。股权质权,除具有一般质权的效力之外,还有以下两 个特殊效

38、力:(1)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2)质权人取得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 3、股权质权的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五)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1、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六)应收账款质权

39、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这里的应收账款包括了公路、电网等收费权。 1、设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效力。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实现。在应收账款的清偿期和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到期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请求给付。,第四节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

40、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3、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二、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

41、民法院不予支持。”留置权只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这里的“法律”除担保法外,还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其他法律,如海商法即对船舶留置权作了规定,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中留置权的适用作了规定,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留置权作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承认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合同之外存在留置。,(二)留置财产的范围,1、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3、留置财产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2、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4、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2)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与债务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3)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反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第235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使用权。第234条留置权人负有妥

43、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5、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6、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7、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二)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2、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3、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四、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主张和实现留置权利的行为过程。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是通过对留置财产的变价受偿来实现,因此,留置权的成立,并不等于留置权,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除了必须具备前面所述的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之外,还必须依法定的条件、程序及方法进行。,(一)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1、债权人持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二)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1、留置权人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 2、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1、以留置财产折价; 2、拍卖留置财产; 3、变卖留置财产。,动产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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